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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22 11:24:03瀏覽326|回應0|推薦0 | |
就業歧視話題近年發燒,職訓局詢問就業歧視信件五花八門,職訓局說,只要條件限制可能排除特定對象,非與工作相關,都屬就業歧視,因此如,「歡迎二度就業婦女」、「.... 尤佳」都違反就業歧視。也有人問「隨時保持甜美笑容」、「聲音宏亮甜美」是否有「容貌歧視」,勞委會則認為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範圍極廣,明定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性傾向、容貌、年齡、五官等為由,予以歧視。隨著相關案例討論愈來愈多,職訓局詢問就業歧視信件暴增。 除了最近的「役畢」話題,連徵人廣告常見的「歡迎二度就業婦女」、「...... 尤佳」,也都有人問。其中「歡迎二度就業婦女」,不但被職訓局認定就業歧視,勞委會性別工作平委員會也開會認定構成性別歧視。 職訓局表示,雖然公立就服機構常會優先僱用「二度就業婦女」,但此為政府相關法令明定應協助弱勢就業,民間企業若明文指「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則可能影響特定人就業機會,與目前立法要求雇主進用身障者一定比率,不能相提並論,就可能構成就業歧視。其他如「..... 尤佳」,也被認為限定某種條件「優先」,不宜使用。另外也有民眾檢舉企業雇主在招募內容提及「隨時保持甜美笑容」、「聲音宏亮甜美」等,職訓局表示,上述條件屬於文化禮儀規範,是要求工作態度,尚不致構成「容貌歧視」。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201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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