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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04 10:21:28瀏覽933|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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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廖姓女子向本報投訴,日前她上網買鞋,因不合腳換貨,賣家竟要求付換貨的運費160元,不合理。台中市消費者保護官兼主任康馨壬說,依消保法規定,買家可在7天內向店家退換貨,若有爭議,可打1950,直接向消保官申訴。
習慣網購的李姓網友說,她上網買東西前,會確認購買多少錢可免運費,也會找退換貨運費由賣家支付的店家,最好店家能搭配超商等物流系統,運費較便宜,方便拿貨、退換貨。另外,像鞋子、較合身的衣服,需要試穿,她也會避免網購。
廖姓女子說,她在上個月到拍賣網站上,向賣鞋的店家購買一雙價格450元涼鞋,另付80元運費,結果收到貨以後,發現不合腳,要求換貨,但店家以網站上有告知,換貨的費用由買家負責為前提,要求她需支付換貨的運費160元。
廖姓女子事後發現,依消保法規定,她可以在貨品收到7天內向店家退換貨,運費由店家支付,因此她要求店家全額退費,但店家至今都不理會她,她覺得很生氣,上網把店家評價打最低,才發現早就有買家投訴,但店家都把不好的評價內文隱藏起來。
消保官兼主任康馨壬說,廖姓女子覺得鞋子不合腳,依消保法規定,買家可在7天內,向店家退換貨,運費也應由店家支付,若店家不屢行,或發生爭議,可直接向消保官申訴,由消保官仲裁。
康馨任指出,若賣家不是店家,交易視為民事行為,必須視雙方約定,建議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前,應向店家確認運費內含或外加、退換貨的運費要如何支付等細節,也可以查詢網友對店家評價,了解店家信用狀況。
【聯合報/記者趙容萱/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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