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深耕
真是火大,屈屈一個兼差打話去問結果卻說30或35歲以內,也不先在kijiji標明,浪費我電話貴,連e-mail我都不想寄叻。
又不是缺手缺腳也還在單身,還說什麼跟年輕員工會有代溝?笑話,我又不當老師,難不成每見十幾二十歲男生女生我要來一段訓話?
依據 96.05.23 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http://law.moj.gov.tw/fn/fn4.asp?t=&id=41469
如果您願意,可依證據採取相關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