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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落格訪客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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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2019/01/28 21:05
請問,公司積欠三個月的薪資,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勞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雇關係,並寄出存證信函給資方,並在之後就沒有再進公司.請問員工要做交接的工作嗎? 如果不用交接是否有相關判例可參考.謝謝 Email:dc040201@gmail.com URL:URL

暱稱
2018/03/13 16:52
您好! 想請問員工不按時繳交工作日誌,處罰為延遲一個月發薪!請問是否有觸法? Email:E-Mail URL:URL

chiu
2018/02/28 13:01

你好

公司規定病假須於一日內完成,補件(收據單)也視同未完成,以事假論扣考績 請問有違法嗎

Email:loach2161@gmail.com URL:URL
專家(iez100371) 於 2019/01/10 16:17 回覆:

看公司有無在工作規則明定

公司規定病假需於一日內完成補件似乎過於嚴苛

建議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Shawn
2017/02/24 09:58

Dear 社會保險部落客專家,

您好,我是Shawn,我在去年2016/11/9號到一家公司開始工作,這個月2月15日我提出離職,
原本是要做到3/6號,但後來老闆告知只要做到這個月底2月24號就好,當初在這公司談的是月薪,
但我離職日期是這個月的最後一天上班日就是2月24日,公司是周休二日,我已經把這個月所有的工作日做完了,
但公司人資告知我薪水只會算到2月24日,這樣就不是1整個月的薪水,請問這樣計算是對的嗎? 如果不對,是否有違反哪個法條或是條例? 在此我非常感謝您的大大協助。 

Email:shawn1989103@gmail.com URL:URL
專家(iez100371) 於 2019/01/10 16:22 回覆:

你說原本要做到3月6日但後來老闆告訴你做到2月24日

如果公司不給2月份整月薪水你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付及給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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