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刑法277
2007/09/05 12:07:51瀏覽379|回應0|推薦2
刑法277(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敢和我老婆上床?真他媽的不要命了!

   要不是我換帖的告訴我,說他上個月去開房間時,看見我老婆和巷口酒店泊車的小弟摟摟抱抱一起走出旅館房間,我還真是不相信有人敢這麼大膽。

   連我的女人都敢動,傳出去了我還用混嗎?

   怎麼辦?那還用說,隨便找七八個兄弟,押去我家附近的疏洪道,還沒開扁他就嚇得一泡尿當場飆下來,其實也不奇怪啦!十個被我堵過的人,八個當場屁滾尿流。

    海扁一頓是免不了啦!只要不要把他打死、打瞎,或者把他老二切掉害他絕子絕孫,總之不要是刑法上的殺人罪或重傷害罪,其實都好辦。你可能不知道,打斷他一條腿啊,捏破一顆卵蛋之類的,都不一定構成刑法第10條所定義的重傷害。上次我朋友扁過另一個人,只要事後『對當時衝動表示歉意,也對被害者的遭遇深表同情,並且雙方和解』,罰點錢就沒事了。想一想其實還蠻值得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03/2/juyt.html

獲減刑後,判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如果負責審判的法官自己被人押去殯儀館圍毆,威脅要冰入屍櫃,不知道他覺得應該判幾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amiid&aid=1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