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判決書&法官
98年6月8日發生心梗通知三商美邦, 6月 11日告之是符合轉送資格之保戶(被証3), 但不願立即安排要等14天再說(大笑話) 。 後來調查sos所述等待與吹噓廣告評估流程完全不符, 搞找個直腸科醫生隔海以非病人病歷情況,要求等14天。 原本是單純「是否可以轉送的問題」? 事發2.7年後三商美邦在無可爭辯的證據下, 改稱保戶「不符轉送資格」。配合上在法官100%支持下, 全然不採原告所提診斷書證據,支持三商違背企約精神, 端出不入流判決書。
三商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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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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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7年後瞎編保戶出國超過180天,因此遭到國泰人壽拒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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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將台胞證出入境資料給與三商審核不超過180天,三商並告之符合轉送資格
瞎編國泰人壽條款內容及以非事實抹黑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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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7年後又說: 需依85年購買時的條款改為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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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是三商主張之轉送條款, 現又想違背合約之誠信精神, 反覆其辭的推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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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2.7年後改稱限於單一旅遊目的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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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條款明確排除某些狀況 但不排除工作遊學蜜月等等。
如果真不符早就放炮告之不符資格,過時效後再來硬扯皮, 就是要吃保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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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流行上訴完再告法官到監查院, 要不直接再告法官違法。 這種也能當裁判, 不是不懂法, 是很懂法律,打掉所有有利證據,幫忙解套: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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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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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符合轉送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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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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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要求要求法官請醫生作證, 病患需立即轉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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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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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專業醫生親診
病況穩定,立即轉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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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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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SOS轉送評估與其承諾流程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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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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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直腸科醫生隔海以非病患真實情況分析, 以僅供參考文獻做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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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接受
請問拿直腸科的診斷來跟保險公司索賠心臟病 保險公司會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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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見證據明確, 事發2.7年後又來瞎編轉送資格問題, 自我主張擴大條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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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資格有問題還會提供醫生評估, 睜眼說瞎話? 白紙黑字承認符合資格, 2.7年後改口用85年版合約;法院舉雙手接受已過2年失效期條款,且非事實,法官支持被告違法,還幫忙編故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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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加編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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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於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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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條款並未排除工作蜜月出差、 留學、 遊學、 考察。
有無核查出國目的, 沒有事實基礎下,無證明連續旅遊只限單一旅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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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特約機構要求病患等14天乃確保保險公司風險存在,對病患非不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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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等14天是為了保障保險公司,不是為保戶安全,您倒是講了真心話。
法院100%保障保險公司, 保護保險公司營運風險, 所以不可以積極提供服務, 所以要保戶要用命來等待。您在為保險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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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直腸科醫生以非病患實際情況判斷,無違背醫療常規或一般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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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用直腸科、無病理診斷數據、無親診的診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會得到理賠嗎?
明顯就是給保險公司開大門, 保戶穿小鞋,眼裡三商都是沒違背的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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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述: 難憑3位醫生親診所出評估報告(診斷書),做為明確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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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當庭要求法官請醫生作證不被法官接受,
3位醫生診斷書被2家保險公司、 健保局、 勞保局所接受完成理賠。法官要怎樣才算明確?有鬼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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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為何要花時間講個無法改變台灣司法無用的故事, 因為本案案情簡單,爭議單一, 證據明確,「藉口不轉送」, 花15年保費得到真像, 想傳達不要想買保險就有安全保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