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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陳文茜 《新聞龍捲風》「藍凌王」
2013/09/15 00:50:37瀏覽1542|回應5|推薦8
陳文茜在鳳凰衛視, 蘋果日報, 《新聞龍捲風》發表「藍凌王」看法

果然"文茜小妹大"風彩依舊,

且看小妹長大ㄋ嗎?摘要,


我的陳文茜:政治是一面魔鏡(陳文茜)2013年09月14日
只將能力用於權鬥
但是我們從來不是歐美國家,我們的立委清晨跑喪事晚上跑婚事,總統本人也經常有重大國事以外的「作秀」行程。
我們從來不是歐美國家,我們其實是第3世界的民主標準。

以致馬英九突然把立法院長一職拉到比照歐美最高政治道德標準時,眾人皆錯愕並立即以權謀角度視之。
關於此案的是非,特偵組的調查過程是否真如柯建銘所言「違法濫權」,社會已不想細究。
權力是場戲,正如《蘭陵王》的收視率,馬王兩人皆非省油的燈,一個開除,一個假處分;

一個撤銷且解職電子公文不到6小時完成所有法定程序送達,一個置之不理照常主持會議。
那是某一個星期四,是歷史性的一天,是我們少見政治人物及政府最有能力及效率的一天。
可惜,他們只願意把這種能力及聰明,發揮於權鬥場合;至於治國或立法效率,一切仍慢如牛車,緩緩前行。

許多節目邀請我發言或專訪,我一一拒絕;因為當司法議題已被或操之過急或媒體斷章取義成「政爭」時,
性格喜歡對事不對人的我,尤其此事件又加入法院的手,以是非論斷的公共空間皆已消失。

結果各電視台卻從我在香港鳳凰衛視《解碼陳文茜》節目中,偷了一句話,然後大作文章。

2013 09 10


會獲准 陳文茜:恐引發憲政危機


國民黨2014定大敗!陳文茜籲撤抗告:能救馬的剩柯建銘
陳文茜14日在中天《新聞龍捲風》節目上表示,「面子是最不重要的」,建議馬總統就此打住,撤回抗告,並篤定直言2014國民黨一定會大敗!

且看小妹長大ㄋ嗎?

一. 憲政危機,在090馬6開砲時產生, 假處分,只是延伸而已,

二. 法官亂判? 其實判決意味深長,因為法律違憲,不能明言,只好含糊.

三. 國民黨2014定大敗!此是常識, 馬知之,而為之,是所願也 .

四. 非馬不可? 仍然靠人治? 那要何須民主,法治?



中視新聞》3女法官裁准埋伏筆 行政法院決戰關鍵


新民意問政聯盟發言人李妍慧說,不分區立委不代表沒有民意基礎,
在德國,不分區立委即使遭撤銷黨籍,依舊可以「無黨籍」身分主持議事,國會議長要撤換也必須合議決定,
這次事件有必要訴求釋憲或聲請大法官解釋。
她表示,馬英九此舉,抹煞當初投給不分區立委的民意。總統公然把黑手伸入司法、立法,破壞憲政體制,非全體國人所能接受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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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洛克兄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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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8 08:34
拜託,想想看就知文茜欠年輕人的.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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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03:20
“我們不是歐美(先進民主)國家”,所以就應該,也活該,永遠不必講理性,講是非,講法治,尤其是“嫁女兒”的時候。怒火中燒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hwangc99) 於 2013-09-23 19:11 回覆:
王金平涉嫌關說,應依法偵辦.

國家大是大非,多數決定!

具體是法律, 民主基礎是法治,

故憲法明定總統誓詞, 須護憲,守法!

但李,扁,馬都違憲, 甚至於修憲!

這破壞法治與民主,

這才是大是大非!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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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法定 刊於總統府網頁多年.
2013/09/17 22:41
「關說」如性交,歷史千百年,何奇之有?

陽光法案,明訂罪責.刊於總統府網頁多年.

自總統起都適用. 何以有法不守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 日期標題 2009-03-13

問題 何謂「關說」、「請託」?
答覆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問題 處分機關可否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法之事實公開?
答覆 為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知所忌憚,俾免發生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情事,將其受罰之事實公開,自有其必要性。
故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問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罰鍰,由哪一機關裁處?
答覆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本法第十九條)

問題 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答覆
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名  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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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茜小妹依然 馬面已非當年
2013/09/15 10:59
陳文茜依然犀利, 巧妙夾敘夾評,

仍高於一般名嘴,

只是馬登大位, 唯我獨尊後,

面目已非當年 ,

與1974年尼克森類似,


透視馬英九!「千錯萬錯我沒錯」(年代新聞)


1974年8月8日尼克森因水門事件而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