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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07:40:08瀏覽647|回應1|推薦3 | |
挪用「加菜金」爽嗑海鮮 花防部前少將裝闊下場GG了
上報快訊/徐建峰 2022年02月14日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137575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爆出醜聞!2015年花防部因漢光演習表現優異獲頒2萬元加菜金, 時任花防部中將指揮官劉得金宴請下屬政戰主任郭守寓一家4口,到海鮮餐廳吃飯,少將參謀長韓豫平作陪, 事後卻以加菜金名目核銷,其中包含2880元為郭男家屬費用,竟遭隱瞞報銷, 事後,韓男因觸犯現役軍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最高法院今天(14日)判他4年6月徒刑定讞。 2015年漢光演習期間,花防部因執行電腦輔助指揮所演習各項整備工作,和AAR小組觀摩等先期整備規劃,獲2萬元加菜金,交由主計組保管, 待承辦之業管單位即作戰處簽擬分配規劃案經指揮官核定後,再核發現款予受配單位執行運用。 同年7月1日,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得知,下屬政戰郭守寓妻子與另2位兒子來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海產餐廳作東宴請共6人吃飯。 判決指出,宴會結束時,劉男的侍從士張淯森到場,先以指揮官辦公室零用金支付餐費5760元, 但韓男表示,會另找經費處理,張男考量可能無法在當月核銷,於是請店家預先開立隔月發票。 後來韓男向加菜金規劃承辦人李姓監管官表示餐會已舉行完畢,餐費要以加菜金支應, 李女察覺異樣,因用餐費用包含郭男的3名家人的2880元,便向劉男請示,是否改用指揮官的主官行政費支付, 劉男原本同意,但李女向韓男回報後,韓男仍執意指示部屬以加菜金支付餐費。 韓、張明知該餐會有民間人士參與,竟予隱瞞,詐領加菜金支應民間人士之餐費, 讓主計組承辦人員核撥加菜金2萬元,由張把其中的錢拿去當海產餐會經費,讓民間人士免除2880元的餐費。 案發後,韓豫平在2017年9月退伍。 花蓮高分院考量韓豫平身為花防部長官,本應以高道德標準自持,力行崇法務實,竟為求表現, 無視國軍忠誠軍風之要求,踩踏紅線,帶壞軍紀、打擊士氣,有損國軍將官形象,危及整體領導統御力,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自由開講》韓豫平將軍遭重判應提起憲法訴訟 2022/03/05 13:33張淵森 上個月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其下屬的家人到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而到海產餐廳宴請下屬的家人, 餐費當場先以指辦室零用金支付,回到部隊後再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核銷餐費,經法院判決認為加菜金僅得供軍隊使用,不得作為下屬家人的餐費, 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韓案的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卻遭重判4年6月,社會上有許多聲音認為法定刑過重,涉案金額與判決刑度不合比例,建議韓案可由檢察總長為其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案件在判決確定後,有提起憲法訴訟、再審,及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三種救濟管道。 所謂非常上訴,必須為判決違背法令為限。韓案中涉及的罪名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涉案金額為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後,法定刑降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決4年6月,尚在法定刑的範圍內。 縱然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尚難謂判決違背法令。 假設韓案只是爭執刑度過重,恐怕難以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中有所謂罪刑相當原則,是指行為人所犯的罪要和其所受的刑罰相當,不能輕罪重罰。 大法官釋字第777、790號解釋,都是法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違告法律違憲。 韓案中所涉罪名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其涉案金額只有2880元,突顯出該罪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違憲疑慮。 法律是否違憲的,應提起憲法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以重新審判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爭取無罪,提起非常上訴恐非良策。 又《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提起憲法訴訟應在終局確定判決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韓案宜應注意時效,以免錯失救濟機會。 (作者為前台中、雲林地院法官,現職律師)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49554 時論廣場》韓豫平案 立委不宜介入(高源流) 19:51 2022/03/08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20308004234-262104?chdtv 7日立委葉毓蘭(左三)、國民黨黃復興黨部主委季麟連(右二)、韓的女兒(右三)、立委吳斯懷(右一), 與退伍軍人及眷屬,前往法務部抗議判決不公並遞交陳情書,為韓爭取合理審判申訴機會。(陳俊吉攝)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半定讞,不少藍綠立委為他抱不平,指這一判決不公,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但就事論事,韓豫平會被如此判刑,跟他應對這場官司的態度及方法有關,怪不得法院。 如果說這件貪汙案有特別的地方,就是法院認定的事實都確定沒有一毛錢的公款,落到韓豫平等任何涉案人員的口袋。 但貪汙罪所定的貪汙行為並不是以錢有沒有落袋為論,判刑的輕重也不是以此為準。 此案判決的基本事實是:104年7月間,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得知下屬政戰主任郭守寓帶著太太及兩個兒子來花蓮遊玩, 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花蓮一家海產餐廳作東,宴請郭一家人。 韓豫平被找來作陪。當日餐費5760元,如果花指部在日後的報銷程序是以指揮官劉得金的主管行政費支應,就一切合法。 但問題就在於韓豫平對這筆餐費的報銷態度。 韓豫平可能是知道劉得金的主管特支費不多,因此向下屬指示,以「漢光31號」演習有功單位加菜金來報銷這筆餐費。 當時,韓的下屬曾向他說明演習加菜金不得用於民間人士的餐費,這樣報銷不妥;而且,下 屬也把這些意見告知劉得金,讓劉同意以指揮官的主官行政費支付。 但韓執意以加菜金支付,還找上劉,讓劉改變意見,用加菜金支付餐費,這才引發了這件貪汙案。 這件案子從一審打到三審,法院的判決意見及採認事實沒有多大不同, 都認定韓豫平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這個罪的刑罰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多名朝野立委幫韓豫平喊冤,認為法院判他4年半太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有立委還舉出前立委林益世的貪汙案判刑來對比, 但此案不如拿澎防部一名軍官報帳不實的案件來比會更實際。 102年間,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一名砲兵組中校組長,拿中秋節加菜金1萬元來報銷他與同袍到夜店喝酒唱歌的費用。 後來這名中校組長也同樣被法院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兩罪判罪,不過法院最後只判刑2年,還給他緩刑。 比起韓豫平,法院對這名中校組長算是法內施仁,予以輕判。而這兩者判刑的差別就在於「犯後態度」。 中校組長的刑度能被法院一再寬減,就在於法院認為他「犯後坦認犯行,勇於面對錯誤並主動承擔法律上責任,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 而韓豫平案,法院認為他在整個犯罪歷程中「擔任主使者角色,犯後又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非佳」。 至於韓如何「推諉卸責」,判決書中有詳細記載。 非常上訴的要件是案件的審判須有違背法令,至於法院論刑的寬嚴屬審判獨立,法官自由裁量的範疇。 因此,此案應不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立委不宜過度介入司法。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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