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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豫平輕罪重判案的省思 備役中將 黃奕柄??
2022/03/08 15:35:14瀏覽686|回應1|推薦2
近日媒體報導:前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韓豫平,為指揮官招待所屬政戰主任暨家人,挪用團體加菜金5760元支付該一餐費,犯後否認犯行,
被依「現役軍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四年六個月重刑。看到該一新聞,心情至為沉重,久久難以平復。
我認為此一事件,看似個人行為,實則涉及層面極廣,攸關審判體制、軍文隔閡、軍中文化、指揮道德和軍人地位等問題,深值社會與國軍檢討與省思,以免類似憾事再生。

我在役時,與韓將軍有數面之緣,印象裡他是一個謙和、正派且勇於任事的年輕軍官,帥氣的臉上總帶著微笑,怎麼看也與「拍馬屁」、「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行連不上。
個人蒐尋並仔細展讀判決書所述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涉案各人人言人殊,各不相同,司法官以自由心證採擷釐清,歷經初審、複審,給予重判。
但就筆者四十餘年軍職歷練與旁觀者立場,檢視判決辯證與理由,仍覺疑點重重,頗值商榷。
一起輕罪重判的刑案,讓國軍辛苦培育、前程似錦的軍官,轉瞬間人格、前途,乃至家庭,都被摧毀殆盡,身為他的同袍和學長,惋惜、遺憾和無力感兼而有之。

個人拜讀花蓮高分院對本案的判決書後,對法官於韓豫平、張淯森兩個共同正犯犯行認定與求處刑度考量的雙標,以及犯行與刑度的不成比例,頗為驚駭。
此外,對偵訊過程中,涉案各造從指揮官、參謀長以迄行政士,無論是外人獻策或自發行為,渠等為求自保,莫不推諉切割,甚至相互攻訐,醜話說盡,官不官,兵不兵,
軍隊三信心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徹底崩解,作為一個退伍軍人,筆者有著深深的悲哀與感觸。

對於此案,個人在沉澱幾天後,覺得有責任把自己的幾點看法,提出來與後期的袍澤們共同檢討和思考,
尤其是提醒自己曾經帶過的學生和部屬,必須體察內外在環境的改變,依法行政、公款法用,謹言慎行,避免造成自己身敗名裂,且殃及妻小家人的憾事:

首先,大家應該瞭解:軍法體制已遭廢止,軍人涉法都要移送司法審判。
司法系統的檢察官和法官,女性比例甚高,男性年輕一輩的也可能沒有真正當過兵,
像本案複審的起訴檢察官和承審法官各有三分之二(三人中有兩位)是沒有服過兵役的女性,僅有的一位男性不知道是否服過兵役。
他們的法律素養可能很卓越高超,但對軍隊體制、文化和相關規定,應該是缺乏全面、深入的瞭解。
因此,他們從一般民間的視角,在審理過程中,極可能陷入選擇性的偏聽,得到偏頗的自由心證,而做出讓人瞠目結舌的判決。
譬如幾年前情報局某女性中尉逃亡國外兩個多月,經勸導回國投案後,經司法審判居然僅判處緩刑,且其理由讓熟悉軍務者啼笑皆非。
本案也因韓豫平堅不認罪,而判以不成比例的重刑,卻不去深究韓何以不肯認罪換取輕判。
這也突顯出軍法體制被摧毀後所產生的「不知三軍之事,而同三軍之政,則將士惑矣。
不知三軍之權,而同三軍之任,則軍士疑矣」的重大後遺,如果對軍人的審判不做體制上的改革,類似的憾事仍可能再生,
尤其是敵軍來犯,被司法死死捆綁的各級指揮官如何迎戰,「亂軍引勝」就是最後的悲劇。

其次,軍文的隔閡問題依然深重,社會部分人對軍隊和軍人仍存偏見和負面看法,用聖賢的標準要求軍人,卻沒有用同等標準尊重軍人。
在本案的判決論證裡,法官的自由心證對軍隊的狀況,充滿以偏概全、負面的臆測和描述,
譬如:「以軍中官僚權威文化,在其等軍旅生涯中,遭長官責罵訓斥,應非罕見」、
「其官拜少將參謀長,乃花防部全部幕僚單位之直屬長官,言行話語極具權威,軍人以服從為天職,低階官兵實難撼動其權威性」、
「韓豫平既基於力求表現以利仕途之動機;……」這些論證,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也無視「軍中戒律甚嚴」(判決書所言)層層節制的制度設計,
好像韓是花防部的惡霸,其上官指揮官、副指揮官、審監單位都是隱形人。
實則這是偏聽一面之詞,或法官對軍隊的誤解,更多的只是為張淯森等人輕判找理由罷了。

法官也不瞭解軍隊和軍眷的關係,眾所周知:職業軍人與妻小聚少離多,對家庭虧欠感深重,因此軍眷對軍人而言,他可不是法官口中的「民人」。
運用團體加菜金招待軍眷,是否合法容有爭議,但將軍眷與民間人士劃上等號,實有未恰。
此外,法官也不瞭解軍人養成教育的背景和價值觀,因此沒有深入瞭解韓豫平何以堅不認罪。
需知軍校教育:「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士可殺不可辱」、「你可以輕視我,但不可侮辱、侵害我所屬的團體」、「你可以批評我的能力和表現,但不可以懷疑我的品德與人格」。
這些内化到軍人潛意識裡的觀念,是塑造一個軍人最基本的元素,法官不可能,恐怕也沒有耐心去瞭解。
因此當洪仲丘事件的律師指責「國家沒有正義就同犯罪集團」時,沈威志當場予以反擊:「不要因為要把我入罪,就把國軍形容為黑幫!」
並認為沒有真相的和解不是真正的和解,拒絕與洪家和解。
韓豫平堅不認罪,應該是認為自己毫無侵占這幾千元的意圖,錢也沒有放進自己的口袋,「貪污」和「詐取財物」的帽子太沉重了,嚴重損及其核心價值,無論如何都不願吞下這個罪名,
想必在法庭上跟檢察官和法官都有一番激辯。沒有服過兵役的女性或男性法官,很難理解他何以如此不識時務,
不願低頭以換取輕判或緩刑,這就是軍文教育、歷練背景不同所造成的認知鴻溝。
沈威志很幸運,遇到有雅量、能理解的法官,韓豫平的軍文觀念對撞就造成悲劇了。

再者,本案讓我們瞭解法官的權威是不容挑戰的,被告或委任律師與之頂撞,可能被視為「法敵意堅強」,勢必遭受嚴厲的懲處。
我無從瞭解法庭針鋒相對的細節,但詳讀判決書:對指辦室行政士張淯森的判決:「被告為免除主官劉得金負擔餐費,違法以系爭加菜金負擔餐費,
所圖利益僅2880元,金額遠低於五萬元,情節堪稱輕微,動機亦非惡劣,均依同條例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對始作俑者的關鍵人物劉指揮官的判決:「參以系爭餐費金額不多,則其繁忙之際,是否留心注意系爭加菜金是要支應系爭餐會全部費用及後續核銷細節,容非無疑。」
多麼慈悲憐憫、具有同理心,有點像歐陽修《瀧岡阡表》所描述「求其生不得爾」的父親良吏。
但回頭看看韓豫平的犯行,與張淯森所犯並無二致,但法官的判決卻出現怒目金剛的不同面貌,
其判決:「其身為高級將領,未以身作則,剛正領導下屬遵法守紀,反而帶壞軍紀,打擊士氣,犯後否認犯行,將本案歸咎於幕僚不懂『分流』核銷,推諉卸責,未見反省。」
「犯後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非佳,法敵對意識未見減降,無從為其有利之量刑考量。」
二者之間最大的差別,就是韓豫平堅不認罪,死槓法官、檢察官,挑戰法官「說你有罪就是有罪」的權威,逼得法官下死手,輕罪重判,實在讓人遺憾,
也為《孫子兵法•九變》的將之五危找到了注腳。

此外,劉指揮官在證詞中說:「幫指揮官節省一個月只有一萬多元的主官行政費,是軍中參謀長與指揮官之間的文化。」
個人深不以為然,認為這是以偏概全的說法。我歷任各級主官,主官行政費都是量入為出,從未透支,也不勞幕僚長去幹這些事。
在國防大學擔任教育長三年一個月,歷經陳鎮湘、謝建東兩位校長,他們分別由經費較充裕的陸軍或聯勤總部調來經費大幅緊縮的學校單位,
陳先生精算可用經費,改寄年節賀卡代替送禮;謝先生則交代隨員室撙節使用,嚴禁挪用其他單位經費。
在兩位長官任內,我從未過問、操心過校長的主官行政費。校部各單位公款法用,不曾逾越法規。
且我在金防部服務時,更對朱凱生司令官,兩年七個月任期結餘八百多萬行政事務費(包含主官行政費),交接予繼任的薛司令,印象深刻,
這也是我敬佩和尊敬這些老長官的原因所在。
我不認為劉指揮官所言是普遍現象,更非所謂的軍中文化。
特別在此奉勸後期的學弟(妹),擔任主官時對主官行政費的運用,要公款法用、量入為出,不要讓你的幕僚長為難,更不要害他身陷囹圄。
至於擔任幕僚長的人,更要記取前人的慘痛教訓,謹守分寸與法紀。

另外,軍紀之要素,端在全軍一致之三信心,而三信心的根源,則在指揮官愛護部屬、勇於承擔的領導道德。
身為他人的長官,囿於體制與權責,我們對部屬的提拔和照顧,其實能力相對有限,
但最起碼的照顧,是防止他們為了你或單位去做違法的事,讓他們安心保有一份工作,可以平安退伍。
本案的起源是指揮官為了有利領導統御,邀請所屬高勤官暨眷屬餐敘,惜乎為德不卒,鬧出這麼大的事件。
假如當時行政士反映支用科目不符,指揮官當機立斷,直接要求以主官行政費支付報銷,即可弭患於無形。
但指揮官當斷未斷,致使釀成大事,除折損多位重要幹部外,更嚴重損及軍譽與軍人形象。
指揮官若展讀判決書中引證所屬官士為求自保相互撕咬,以及韓豫平身敗名隳、家庭陷入困境的慘狀,為區區兩千多元,細節引鉅禍,
指揮官午夜夢回,得能寧乎?

最後,個人認為「公款法用」的教育仍待深化。
我們的國家法制日愈嚴密,規範也益加緊縮細膩。
但三軍部隊仍有部分幹部未能體認環境的重大變遷,或因利乘便,或墨守成規,腦袋依然存著公款公用,只要自己沒有將錢放入自己口袋,
為了達成任務,任何錢都可挪用的錯誤觀念,造成公費使用不當而被處分者,迭有所聞,造成的悲劇血跡斑斑,讓人扼腕。
孰不知每種科子目的預算,都有其特定的用途,俾確保零基預算的精準度,也防範不肖者竊取。
韓豫平以團體加菜金支應指揮官宴客經費,是否踩到公款法用的紅線,尚有論據空間,但在「錢往下用」的領導原則下,的確讓外界觀感不佳,
尤其是為了區區數千元,毀掉軍人的榮譽和大好前程,甚至鋃鐺入獄,讓人深覺不值與遺憾。

韓豫平輕罪重判案,是個人暨家庭的重大打擊,更嚴重損及軍譽和軍人形象,也對部隊的團結精神造成鉅大衝擊,
它已經不是屬於個人的小事,而是影響層面廣泛的大事。
據報:目前退輔會、退伍軍人團體與部分民意代表已經瞭解問題的嚴重性,介入協處,希望將傷害降低,個人也寄予厚望,希望能有一個損害較小的結局。
海峽兩岸局勢緊繃、敵情威脅深重,國軍戰備壓力沉重,祈求上蒼庇佑臺澎金馬,憐憫並祝福受苦中的韓將軍暨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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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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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奕炳是優秀的軍人, 有文才 :
2022/03/08 15:36
卻沒法律常識:
例如: 他除役數年, 怎能再用備役中將?
以前可以, 現在不行!

文章期勉國軍 卻無助解決問題!

黃奕炳(1953年12月15日-),中華民國陸軍中將、台大碩士、銘傳大學中文系博士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BB%83%E5%A5%95%E7%82%B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五條(除役年齡)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https://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A0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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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pchome.com.tw/magazine/print/po/new7/8601/134496000007294001001.htm
這是政治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