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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9 00:10:46瀏覽1345|回應13|推薦112 | |
我以為當一個人犯法被判決有罪時,不外乎坐牢,罰款,或社區服務等。 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有位另類法官喜歡做另類的判決。 有位女士利用職務之便,連續好幾年,將必需歸還給受害者的400 多張支票占為己有,陸續存入她和她先生的帳戶。 2009年8月東窗事發,她和她的先生都被判竊盜罪。 照理,這樣的罪是要判很多年的,但法官只判刑六個月,而且每年只需服刑一個月,分六年把監坐滿,您一定覺得太輕判了吧! 別急,我們這位另類法官是有附加條件的﹕ 這位竊盜老兄必須每星期六,在指定的購物中心街道遊行五個小時,胸前還要掛一個牌子,寫著﹕ 「我是小偷, 我從哈里斯縣犯罪受害者基金會偷了25萬美元, 我叫丹尼爾」 這掛牌遊行每星期一次,每次五個小時, 他得面對路人的恥笑和嘲諷,要持續遊行六年夢靨才會結束。 同時,他們家的前面也要插一個牌子,用大字寫著﹕ 「這裏住著已被判刑的小偷,我們偷走...的錢,我叫Daniel Mireles。」 上面還有法官的簽名。 她的妻子也被判六個月,此刻正在獄中服刑,當她期滿之後,她也要掛牌在指定的大街上遊行,讓大家知道她的罪行,並對她行注目禮。 她和先生的遊行時間是錯開的,先生在星期六掛牌,她在星期天掛牌。 他們的三輛汽車和一棟房子已被政府沒收,此外,他們侵佔的25萬美元要在十年之內還清,並且要做400小時的社區服務。 真是得不償失,後悔莫及啊! 真的好羞辱人!這樣的處分夠狠,夠辣,夠犀利! 我有被嚇到,您呢? 原來法官的判決可以這麼靈活運用,可以如此變化多端! 賢明的法官,看過來!運用您的智慧和幽默; 因人施教! 這比入監服刑更可怕,足以讓想犯罪的人聞風喪膽,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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