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蕅益大師《見聞錄》語釋 28、殺一無辜,自然氣絕
2015/10/09 19:52:43瀏覽143|回應0|推薦1

蕅益大師《見聞錄》語釋

28 殺一無辜 自然氣絕

 

    世廟時(明世宗嘉靖年間),休邑(今安徽省黃山市休寧縣)大傅瀛有一童子名叫程鎡,其與同族弟兄捉樹上小鵓鳩(斑鳩),議定上樹捉鳥的人得其二,在樹下收管的人得其一。程鎡上樹捉得三鳩,樹下的人取得後卻跑走了。程鎡追奪不肯還,於是一併將三鳥投擲殺死。

 

    程鎡夜裡作夢,有二青衣(穿庶民衣服)執索命牌來捉他,說:「有人命事(有關人命的事)。」程鎡逃跑約二里遠,竄入供奉觀音大士的門中,見大士儼然在上。二青衣隨後追來,程鎡便投訴於大士,說:「我未嘗殺人,為何要捉拿我?」二青衣取出捉拿牌示,說:「是三隻鵓鳩訴告,現在必須同去會審」。程鎡辯解說:「鵓鳩不過是小小禽鳥,哪足以構成償命。何況我本與同族弟兄有約,他違背約定才使我忿而擲殺,如此罪責並不全在於我。」大士說:「鵓鳩若長大損犯禾苗,你殺了牠罪責稍輕。如今牠只是雛鳥,未嘗有過失,你殺牠理該償命。雖他人負約在前,但致鵓鳩於死地,實是你的罪過。」

 

    大士念其還年幼未成人,就命二青衣寬限時日,待到十二年後某日某時再來追拿。二青衣奉大士之命散去,程鎡也隨之夢醒。十二年後,程鎡到淞江經商,到了約定的時間,他站在秀野橋(位於上海市淞江區永豐路一帶,明代此地有秀塘、秀野、秀美三橋,合稱三秀石拱橋,今秀野橋已毀)下無故氣絕身亡。(此聽聞於程智用所說)

 

感想:殺人者,人恆殺之,只為保命。殺物者,物必報之,全係不甘。故而殺業重者,其心惱恨每招仇,其體多病不長命。戒殺基於護生,護生流露慈悲,慈悲長養慧命,慧命始得善終。

 

                                     淨域 2015.10.09

 

 

 

 

接下文  蕅益大師《見聞錄》語釋

29 行善積德,為惡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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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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