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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22:28:17瀏覽67|回應0|推薦1 | |
主權(英語: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或滅亡。 當今主權的概念正因為其至高無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斷援引之;跨國組織及企業設法規避之;政治學家、憲法、國際法學者等學者仍爭論之,討論全球化及國際及區域組織對主權概念的影響。主權觀念也形成了民族主義。 在憲法和國際法上,主權的概念也賦予了一個國家的政府有權對其疆土和地理領域擁有徹底的控制權,在他們掌控的各種機構(如法庭)下擁有司法的審判權,而不是透過他國的指令和管理。至於判定何種特定實體才屬於主權的問題則不屬於精密科學,反而時常是外交上的爭論議題。 讓·博丹(1530年─1596年)被認為是現代主權概念的創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書》裡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裡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恆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並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並非一個人的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在國際法上,主權指的是國家的權力行使,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這並非主權喪失。在原則上主權是合法行使權力的根據,在實際上則是擁有行使權力的實際能力。外國政府承認了一個國家的領土也就承認了其主權,又或者也可能拒絕做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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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