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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9 10:31:36瀏覽54|回應0|推薦1 | |
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政府所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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