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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甲種工業區供商業設施使用的房屋當做「住宅」販售,永寅建設公司遭重罰350萬元
2014/05/12 13:05:56瀏覽189|回應0|推薦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2014/4/23委員會議通過,永寅建設有限公司銷售「藍光城市」建案,於招待中心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於房地王網頁刊載之 網路廣告、於百屋網-購屋誌67期刊登之跨頁廣告等,將基地位於甲種工業區、申請用途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的房屋以可供「住宅」使用方式販售,係就商品之 用途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永寅公司3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永寅公司於案關建案廣告圖冊多次使用「豪墅」、「別墅」、「宅」、「家」等用語輔以具有「床鋪」圖案的各屋型傢俱配置參考圖;於房地王 網站刊載與案關廣告圖冊內容相類的網頁廣告;於「百屋網-購屋誌」67期刊登跨頁廣告,使用「大氣度豪墅」、「購買B22、……養老……孝親房,很方 便」、「購買C20 陳老師全家福……家人的安全一直是我和我先生很在意的」等用語,綜觀整體廣告,予一般消費者之印象為該建案購買後可供民眾以「住宅」方式使用。

然據苗栗縣政府專業意見,系爭建案基地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一般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容許使用,若建商於銷售階段欺騙或未明確 告知消費者工業用地不得做住宅使用,或消費者購屋後違規使用,屬「土地使用」的不合法,苗栗縣政府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科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 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倘消費者獲知案關建案作為住宅使用之風險,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系爭建案房屋之決定。因此,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核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 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產生誤認致作出錯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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