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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22:41:10瀏覽2079|回應0|推薦0 | |
【轉貼】 【定點抽菸被拍 11張罰單上身】 【聯合報╱記者張祐齊/台北縣報導】 2009.04.21 03:55 am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859135.shtml 新店市洪姓市民向本報投訴,指出他在同一地點、坐在車上抽菸隨意拋棄菸蒂,竟被檢舉達人刻意在1月至3月的不同時間內以DV偷拍達11次,4月他一次收到新店市公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共11張罰單,每張1200元,共要繳交1萬3200元罰款,令他不服。
洪姓市民表示,檢舉達人從1月至3月在新店市同一所國小前面,拍下他不同時間內丟菸蒂的畫面,再將11張照片燒在光碟內,遲至4月才送交新店市公所清潔隊,造成他一次就收到市公所開出11張罰單,政府簡直在搶錢相當離譜。 洪姓市民說,
新店市民代表鄒元中表示經向市公所清潔隊了解後,檢舉人在每張罰單繳交後,可獲得3成獎金,每張1200元罰單,檢舉人可獲取罰單收入3成再扣掉稅金後,每張實拿288元獎金,11張罰單共拿到3168元,難怪要故意分次偷拍。 清潔隊分隊長歐樹表示,依照行政罰法檢舉人只要將照片在3年內送達,檢舉都算有效,雖同情這位洪姓市民處境,但除非修法,公所也愛莫能助。
鄒元中也建議,市公所可以要求檢舉人在最短時間或1個月內,必須將檢舉案件送達,而不要在同一地點累積一定數量照片後再繳交,才能讓受罰的民眾心服口服。 ====================== 菸害防制法 (民國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 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 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 吸菸 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郝狠想對這位洪先生說 : 深表同情 ... ... 以後出門隨身帶個『攜帶式小菸灰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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