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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菸蒂被罰13200元
2009/04/26 22:41:10瀏覽2079|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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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抽菸被拍  11張罰單上身】

【聯合報╱記者張祐齊/台北縣報導】  2009.04.21 03:55 am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859135.shtml

新店市洪姓市民向本報投訴,指出他在同一地點、坐在車上抽菸隨意拋棄菸蒂,竟被檢舉達人刻意在1月至3月的不同時間內以DV偷拍達11次,4月他一次收到新店市公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共11張罰單,每張1200元,共要繳交13200元罰款,令他不服。

 

洪姓市民表示,檢舉達人從1月至3月在新店市同一所國小前面,拍下他不同時間內丟菸蒂的畫面,再將11張照片燒在光碟內,遲至4月才送交新店市公所清潔隊,造成他一次就收到市公所開出11張罰單,政府簡直在搶錢相當離譜。 

洪姓市民說,417他已到新店市公所清潔隊全部繳清,他承認亂丟菸蒂不對,也甘願受罰,但公家機關總不能縱容檢舉人在同一地點分次偷拍,等於變相鼓勵檢舉人賺取獎金,令受罰民眾不服。

 

新店市民代表鄒元中表示經向市公所清潔隊了解後,檢舉人在每張罰單繳交後,可獲得3成獎金,每張1200元罰單,檢舉人可獲取罰單收入3成再扣掉稅金後,每張實拿288元獎金,11張罰單共拿到3168元,難怪要故意分次偷拍。 

清潔隊分隊長歐樹表示,依照行政罰法檢舉人只要將照片在3年內送達,檢舉都算有效,雖同情這位洪姓市民處境,但除非修法,公所也愛莫能助。

 

鄒元中也建議,市公所可以要求檢舉人在最短時間或1個月內,必須將檢舉案件送達,而不要在同一地點累積一定數量照片後再繳交,才能讓受罰的民眾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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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民國 98 01 23  修正)

15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

        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

        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

         吸菸  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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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狠想對這位洪先生說 : 深表同情 ... ...

以後出門隨身帶個『攜帶式小菸灰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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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onour&aid=2889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