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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聚餐喝醉酒駕 同桌朋友也有刑責
2008/11/28 15:38:00瀏覽607|回應0|推薦0

法律專欄》聚餐喝醉酒駕 同桌朋友也有刑責

更新日期:2008/11/17 14:37 周湘台

  天氣漸寒,親戚、朋友間的聚餐也越來越多,喝點小酒的機會也大增。不過三杯黃湯下肚後,如果已經喝醉的友人,堅持酒醉駕車、騎車時,在場的其他朋友都應該制止;否則肇事後,這些人都可能會有刑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法律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定。

  而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以在法律上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而「作為義務」在實務上,總計有八種:事實上承擔、密切的共同生活關係、法令規定、危險共同體、危險源之持有、場所之持有、商品製造者、以及危險前行為。

  因此,在聚餐喝酒的狀況下,如果駕車者在慇勤勸酒下,而達到酒醉不能安全駕駛車輛、機車時,在場同歡的親友,就等於是造成酒醉者的「危險前行為」,而負有「作為義務」。

  依照大多數學者的見解,這時候同歡的親友,若是沒有勸阻酒醉者,而放任他駕駛車輛、機車,並發生事故,這些親友就成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依法等同肇事者的共犯,負相同刑責。

  而一般酒駕肇事,依照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放任酒醉者駕車離去的親友,可能遭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關罰金。但酒駕肇事者可能還會多出數萬元的行政罰鍰。

  其實除了刑責以外,這些親友在判刑確定後,還會被依照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而被依照「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規定,要求連帶損害賠償。而車禍的民事賠償,經常動輒上百萬元,倘若負連帶賠償責任,將是遙遙無期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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