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農業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011/01/12 16:56:00瀏覽1187|回應0|推薦11



農業團體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奇怪的法官,被告要求判定爭議目標物轉移。



法官卻還要擇期開庭,理由是調查。



 



 



不是因爭議物所有權而產生的告訴,



法官判決可以當成移轉強制執行!



怎麼遇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反而不判決呢?



農業團體的特定事業目的用地,



豈能將所有權判定為個人所有?



 



 



如果此地目的所有權,法院判定「轉移」,



將在法律立法和土地法律上造成波瀾。



立法明定此種地目不得轉移特定目的事業用途。



如果法官強制判定轉移,將依法恢復成農地!



如果法官判定轉移卻無法轉移,



則是法院承認可以有『人頭』的空間,



也就是『合法人頭』。



充當人頭涉及違反,



公司法、銀行法、刑法等法律。



就視同虛設(連法院都藐視),



可以算開了法院承認的首例



 



 



如果此種農民團體共用地目可以隨便買賣轉移,



那任何人可以依此判例,找『人頭』,



申請核准後,販賣轉移。



比起農舍和農地集舍的立法漏洞更大!



何況這個案例還涉及未告知被告使用『人頭』,



也就是被冒名使用。



法律上視為在法院承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屬於公訴罪,法官該如何處置?



充耳不聞?依法公訴?還是



結果下庭分曉咯。



 



 



所以法官如果不了解此地目,



農業團體特定目地事業用地的計畫,



就依經驗法則和建築用地一樣判決,



那對「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印象,



會一輩子忘不了。



 



 



不過如果不判決過戶,



那一輩子都要當『人頭』,豈不可憐。



偽造文書罪也難以成立?



社會敗類不受懲罰,天理難容啊!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lb8888&aid=478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