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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22:24:29瀏覽719|回應6|推薦0 | |
仲裁庭南海案裁決太平島不是島全文公布 中華民國絕不接受!傳習近平下令備戰,將加速黃岩島工程(圖) 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最下攻城。
天亡台灣,台灣將要滅亡,指日可待...一場南海仲裁案的結論,狠狠打臉「台灣蠢民」,蔡政府終於搞清楚想要抱美國乾爹大腿撒撒嬌,還要先問問自己的斤兩,份量夠不夠資格去Kiss美國乾爹的Ass!!!...(哈!哈!)
大家看清楚美國的外交政策優先次序:美日-美韓-美菲-美越-....-美台!!!台灣只是隨時可拋棄的「棋子」!!!懂嗎???笨蛋!!!...(哈!哈!)
有綠委說的好,綠營不要因為避免和中國大陸「南海政策」一致,就刻意迴避11段線,U形線;難道只為了標榜兩岸人民的不同,大陸的「中國人」吃的是「米」,台灣的「中國人」吃的是「飯」嗎???!!!幼稚!!!
既然泛綠陣營的「台灣人」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那還霸佔著中國的祖產「太平島」幹嘛???!!!「太平島」是島???是岩礁???關「台灣人」屁事!!!
很中肯的給蔡英文一點建議...立刻安排「太平島」的換防作業,月夜風高的晚上,由中國大陸的海軍陸戰隊全面接手防務,從此後「南海」的一切問題都不關「台灣人」的事,甚至所有外島(金門,馬祖,蘭嶼,綠島,澎湖)都可以依照辦理...「台灣人」只要困守「台灣島」,自生自滅,管理島上事務即可,其他的國際事務就不勞大家多費心啦!!!
當然,本人也一定會出面協調習近平,讓「台灣漁民」都可以在中國大陸的勢力範圍內合法捕魚,絕不受干擾甚至被保護!!!
在台灣,本人先前曾說過,做為「政客」首先要臉皮厚,說的難聽點,就是不要臉...現在更多了一種人,做為「媒體人/名嘴」首先要臉皮厚,說的難聽點,也就是不要臉啦,真是垃圾...悲哀!!!沒有是非,正義只有硬凹的歪理,誤導社會大眾,而台灣的文化部,NCC竟能視若無睹,恁其泛濫,價值觀扭曲...X的,台灣不亡,我跟你姓!!!悲哀!!!
老實說,你們不要凡事都怪罪蔡英文,今日南海的情勢/困局...追根究底都是國民黨執政時軟弱無能,缺乏遠見,國際觀肇因的...自1971年中業島被菲律賓佔領,1974年敦謙沙洲被越南佔領,「台灣人」打不過,不敢打就把領土送人,接下來的各個島礁被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炆萊佔領,「台灣人」屁都不敢放一個,不敢聲張!!!造成今日的處境,悲哀!!!
再加上那個無腦又自以為很神勇的馬英九,莫名其妙的提出「南海和平倡議」,仗都還沒打,就先示弱,人家不吃死你才怪!!!先前有人提議「東海和平倡議」,經查其作者之妻為日本人,也許為了愛妻而置國家利益於不顧;但是馬的什麼本事都沒有,只會抄襲,東施效顰搞出個「南海和平倡議」,害的我還以為周女士是菲律賓人,甚至是越南人!!!...(哈!哈!)「台灣蠢民」選出這種領導人,把台灣搞到今日的局面,天亡台灣,怪誰???悲哀!!!
台灣自從推行"台灣本土化教育",培養,訓練出一大堆鼠目寸光,視野狹隘,認知膚淺,自以為是,的"菁英"(人雜),充斥在社會各階層,遺害三代子民!!!
現今蔡英文小心眼的策略正是,「無招勝有招,王八(烏龜)比氣長」看看兩岸誰先沉不住氣,誰就輸了!!!而其「尊重」九二會談的歷史事實,並不等於「接受」九二共識,很多「台灣人」的中文程度太差,還要硬凹,實在可悲!!!我舉一個例子,你們大家一聽就懂... 台灣的大學校園中流行著「同性戀」,我不是想說「女同性戀」...(T是扮演男的,P是扮演女的,H是可男可女,X是雙性戀者!!!)而是想說「男同性戀」...1號是扮演男的,0號是扮演女的!!!如果今日有個男同學來跟你表達愛意,希望跟你做情人,而你的回應是你「尊重」他的選擇,那是表示他可以跟別的男同學有「性關係」,你只是個「局外人」;可是如果你的回應是你「接受」他的選擇,那就是表示你可以跟他有「性關係」,而你就是個「局內人」了,懂了嗎???!!!
老實說習近平的壓力比蔡英文更大,他的背景是他的老爹習仲勛是跟著毛澤東打天下,而創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其歷史淵源卻是因為老蔣不服輸,帶著二百萬軍民退守台灣另立中央政府,使得毛澤東沒有國號可用,只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要習近平接受「中華民國」豈不是違背了其父的意志???!!!當然將來兩岸「和平統一」後,是否可能回歸「中華民國」的國號也是可以期待的!!!另外有誰會誤解「和平統一」就是要等到2300萬「台灣人」都接受了才能統一,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不算數???真是笑話,也許正確的說法應該修正為兩岸「和平脅迫統一」!!!...(哈!哈!)
「中國人」何其有幸的出了個與普京可相比擬的習近平做為領導人,否則像台灣歷來的領導人自老蔣以降,充滿著軟弱,無能,打混,賣國,的貨色...恐怕八國聯軍入侵的歷史又要重演了!!!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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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法官作出世紀性裁決 中國將加速黃岩島工程(圖)文章來源: 世界日報 於 -
圖為仲裁小組五名成員,左起:荷蘭籍法官鬆斯、德國籍法官沃爾夫拉姆、首席仲裁員迦納籍法官門薩、波蘭籍法官波拉克,以及法國籍法官柯。(中央社)
南海仲裁案結果今日公布,圖為國際海洋法法庭。 (Getty Images)
南海仲裁案12日公布結果,圖為荷蘭海牙仲裁法院。 (歐新社)
華府戰略及國際研究中心亞洲海事透明計畫主任波林上個月即在一項討論會表示:「北京愈來愈可能在陸地或海上以某種方式報複,借以凸顯它不接受仲裁約束;它也將尋求懲罰菲律賓不撤回仲裁案。」 他認為中國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它控製的黃岩島展開造島工程。因為這將在離馬尼拉僅190海裏處製造出中國控製的大島,不僅衝擊環境,在法律上、外交上也會製造麻煩。 波林說,菲律賓在南沙群島的仁愛礁用一艘報廢的船艦「坐灘」,中國也可能恢複對它封鎖。北京也可能宣布設置南海防空識別區,或派噴射戰鬥機進駐新建跑道的南沙諸島。 柏林梅卡多中國研究中心研究員艾德認為,美國可能展開外交大動作對付中國,並更加定期派海軍通過本地區,增強它所要求的全麵自由航行。本地區其他國家可能也覺得必須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他們的仲裁案。 相當諷刺的是,如果海??牙法院裁示強烈不利菲律賓,譬如說中方堅持的九段線有理,或是說仲裁庭不能裁決誰是島、誰是礁,則其效應恐怕都一樣,會讓中國在南海地區日益強悍。 不過,有些分析家期待中國及其他南海聲索國長期下來會坐上談判桌,以仲裁法院的裁決做為部分依據交涉。 國際法專家孔傑榮最近在部落格撰文表示,仲裁法院宣布仲裁結果後某時點,當事國將以仲裁法院裁示為基礎恢複談判。為保住中國顏麵,日後若出現任何協議,可以不提仲裁法院的裁示。 菲律賓外長日前曾表示,菲國希望在仲裁結果宣布後盡快與中國直接談判。新任總統杜特蒂也表現得比前任總統更願意和中國談判。 *****
海牙仲裁庭裁決太平島不是島 台灣不分藍綠也炸毛了(組圖)海牙國際仲裁法庭今天對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終裁決”,判菲律賓“勝訴”,否定了中國主張的“九段線”,並同時認定太平島不是“島”而是“礁”。
台灣人民聽到這個消息之後炸了,各大網站紛紛打出頭條,使用了“離譜”“竟”這樣的字眼,就像這樣↓
台媒頭條截圖
國民黨立院黨團舉行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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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菲律賓15條南海“訴求” 才知道他們有多貪得無厭 文章來源: 觀察者 於 -
隻有知道菲方(及其背後的西方律師團隊)多麽貪得無厭,才能理解中國堅持維護主權的正當性。
國際訴訟文件汗牛充棟,所幸,海牙仲裁庭定期發布了菲律賓訴中國案的新聞稿。在去年10月的文件中,仲裁庭陳述了菲律賓提出的15項仲裁請求。 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決(附筆者批注):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允許的範圍; ——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海洋活動當然遵循公約所規定的允許範圍。但問題在於,南海是誰的南海?先有領土、領海主權,然後才能專屬經濟區等海洋權利。菲律賓清楚地知道,仲裁庭不能裁決主權爭端,因此,轉而希望通過仲裁界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邊界來逆推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 (2)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曆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製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與第一條一樣,菲律賓試圖將中國“曆史性權利”和公約所規定的“海洋性權利”對立起來,然後讓仲裁庭在“權利”的性質上進行法理辨析。但是,權利不是憑空的,有領土、領海才會有各種權利,這些權利都是主權的“衍生品”。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第3~7條表麵上是在質疑“島/礁”的性質問題,實際上還是主權爭端,誰的島/礁?誰的領海?誰的專屬經濟區?誰的大陸架?有領土才有領海,有領海才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架,菲律賓扯這麽多,不就是希望仲裁庭做出有利於菲律賓主權主張的裁決嗎? (4) 美濟礁, 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菲律賓前總統阿基諾提出南海仲裁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幹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第8~14條,菲律賓都是指責中國“非法”在黃岩島和仁愛礁的活動。但黃岩島和仁愛礁都是中國領土,菲律賓的這些仲裁“請求”,無非是想抹殺中國正當的主權主張。中國政府2014年發布的立場文件,很好地總結了菲律賓的野心,“菲律賓不承認中國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意在從根本上否定中國依據相關島礁主張任何海洋權利的資格。在這種情形下,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是本末倒置。”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幹擾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這條更是倒打一耙,事實明明是:菲律賓於2012年4月10日動用軍艦進入中國黃岩島海域抓扣中國的漁船和漁民。對於菲律賓的挑釁性行動,中國被迫采取了維護主權的反製措施。如今,在菲律賓口中,反而成了“中國非法阻止菲律賓漁民捕魚”! (11) 中國在黃岩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 (a) 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 (a) 幹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 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充; (c) 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究竟是誰食言,一直賴在仁愛礁不走?誰在以“航行自由”的名義屢次伺機挑釁?中國在自己領海範圍內的正當執法權利,如果被仲裁庭“裁決”為“非法”,這不就是在否認中國的領海主權嗎?菲律賓的這些仲裁請求攤開來講,說與主權無關,有人信嗎? *** 連海牙仲裁庭自己都不信。所以,在2015年10月29日發布的關於“可管轄權”的裁決中,仲裁庭表示無法確定對菲律賓第1、2、5、8、9、12、14和第15項是否具有管轄權,於是決定保留“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換言之,仲裁庭在無法確定能不能管這事兒的情況下,還是很想管,先“審理”起來再說…… 讀完了菲律賓完整的仲裁請求,再回過頭來重溫中國政府2014年發布的立場文件表述,可謂擲地有聲: “菲律賓也十分清楚,根據《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對於領土爭端沒有管轄權。菲律賓為了繞過這一法律障礙,製造提起仲裁的依據,蓄意對自己提請仲裁的實質訴求進行精心的包裝。菲律賓一再表示自己不尋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對兩國均主張的島礁擁有主權,隻要求仲裁庭對中國在南海所主張的海洋權利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進行判定,使仲裁事項看起來好像隻是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不涉及領土主權問題。然而,菲律賓的包裝無法掩飾其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就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 終於等到了今天,由加納、法國、波蘭、荷蘭和德國等五國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迫不及待地想要宣布,他們不僅有權利管轄中國的領土、領海主權,而且還要評判中國哪些主權權利是“合法”的,哪些主權權利是“非法”的,讀者朋友,你答應嗎? ***** 南海仲裁出爐 傳習近平下令備戰(組圖) 文章來源: 世界日報 於 -
傳習近平已下令備戰,南部戰區進入一級戒備,圖為去年中國海警以水砲驅離靠近黃岩島的菲國船艦。(美聯社)
圖為中國海軍8日在南海發射防空導彈。(新華社)
圖為中國海軍8日在南海進行實兵對抗演習。(新華社) *****
仲裁庭南海案裁決全文公布 中華民國絕不接受!荒謬!(圖) 文章來源: 綜合新聞 於 -
前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常設仲裁法院認定太平島是礁不是島,他非常錯愕與憤怒,絕不接受荒謬不公的國際仲裁,他呼籲政府立即提出具體措施,捍衛中華民國的太平島。
馬英九指出,這個法庭的存在,應該是為國際爭端定紛息爭、避免走上衝突甚至戰爭。但是,這樣的仲裁結果,不但沒有排難解紛,反而增加了衝突的可能。「在背後操控的勢力,看似贏了麵子,其實卻輸了裡子。」 「菲律賓對中國」南海仲裁案,常設仲裁法院今天公布結果,稱中國大陸在9段線範圍內主張的曆史權利沒有法律依據,而南沙群島的所有海上地物,均為礁岩,包括太平島在內。 馬英九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從去年12月到今年5月,包括他在內,150多名部會首長、國內外學者專家和國內外媒體,都訪問太平島,親眼見證這個淡水充裕(南沙唯一)、農產豐富、生活機能完整的島嶼,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必須「維持人類生存與自身經濟生活」的要件。 他說,至今年4月底為止,也有430篇國際媒體完整陳述「太平島是島」的事實。太平島是「島」不是「礁」,已是國內外多數人的共識。 馬英九指出,70年來,太平島是在中華民國有效統治之下,對地區提供醫療救難等服務,夙有口碑。仲裁法庭裁決之前,既未邀請中華民國谘詢,又未派員親赴現場調查,竟作出這樣違背常理、匪夷所思的裁定。在程序上不公平,在實質上不合理。 他說,更可怕的是,這個把太平島法律地位「降格」的裁定,立即升高了南海的緊張、擴大了原有的對立、侵害了中華民國的權益、破壞了南海的和平,更傷害了仲裁法庭的公正性。 馬英九呼籲,政府立即提出具體措施,捍衛中華民國的太平島,要窮盡一切途徑,表達抗議。讓國際社會知道,太平島是島不是礁,中華民國對這種荒謬不公的仲裁,絕不接受。 國際常設仲裁庭南中國海案裁決全文(英文截圖)
(非正式翻譯) 南海仲裁案
(菲律賓共和國 v.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發布裁決
今日,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賓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決。
該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曆史性權利的作用和海洋權利的淵源、某些島礁的地位及其能夠產生的海洋權利,以及菲律賓聲稱違反了《公約》的中國某些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考慮到《公約》對強製爭端解決的限製性規定,仲裁庭強調,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劃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
中國反複申明“其不接受、不參與由菲律賓單方麵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約》附件七規定,“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附件七同時規定,在爭端一方不參與程序的情況下,仲裁庭“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因此,在整個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驟驗證菲律賓訴求的正確性,包括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的書麵論證,在兩次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對菲律賓進行詢問,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以及獲取關於南海島礁的曆史性證據並提供給當事雙方予以評論。
通過2014年12月發布的《立場文件》和其他官方聲明,中國明確表示,仲裁庭對本案涉及的事項缺乏管轄權。《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據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並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其中對一些管轄權問題進行裁決並推遲對其他問題進行進一步審議。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著對實體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
今日的裁決審議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未決的管轄權問題和仲裁庭有權管轄的菲律賓訴求的實體性問題。根據《公約》第296條和附件七第11條的規定,該裁決具有終局性和拘束力。
曆史性權利和“九段線”:仲裁庭認為,它對當事雙方涉及南海的曆史性權利和海洋權利淵源的爭端具有管轄權。在實體問題上,仲裁庭認為,《公約》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作了全麵的分配,考慮了對資源的既存權利的保護,但並未將其納入條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即使中國曾在某種程度上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仲裁庭同時指出,盡管曆史上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利用了南海的島嶼,但並無證據顯示曆史上中國對該水域或其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控製權。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曆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島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海洋區域的權利和島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評估了中國主張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麵。高潮時高於水麵的島礁能夠產生至少12海裏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則不能。仲裁庭注意到,這些礁石已經被填海和建設活動所嚴重改變,重申《公約》基於島礁的自然狀態對其進行歸類,並依據曆史資料對這些島礁進行評估。然後,仲裁庭考慮了中國主張的任一島礁能否產生超過12海裏的海洋區域。根據《公約》,島嶼能夠產生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認為,這項規定取決於一個島礁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純采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仲裁庭注意到,現在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依賴於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仲裁庭認為曆史證據更具有相關性,並注意到曆史上小規模的漁民曾經利用南沙群島,且有若幹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采企業的嚐試。仲裁庭認定,這種短暫的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曆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采掘性的。據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仲裁庭還認為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在認定中國主張的島礁無一能夠產生專屬經濟區之後,仲裁庭認為它可以在不劃分邊界的情況下裁定某些海洋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為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中國行為的合法性:仲裁庭接下來審議了中國在南海行為的合法性。在認定特定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的基礎上,仲裁庭裁定中國的以下行為違法了菲律賓在其專屬經濟區享有的主權權利:(a)妨礙菲律賓的捕魚和石油開采;(b)建設人工島嶼;(c)未阻止中國漁民在該區域的捕魚活動。仲裁庭還認為,菲律賓漁民(如中國漁民一樣)在黃岩島有傳統的漁業權利,而中國限製其進入該區域從而妨礙了這些權利的行使。仲裁庭進一步認為,中國執法船對菲律賓船隻進行攔截的行為非法地造成了嚴重的碰撞危險。
對海洋環境的損害:仲裁庭考慮了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的大規模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查明中國對珊瑚礁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違反了其保全和保護脆弱的生態係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義務。仲裁庭還查明,中國官方對中國漁民在南海(使用對珊瑚礁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絕危險的海龜,珊瑚及大硨磲的行為知情,卻未履行其阻止此類活動的義務。
爭端的加劇: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自本仲裁啟動之後的行為是否加劇了當事雙方之間的爭端。仲裁庭裁定,它對菲律賓海軍與中國海軍和執法船隻在仁愛礁的對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沒有管轄權進行審議,因為此項爭端涉及軍事活動,因此為強製爭端解決所排除。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近期大規模的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不符合締約國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義務,因為中國對海洋環境造成了不可恢複的損害,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建設大規模的人工島嶼,並破壞了構成雙方部分爭端的南海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
下文為仲裁庭裁決的擴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日根據《公約》附件七規定的程序組成,以對菲律賓提交的爭端進行裁決。本案仲裁庭由加納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國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蘭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國籍法官Rüdigerolfrum 組成。Thomas A. Mensah法官擔任首席仲裁員。常設仲裁法院擔任本案的書記處。
關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程序規則》和早先新聞稿以及庭審記錄和照片,請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序令、菲律賓的訴求、仲裁庭專家的報告和仲裁庭裁決的非官方中譯文將在之後適時發布。
常設仲裁法院背景資料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常設仲裁法院共有121個成員國,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以及其他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服務。常設仲裁法院國際局目前為8個國家間仲裁案件,73 個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以及34 個涉及國家或其他公共主體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書記處服務。常設仲裁法院共管理過12個主權國家在《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案件的書記處。仲裁庭的《程序規則》規定,常設仲裁法院應當“為仲裁程序提供檔案管理,並根據仲裁庭指令提供適當的書記處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協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布關於仲裁案的信息和發布新聞稿;組織在海牙和平宮進行庭審;管理案件財務,包括管理案件費用保證金,例如支付仲裁員,專家,技術支持人員和庭審記錄員的費用等。書記處也為當事方,仲裁庭和觀察員國之間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和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賓和中國間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賓對其與中國在南海關係的四個事項進行裁決的請求。第一,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在南海的權利和義務淵源,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對中國在所謂的“九段線”內主張的曆史性權利的效力作出裁決。第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賓和中國同時主張的島礁能否被恰當地定義為《公約》下的島嶼,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這些島礁在《公約》下的地位決定它們所能產生的海洋區域。第三,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在南海的某些活動是否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包括妨礙菲律賓行使《公約》下的主權權利和自由或者進行損害海洋環境的建設和漁業活動。最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的某些行為,尤其是自本仲裁啟動之後在南沙群島大規模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雙方之間的爭端。
中國政府在此前進行的一係列程序中堅持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立場,並在其外交照會、2014年12月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國《立場文件》”)、中國駐荷蘭王國大使至仲裁庭成員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開聲明中重申了這一立場。中國政府同時明確表示,這些聲明和文件“決不得被解釋為中國以任何形式參與仲裁程序”。
《公約》的以下兩個條款規定了爭端一方反對法庭的管轄權但是拒絕參與程序的情況:
(a) 《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b) 《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定:“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示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驟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的義務。關於管轄權,仲裁庭決定將中國的非正式函文視為等同於對管轄權的異議,並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進行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仲裁庭在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就管轄權問題向菲律賓提問,其中包括中國非正式函文中沒有提出的潛在問題,並於2015年10月29日發布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管轄權裁決》”),對一些管轄權問題作出了裁決並推遲將其他問題進一步與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一同審議。關於實體問題,為了驗證菲律賓的訴求的正確性,仲裁庭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書麵陳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對實體問題進行開庭審理,並在庭審之前和庭審過程中就菲律賓訴求向其提問。仲裁庭還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從英國水文辦公室、法國國家圖書館、法國國家海外檔案館的檔案中獲取南海的曆史記錄和水文測量數據,並與其它公共領域的相關資料一起提供給當事雙方進行評論。
2. 雙方立場
菲律賓在仲裁過程中共提出了15項訴求,請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允許的範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曆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明文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製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島礁;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妨礙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其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妨礙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岩島、仁愛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碧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占領和建造活動:
(a) 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以及
(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
(a) 妨礙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 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給;
(c) 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 在美濟礁、華陽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東門礁和渚碧礁從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島嶼的建造和建設活動;以及
(15) 中國應該尊重菲律賓在《公約》下的權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約》下的義務,包括保護和保全南海海洋環境的義務;同時,在行使其在南海的權利和自由時,應該對菲律賓在《公約》下的權利和自由予以適當考慮。
關於管轄權,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宣布菲律賓的訴求“完全在其管轄權範圍內並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但已經表明了其認為仲裁庭“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的立場。在其《立場文件》中,中國闡述了以下立場:
- 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麵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製仲裁違反國際法;
-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製爭端解決程序;
盡管中國未對菲律賓主要訴求的實體問題作出同等的聲明,但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力圖通過中國同時期公開發表的聲明和外交函件確定其立場。
3.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範圍的裁決
關於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管轄權的範圍,仲裁庭在《管轄權裁決》中闡述了可作為初步事項決定的管轄權問題,並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闡述了與菲律賓訴求中與實體問題相交織的管轄權問題。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包含並確認了《管轄權裁決》中關於管轄權的裁決。
為保證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兩個裁決中關於管轄權的決定。
a. 初步事項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闡述了一係列關於管轄權的初步事項。仲裁庭注意到菲律賓與中國均為《公約》締約國,以及《公約》不允許締約國一般性地將自身排除出《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機製。仲裁庭認為中國的不參與並不剝奪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依照《公約》附件七的規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組成仲裁庭的規定)正當組成。最後,仲裁庭認為僅僅單方麵提起仲裁這一行為不能構成對《公約》的濫用,因此未同意中國《立場文件》中相關的該項反對意見。
b. 涉及對《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的存在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當事雙方的爭端是否涉及對《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因其是訴諸《公約》的爭端解決機製的必要條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當事雙方的爭端實際上是關於領土主權的爭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約》的事項的意見。仲裁庭接受當事雙方存在關於南海島嶼主權的爭端,但是認為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問題。仲裁庭認為,審議菲律賓的訴求並不需要隱含地判定主權問題,並且審議這些問題並不會促進任何一方在南海島嶼主權上的主張。
仲裁庭同樣不支持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當事雙方的爭端實質上是關於海洋劃界的爭端,並因此被《公約》第298條和中國在2006年8月25日據此作出的聲明排除出爭端解決程序的意見。仲裁庭注意到,一項涉及一個國家對於某海洋區域是否可主張權利的爭端與對重疊海洋區域進行劃界是不同的問題。仲裁庭注意到,權利主張以及許多其他問題在邊界劃分中常常被審議,但是他們也可能在其他一些情況中出現。仲裁庭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一個爭端一旦涉及其中一項問題則必然地成為一個關於劃界的爭端。
最後,仲裁庭認為菲律賓的每一項主張均反映了一個涉及《公約》的爭端。據此,仲裁庭強調(a)一個涉及《公約》和其他權利(包括任何中國的“曆史性權利”)相互關係的爭端為涉及《公約》的爭端以及(b)在中國未明確陳述其立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行為或者沉默來客觀地推斷爭端的存在。
c. 必要第三方的參加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考慮了如果其他對南海島嶼提出主張的國家不參與本仲裁是否會構成對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障礙。仲裁庭提出其他國家的權利不會成為“裁決的主題事項”, 這也是判定必要第三方的標準。仲裁庭進一步指出,在2014年12月,越南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聲明,聲稱其“不懷疑仲裁庭對這些程序的管轄權”。仲裁庭還指出,越南、馬來西亞以及印度尼西亞以觀察國的身份參加了關於管轄權問題的庭審,而在庭審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提出其自身的參與是必要的。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指出其在2016年6月12日收到了來自馬來西亞的函文,回顧了馬來西亞在南海的主張。仲裁庭比較了馬來西亞的權利主張和其針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裁決,確認了其關於馬來西亞不是必要第三方以及馬來西亞在南海的權利不妨礙其審議菲律賓的訴求的結論。
d. 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考慮了《公約》第281和282條的適用性問題。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已經同意通過其他方法解決爭端,則其可能被禁止使用《公約》規定的機製。
仲裁庭未接受中國《立場文件》中關於2002中國-東盟《南海各方共同行為宣言》導致菲律賓不被允許提起仲裁的意見。仲裁庭認為該《宣言》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性協議,該協議並未提供有拘束力的爭端解決機製,並未排除其他爭端解決方法,因此並不限製仲裁庭在第281和282條下的管轄權。仲裁庭同樣審議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菲律賓和中國發表的一係列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聯合聲明,並得出結論,認為這些文件中沒有任何一個構成禁止菲律賓將其訴求提起仲裁的協議。
仲裁庭進一步指出,在菲律賓提起仲裁之前,當事方已經根據公約第283條的要求就其爭端的解決交換了意見。仲裁庭作出結論,認為菲律賓和中國的外交交流記錄已經滿足了這一要求,在這些記錄中菲律賓表示了對包括其他南海周邊國家的多邊談判的明確偏好,而中國堅持其隻考慮進行雙邊談判。
e. 管轄權的例外和限製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考慮了菲律賓關於中國曆史性權利以及“九段線”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曆史性所有權”的爭端作為管轄權的例外的規定的影響。仲裁庭審議了海洋法上“曆史性所有權”的涵義,並認為其指示的是對海灣以及其他近岸水域主張的曆史性主權。在審議了中國在南海的主張和行為之後,仲裁庭得出了中國主張對“九段線”內資源的曆史權利,而非對南海水域的曆史性所有權的結論。因此,仲裁庭認為其對審議菲律賓涉及曆史性權利的訴求及與中國之間涉及“九段線”的訴求具有管轄權。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還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海洋劃界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在《管轄權裁決》中,仲裁庭已經認定了菲律賓的訴求本身並不涉及邊界劃分,但是也指出了某些菲律賓的訴求取決於部分區域是否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的組成部分。仲裁庭認為其隻能在中國絕無可能存在與菲律賓重疊的專屬經濟區主
張的情況下才能審議這些問題,並推遲了對這些管轄權問題作出最後結論。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關於中國在南海主張的島礁的證據,並得出這些島礁均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主張的結論。因為中國並無在南沙群島與菲律賓產生重疊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可能,仲裁庭認為菲律賓的訴求並不取決於在先的劃界。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還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在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執行活動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仲裁庭指出第298條的例外隻有在菲律賓的訴求涉及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法律執行活動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因為菲律賓的訴求隻與菲律賓自身的專屬經濟區或者領海內的事件有關,仲裁庭的結論指出第298條不妨礙其行使管轄權。
最後,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受到《公約》第298條關於涉及軍事活動的爭端的例外的影響。仲裁庭認為菲律賓海軍和中國海軍以及執法船在仁愛礁的對峙構成軍事活動,並得出其對菲律賓第14(a)-(c)項的訴求不具有管轄權的結論。仲裁庭還審議了中國在七個南沙群島的島礁上進行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的活動是否構成軍事活動的問題,但注意到中國堅持強調其行為的非軍事性以及最高層表示中國將不會軍事化其在南沙的存在。仲裁庭決定,在中國自身反複強調相反的立場的情況下,其將不把這些活動視為軍事性質。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即第298條不妨礙其行使管轄權。
4. 仲裁庭對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
a. “九段線”以及中國對南海海域的曆史性權利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九段線”的影響以及中國是否在依照《公約》規定享有的海洋區域限製之外對南海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
仲裁庭審議了《公約》的曆史及其關於海洋區域的規定,認定《公約》意在全麵分配締約國對海洋區域的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創設專屬經濟區的談判對資源(特別是漁業資源)的既存權利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一些國家希望在新區域內保留曆史性漁業權利。然而這一立場最後被拒絕,而《公約》的最終版本隻為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保留了有限的獲取漁業資源的權利(在沿海國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況下),並且沒有保留任何對石油或者礦業資源的權利。仲裁庭認為中國對資源的曆史性權利主張與《公約》對權利和海洋區域具體化的劃分不相適應,並得出結論,即使中國在南海水域範圍內對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在與《公約》的海洋區域係統不相符合的範圍內,已經隨著《公約》的生效而歸於消滅。
為了確定中國是否在《公約》生效之前對南海的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仲裁庭也審議了曆史記錄。盡管仲裁庭強調其無權決定島嶼的主權問題,仲裁庭指出,有證據表明中國和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在曆史上利用過南海的島嶼。然而,仲裁庭認為在《公約》之前,在領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國家的船隻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魚。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中國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魚反映的是對公海自由而非曆史性權利的行使,並且沒有證據表明中國曆史上對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製或者阻止了其他國家對資源的開發。
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在菲律賓與中國之間,中國並無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主張對“九段線”之內海域的資源享有曆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
b. 南海島礁的地位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南海島礁的地位以及中國根據《公約》可以潛在地主張的海洋區域。
仲裁庭首先進行了對部分中國主張的珊瑚礁在高潮時是否高於水麵的技術性評估。根據《公約》第13條和121條,高潮時高於水麵的島礁至少可以產生一個12海裏的領海,而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不能產生任何海洋權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許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設活動嚴重改變,並指出《公約》以自然狀態為基礎對島礁進行分類。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專家協助評估菲律賓的技術性證據,並在評估島礁的過程中大量依賴了檔案資料和曆史水文地理調查。仲裁庭同意菲律賓關於在自然狀態下黃岩島、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為高潮時高於水麵的島礁以及渚碧礁、東門礁、美濟礁以及仁愛礁為高潮時沒入水中的島礁的觀點。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賓對南薰礁(北)和西門礁地位的界定,並判定他們均為高潮時高於水麵的島礁。
仲裁庭之後審議了中國所主張的任一島礁是否可以產生超過12海裏的海洋區域的問題。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可以產生一個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注意到,這項規定與創設專屬經濟區之後沿海國管轄權的擴張密切相關,其意圖在於防止微不足道的島礁產生大麵積的海洋權利而侵犯有人定居的領土的權利或者侵犯公海以及作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保留的海床的區域。仲裁庭對第121條進行解釋並得出結論,認為對一個島礁的權利主張取決於(a)該島礁的客觀承載力;(b)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c)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d)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采掘業的經濟活動。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島的許多島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國控製,且這些沿海國在其上建立了設施並駐紮了人員。仲裁庭認為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於外來資源和支持,並注意到,通過包括填海和建設基礎設施如海水淡化工廠等方式,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認為,目前官方人員在許多島礁上的駐紮並不能證明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的能力,並且認為關於人來居住或者經濟生活的曆史證據與這些島礁的客觀承載力更為相關。在審查了曆史記錄之後,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島在曆史上被小規模的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所利用,並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采企業的嚐試。仲裁庭認定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曆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采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麵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仲裁庭還認為,《公約》並未規定如南沙群島的一係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c. 中國在南海的活動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在南海一係列活動在《公約》下的合法性。
在認定美濟礁、仁愛礁以及禮樂灘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構成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且不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主張相重疊之後,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公約》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海域內對主權權利的分配是明確的。作為事實問題,仲裁庭查明中國(a)幹擾了菲律賓在禮樂灘的石油開采,(b)試圖阻止菲律賓漁船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捕魚,(c)保護並不阻止中國漁民在美濟礁和仁愛礁附近的菲律賓專屬經濟區捕魚,以及(d)未經菲律賓許可在美濟礁建設設施和人工島嶼。仲裁庭因此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侵犯了菲律賓對其專屬
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
仲裁庭接下來審查了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並發現菲律賓的漁民,以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長期以來保持在黃岩島及其周圍區域捕魚的傳統。因為黃岩島在高潮時高於水麵,它可以產生對領海的主張,其周邊海域不構成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傳統漁業權利也並未被《公約》所消滅。雖然仲裁庭強調其不會決定黃岩島的主權歸屬,但是仲裁庭認為中國在2012年5月之後限製菲律賓漁民接近黃岩島的行為違反了尊重他們傳統漁業權利的義務。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賓阻止中國漁民在黃岩島捕魚,其將針對中國漁民的傳統漁業權利得出同樣的結論。
仲裁庭也審議了中國的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獨立的珊瑚礁生物學專家來協助其評估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菲律賓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導致了對珊瑚礁環境的嚴重破壞,違反了中國在《公約》第192和194條下關於脆弱的生態係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的生存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仲裁庭同時認為中國漁民在南海以對珊瑚礁環境產生嚴重破壞的方法大量捕撈有滅絕危險的海龜、珊瑚以及大硨磲。仲裁庭查明中國官方對這些活動知情,但卻未能盡到《公約》下的勤勉義務予以阻止。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中國執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黃岩島附近兩次試圖阻止菲律賓船隻接近或者進入黃岩島的行為的合法性。在此過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麵的獨立專家協助其審查菲律賓船隻上的官員提供的書麵報告以及菲律賓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麵的專家報告。仲裁庭認為中國執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賓船隻並試圖近距離從前方通過,製造了嚴重的碰撞危險以及對菲律賓船隻和人員的危險。仲裁庭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其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以及《公約》第94條下關於海上安全的義務。
d. 加劇當事方爭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決中,仲裁庭審議了在仲裁開始之後,中國近期在南沙群島七個島礁上大規模的填海和人工島嶼建設活動是否加劇了當事方爭端。仲裁庭重申在爭端解決過程中,該爭端的當事方有義務防止該爭端的加劇和擴大。仲裁庭指出中國(a)在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低潮高地美濟礁建設了大規模的人工島嶼;(b)對珊瑚礁生態係統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複的破壞以及(c)永久性地消滅了關於相關島礁自然狀態的證據。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違反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當事方防止爭端的加劇和擴大的義務。
e. 爭端雙方將來的行為
最後,仲裁庭審議了菲律賓關於作出中國未來應當尊重菲律賓的權利和自由並遵守其《公約》下的義務的聲明的請求。對此,仲裁庭指出菲律賓和中國雙方均反複強調接受根據《公約》以及一般誠意義務定義和規製其行為。仲裁庭認為本仲裁涉及爭端的根源並不在於中國或者菲律賓意圖侵犯對方的合法權利,而在於雙方對各自基於《公約》在南海的權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惡意之不可推定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指出附件七第11條規定“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仲裁庭因此認為無進一步聲明之必要。
國際常設仲裁庭南中國海案裁決英文全文: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12 July 2016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
A unanimous Award has been issued today by the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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