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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 15:04:04瀏覽401|回應0|推薦0 | |
照顧服務員原先分屬於衛政體系者稱為「病患服務員」、分屬於社政體系者稱為「居家服務員」,直到2003年統一改稱為「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在台灣長期照護人力資源運用上已相當普遍。 根據內政部(2007)公布「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照顧服務員資格有三類:(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及(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者。 內政部社會司與行政院衛生署(2003)配合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的推展,共同函頒「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將病患服務員與居家服務員整合名稱為照顧服務員,並統一訂定其受訓對象的條件、課程時數(至少90 小時),課程內容包含身體居家照護、家務處理及相關法律資源等,使照顧服務員成為專業訓練,適用於不同的照顧服務單位—醫療院所、長照機構或居家服務單位。 同時規定相關配套措施:(1)照顧服務員分科課程內容與時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業務需要增列,(2)訓練資格未設限,由用人單位評估,(3)訓練師資建立人才庫,(4)經費機關核定及市場機制,(5)縣市政府核發結業證明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技能檢定考試。同年12 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照顧服務員丙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明定其目標、檢定內容等,成為一專門職業類別。 照顧服務員工作地通常在醫療院所、護理機構、療養機構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家庭內,協助病患、失能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起居事宜,提供身體、生活照顧及家事管理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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