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我管定了』
不管怎麼解釋
重點在『管定了』!
所謂『管定了』以一般正常人的認知
那就是:
用盡一切辦法來『管』「定」!
退一萬步說吧
(不談三軍統帥可對軍方下令或大法官436解釋或緊急處分權)
(也不談有"尹清楓案"與"江國慶案"移給一般法院偵辦之前例)
既然堅持『依法』交付『軍檢』
既然『軍檢』『辦』得天怒人怨
"三軍統帥”即應立刻處置『軍檢』才是正辦!
(附記)
有一個軍系不分區說
"修軍法是歷史罪人"?
"修軍法會使部隊失去戰力"?
老兄阿
事實應為
"軍檢"藏匿在軍法黑箱中胡搞瞎鬧成損兵折將才是歷史罪人
"軍檢"縱放長官們官官相護且惡整基層士官兵才會失去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