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外國人可以因為不知道我國法律,就不必接受處罰嗎? 廖頌熙 一般人違法,可以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而不必處罰嗎?當然不行!否則任何人都可以拿這個當作理由。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另依「行政罰法」第八條也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也就是法律特別明訂,不能因為不知法律就免罰。
在臺灣,究竟能不能殺狗呢?答案是不行的。依照「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因此,為吃動物而宰殺,原則上是允許的,但貓狗例外。
萬一有人違法,會受到什麼處罰呢?「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如此,又為什麼泰勞殺狗來吃,卻不處罰呢?理由有兩個:第一,泰國法律不罰殺狗,泰勞的確有可能因此不知道我國法律禁止殺狗;第二,同情泰國勞工經濟困難。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至少必須罰十萬元,那麼對方在繳不起錢的情況下,可能會逃跑或犯罪,製造社會問題。
至於「如果外國人都跑到臺灣殺狗怎麼辦」?這也是目前社會上動物保護團體的質疑。
因此,有人建議,可以考慮依照「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按其情節減輕處罰」,例如減輕罰鍰為一萬至兩萬元,相當於泰國勞工一個月的薪水,以給予適當的警惕。
真情處方箋──主動了解
法律雖是行為規範的標準,卻並非事事遵循的準則,有時候是要依循心中的判斷和直覺,就像從愛護生命的角度來看,應該用心飼養與照料動物。
不過,行事時仍要觀看外在環境的情況,例如剛到異國生活,對於當地的風俗民情一定陌生,如果因此對當地人民有所冒犯,甚至觸法,真的很冤枉。所以主動了解,才是快速融入的關鍵。◎簡里娟 (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引用網址: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