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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2010/06/24 08:11:16瀏覽1960|回應0|推薦0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中華民國911118日行政院院授工技字第09100504010號函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 ()影及照片等費用。

()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表:


工程結算總價

最高標準

備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3.0

1.單位新臺幣元。

2.工程管理費按上列標準逐級差額累退計算。

3.重大特殊之工程,其標準得專案提請行政院調整。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1.5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1.0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0.7

超過五億元部分

0.5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公有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六、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提列。

七、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請地方政府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要點之規定。

八、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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