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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做家事,老公訴請離婚判准...
2010/06/02 22:16:03瀏覽694|回應0|推薦5

  如果另外一半不做家事,可以構成判決離婚的理由,那現代社會的離婚率應該爆增才對。

  台視新聞:「台中縣一名蔡姓男子,因為不滿老婆不做家事,不照顧小孩,甚至連內衣褲都要老公手洗,憤而告上法院訴請離婚,法官主張家事應該由夫妻共同分擔,不能通通推給老公,認定妻子過失較大,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現在都會區多數是雙薪家庭,家事誰在做的比例高?應該還是女性多。所以若老公做家事不爽,就訴離。那這些又工作賺錢,又做家事的女性們,早就該把一堆老公休了。新聞裡訪問的鄰居老伯伯(姑且不論鄰居的真實性),是什麼年代的人,他的言論自有大男人主義的包袱在,那年代娶妻是娶老婆?還是娶長期台傭兼生產器具?

  法官主張家事應該由夫妻共同分擔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家事真的有夫妻共同分擔嗎?我周遭有一些朋友,老公賺的少就算了,有的根本不去工作養家,怪罪到失業率。但家事仍由老婆打理,可是也沒聽這些女性朋友喊離婚。我覺得這些女性是太偉大了吧!還是有其他因素,局外人的我難以理解。

  回到事件上頭,老婆叫老公手洗內衣褲,老公可以拒絕呀!你如果還甘心要洗,就別找這理由了吧!這老婆內衣褲叫別人洗,是不是手廢了?要老公分擔家事,一堆事可以分著做,洗內衣褲還是自己來的好。話又說回來了,也許老婆根本沒叫老公手洗內衣褲,是記者在筆上叫她老公洗的,因為不在新聞上頭加油添醋一番,新聞沒有聳動的點啦!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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