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3/18 20:37:10瀏覽2750|回應4|推薦13 | |
繼在部落格播放音樂要小心觸法之後﹐現在部落客在部落格談酒時也必須小心﹐ 以免誤觸法網﹐以下就是我前一陣子看到的相關新聞 ——
《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部落客要小心囉!在部落格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現在可能被開罰。包括無名、奇摩等部落格最近收到大量來自財政部國庫署的來函,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清雅悠長的甜香與燒酎極樸素堅實的滋味,甚是迷人…」知名美食作家葉怡蘭在部落格文章「醺然東京」,帶領網友神遊新建築及品酒潮流。得知類似的部落格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她感到錯愕,低調說「我的目標太明顯了」,僅表示願意遵守規定。紅酒達人陳匡民也在部落格註明一大串警語,並刻意寫下「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國庫署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實際搜尋各網站,相關介紹或討論酒的文章相當多,但多未加警語,或尺寸不符規定。包括品酒作家陳匡民、姚和成、葉怡蘭等,都在部落格介紹美酒美食,目前都已放置警語,不過若按國庫署對尺寸的規定,恐怕無一合格。 網站業者均表示會配合,但不免私下抱怨,「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國庫署應要說明廣告的定義」。但業者為了避免爭議,遂統一公告,要求網友不要放相關照片。 無名小站人員還表示,部落客必須熟悉繪圖程式,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一般網友恐有困難。 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一網路業者表示,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舉起啤酒瓶拍照、或身旁剛好有個酒瓶圖片,都一律視為廣告。 無名小站指出,基本辨別的方式是「看不看得到酒標與品牌」,而不論拍照的動機。 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文字獄」,影響最大的為美食、品酒的文章,網友Amanda表示,她去年底曾因在網上寫了數篇品酒的文章,收到國庫署的來函警告,當時的確嚇了一跳,並向國庫署反映只是心得分享,並非廣告,但國庫署的回應是「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她至今仍覺不解。 有網友反指,台啤籃球隊球衣上還有台啤的logo,也能看到「台啤」兩個字,那麼球衣上、球賽轉播時都應該要加註警語,否則也有違法嫌疑。一位網友表示,「介紹酒就是廣告,那介紹美食導致飲食過量,也會有礙健康」。 也有人支持部落格文章加註警語的作法,認為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確實有廣告嫌疑,甚至有「鼓勵人去買特定酒來喝」的嫌疑。 【2008/03/16 聯合報】
《 部落客:寫品酒心情 開罰太誇張 》 【聯合報╱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分享飲酒心得,可能違法,紅酒作家陳匡民以及茂世、保樂力加等酒商都認為,部落格屬小眾媒介行為,酒商不會編列預算給個人進行銷售,若要開罰實在誇張。 把部落格探討酒類文章認定是銷售廣告的手法,部落格作家陳匡民感到匪夷所思,她認為是外行人在做外行事,網友喜歡在部落格分享葡萄酒的文章,是因為葡萄酒本來就是分享的東西,且是餐酒,加上網路流通性快,透過文章能找到同好,主管單位不加思索就認為談個讓自己健康的葡萄酒,都還要加註警語,相當可笑。 酒商保樂力加表示,他們對各種媒體行銷都以嚴苛的標準看待,也認為加註警語有其必要性,不過目前沒考慮使用部落格行銷,也相信部落格多是網友的品酒心得,應該沒有商業行為。 帝亞吉歐資深品牌經理黃淑娟指出,酒商會採用許多行銷方式,酒商搭設部落格行銷品牌也是一種方式,不過並不會針對個人部落格進行商業行為。 茂世企業品牌經理游家怡認為,政府要求廣告加註警語很合理,因為國外連酒商網站都需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登入,但對個人分享飲酒文章也要加註警語則感到不可思議,因為部落格通常只是網友的心得分享,反倒是酒商會利用部落格來了解網友的想法。 【2008/03/16 聯合報】
《 國庫署:是不是廣告 認定很清楚 》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賴昭穎/台北報導】財政部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證實,二月的確發函至雅虎奇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除不得於網路出售酒類產品外,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官員也表示,各案例採轄區制,由地方政府財稅單位接手,自行約談個案,視情況處理,若只是版主討論案例,「很少開罰」。 部落格網站上月陸續接獲國庫署通知函,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負責執行的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認為,國庫署近兩個月檢舉案件又高達百件的原因,可能是犯規者會忘記規定,而檢舉者也忘了檢舉獎金已經取消、或基於公益心態主動檢舉,因此認為有必要再度強調規定,才發函給各網路業者,應提醒客戶及部落格版主注意相關法規。 不過記者事隔數天再向國庫署確認此項規範,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又改口表示,今年一、二月間接獲近兩百件檢舉信函,主要是針對網頁或部落格中討論酒類卻未加註警語。其中約有廿、卅件因網頁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因此才由中部辦公室發函,提醒業者如果是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加註警語。 官員強調,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也就是說,如果刊登內容不是廣告或促銷酒類,就不用加註警語。官員強調,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 官員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財政部原本提供檢舉酒類廣告未加註警語的民眾檢舉獎金,但因為案件太多,去年四月以後類似案件就不發檢舉獎金。當時不少民眾因獎金高而成了檢舉達人,後來財政部認為應採勸導性質而取消獎金。 根據實地辦理檢舉案的地方官員表示,實際檢舉案件數字可能更驚人。例如北市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官員指出,台北市前年、去年加起來就有二千件以上案例,有的是所謂檢舉達人檢舉,也有的是業者為競爭互相檢舉,但實際成案開罰的可能僅二成。 【2008/03/16 聯合報】
所以﹐綜合以上新聞的重點﹐要避免在部落格談酒時觸法﹐就要 —— (一)避免在照片中顯示酒的品牌(含商標)﹔ (二)避免在文章中提及酒的品牌﹔ (三)加註警語「喝酒過量、有礙健康」(須佔版面的十分之一)。
因此﹐雖然這篇文完全不是品酒文章﹐但為了安全起見…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