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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部落格隨便談酒
2008/03/18 20:37:10瀏覽2707|回應4|推薦13

 

繼在部落格播放音樂要小心觸法之後﹐現在部落客在部落格談酒時也必須小心﹐

以免誤觸法網﹐以下就是我前一陣子看到的相關新聞 ——

 

《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

【聯合報╱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部落客要小心囉!在部落格放上與朋友拿著某品牌的啤酒開心暢飲的照片,或是張貼品酒文章,這類的分享內容現在可能被開罰。包括無名、奇摩等部落格最近收到大量來自財政部國庫署的來函,警告此類行為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要求部落客刪除文章。

「…清雅悠長的甜香與燒酎極樸素堅實的滋味,甚是迷人…」知名美食作家葉怡蘭在部落格文章「醺然東京」,帶領網友神遊新建築及品酒潮流。得知類似的部落格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她感到錯愕,低調說「我的目標太明顯了」,僅表示願意遵守規定。紅酒達人陳匡民也在部落格註明一大串警語,並刻意寫下「抱著被罰寫的心情告訴大家這是明顯的警語」。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國庫署引用菸酒管理法規定,廣告必須加註「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等警語,且範圍須占版面十分之一大小,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實際搜尋各網站,相關介紹或討論酒的文章相當多,但多未加警語,或尺寸不符規定。包括品酒作家陳匡民、姚和成、葉怡蘭等,都在部落格介紹美酒美食,目前都已放置警語,不過若按國庫署對尺寸的規定,恐怕無一合格。

網站業者均表示會配合,但不免私下抱怨,「廣告與分享文章的界定模糊,國庫署應要說明廣告的定義」。但業者為了避免爭議,遂統一公告,要求網友不要放相關照片。

無名小站人員還表示,部落客必須熟悉繪圖程式,或編輯語法才可能加註合乎標準的警語,一般網友恐有困難。

網路的批評聲浪不斷,一網路業者表示,若根據國庫署的說法,外出旅遊與朋友拿酒瓶拍照、或拿起某農業特產酒拍照,舉起啤酒瓶拍照、或身旁剛好有個酒瓶圖片,都一律視為廣告。

無名小站指出,基本辨別的方式是「看不看得到酒標與品牌」,而不論拍照的動機。

網友批評這是部落格的「文字獄」,影響最大的為美食、品酒的文章,網友Amanda表示,她去年底曾因在網上寫了數篇品酒的文章,收到國庫署的來函警告,當時的確嚇了一跳,並向國庫署反映只是心得分享,並非廣告,但國庫署的回應是「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她至今仍覺不解。

有網友反指,台啤籃球隊球衣上還有台啤的logo,也能看到「台啤」兩個字,那麼球衣上、球賽轉播時都應該要加註警語,否則也有違法嫌疑。一位網友表示,「介紹酒就是廣告,那介紹美食導致飲食過量,也會有礙健康」。

也有人支持部落格文章加註警語的作法,認為直接點名酒名稱的文章或是照片,確實有廣告嫌疑,甚至有「鼓勵人去買特定酒來喝」的嫌疑。

【2008/03/16 聯合報】

 

 

《 部落客:寫品酒心情 開罰太誇張 》

【聯合報╱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網友在自己的部落格分享飲酒心得,可能違法,紅酒作家陳匡民以及茂世、保樂力加等酒商都認為,部落格屬小眾媒介行為,酒商不會編列預算給個人進行銷售,若要開罰實在誇張。

把部落格探討酒類文章認定是銷售廣告的手法,部落格作家陳匡民感到匪夷所思,她認為是外行人在做外行事,網友喜歡在部落格分享葡萄酒的文章,是因為葡萄酒本來就是分享的東西,且是餐酒,加上網路流通性快,透過文章能找到同好,主管單位不加思索就認為談個讓自己健康的葡萄酒,都還要加註警語,相當可笑。

酒商保樂力加表示,他們對各種媒體行銷都以嚴苛的標準看待,也認為加註警語有其必要性,不過目前沒考慮使用部落格行銷,也相信部落格多是網友的品酒心得,應該沒有商業行為。

帝亞吉歐資深品牌經理黃淑娟指出,酒商會採用許多行銷方式,酒商搭設部落格行銷品牌也是一種方式,不過並不會針對個人部落格進行商業行為。

茂世企業品牌經理游家怡認為,政府要求廣告加註警語很合理,因為國外連酒商網站都需要年滿十八歲才能登入,但對個人分享飲酒文章也要加註警語則感到不可思議,因為部落格通常只是網友的心得分享,反倒是酒商會利用部落格來了解網友的想法。

【2008/03/16 聯合報】

 

 

《 國庫署:是不是廣告 認定很清楚 》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賴昭穎/台北報導】財政部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證實,二月的確發函至雅虎奇摩等各大網路公司,以勸說方式希望各公司要求約束旗下經營網站及部落格,應切實遵守酒類標示管理法等相關法令,除不得於網路出售酒類產品外,酒類廣告旁應加上如「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官員也表示,各案例採轄區制,由地方政府財稅單位接手,自行約談個案,視情況處理,若只是版主討論案例,「很少開罰」。

部落格網站上月陸續接獲國庫署通知函,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負責執行的國庫署中部辦公室官員認為,國庫署近兩個月檢舉案件又高達百件的原因,可能是犯規者會忘記規定,而檢舉者也忘了檢舉獎金已經取消、或基於公益心態主動檢舉,因此認為有必要再度強調規定,才發函給各網路業者,應提醒客戶及部落格版主注意相關法規。

不過記者事隔數天再向國庫署確認此項規範,財政部國庫署官員又改口表示,今年一、二月間接獲近兩百件檢舉信函,主要是針對網頁或部落格中討論酒類卻未加註警語。其中約有廿、卅件因網頁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因此才由中部辦公室發函,提醒業者如果是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必須加註警語。

官員強調,菸酒管理法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也就是說,如果刊登內容不是廣告或促銷酒類,就不用加註警語。官員強調,是不是廣告認定上沒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不會有太大混淆,民眾不用擔心。

官員還說,和美國、日本等國相比,台灣的規定不但沒有比較嚴格,還比較寬鬆。

財政部原本提供檢舉酒類廣告未加註警語的民眾檢舉獎金,但因為案件太多,去年四月以後類似案件就不發檢舉獎金。當時不少民眾因獎金高而成了檢舉達人,後來財政部認為應採勸導性質而取消獎金。

根據實地辦理檢舉案的地方官員表示,實際檢舉案件數字可能更驚人。例如北市財政局菸酒管理科官員指出,台北市前年、去年加起來就有二千件以上案例,有的是所謂檢舉達人檢舉,也有的是業者為競爭互相檢舉,但實際成案開罰的可能僅二成。

【2008/03/16 聯合報】

 

所以﹐綜合以上新聞的重點﹐要避免在部落格談酒時觸法﹐就要 ——

(一)避免在照片中顯示酒的品牌(含商標)﹔

(二)避免在文章中提及酒的品牌﹔

(三)加註警語「喝酒過量、有礙健康」(須佔版面的十分之一)。

 

因此﹐雖然這篇文完全不是品酒文章﹐但為了安全起見…

喝 酒 過 量、有 礙 健 康

 …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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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yjen&aid=1706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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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政部相關公告
2008/03/26 13:07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4439&ctNode=657&mp=1

《 有關「談酒未加警語-無名、奇摩blog挨禁酒令」報導說明 》

財政部國庫署接獲「財政部民意信箱」有關「檢舉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且未加註警語標語」案件後,即查證網頁資料,若屬網友間之信息資訊分享,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並未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即由財政部國庫署逕復檢舉人後結案。若屬涉嫌違反酒之廣告、促銷規定或網站販售酒品者,則由財政部國庫署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後,轉請各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請相對人提出陳述書後,再予處理,查證作業極為嚴謹。

財政部國庫署並未如報載「要求勸導網站和部落格提及酒類相關文章,必須加註警語,否則開罰」等之情事,惟「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及「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為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第37條所明文規定,除請網站業者提醒所屬會員應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庫署及各地方政府將加強菸酒法令宣導。

聯絡人:柯國貞

聯絡電話:049-2332300

《國庫》200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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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酒未加警語 部落客未必挨罰
2008/03/26 13:04

《 談酒未加警語 部落客未必挨罰 》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 ╱ 台北報導】 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討論文章,未加註警語,未必會受罰。財政部國庫署昨(17)日明確表示,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介紹文章,只要不是做為銷售用,或宣傳對象不特定者,純屬網友間的資訊交流,都不在處罰之列。 

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討論文章,未加註警語,未必會受罰。

財政部國庫署昨(17)日明確表示,張貼酒類商品圖片或介紹文章,只要不是做為銷售用,或宣傳對象不特定者,純屬網友間的資訊交流,都不在處罰之列。

財政部日前發函包括奇摩等各大網站,要求提醒部落格版主,若有販售或具廣告性質的酒品介紹,必須加註警語,否則容易觸法受罰。財政部的發函作法,卻引來部落格僅屬討論酒品文章亦有可能開罰的傳聞,造成網友不滿。

菸酒管理法規定,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財政部昨天強調,如果刊登內容不具廣告性質,目的也非促銷酒類時,法律並未強制須加註警語,當然也不會被罰。

財政部國庫署是在「財政部民意信箱」接獲有關「檢舉網站部落格張貼酒類圖片,且未加註警語標語」案件後,派員查證網頁資料。其中,經釐清屬於網友間信息資訊分享,並非以推廣促銷酒品為目的者,均判定不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未罰,國庫署已直接回復檢舉人結果並結案。

即使發現確有涉嫌違反酒類廣告、促銷規定或網站販售酒品者,財政部也先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轉請地方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要求涉案人提出陳述書後,再予處理,查證作業極為嚴謹。

財政部強調,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37條規定,販賣酒品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網站業者應提醒所屬會員遵守菸酒管理法規定,財政部亦會加強菸酒法令宣導。

【2008/03/18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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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的相關新聞
2008/03/20 10:26

《 部落格談酒未加警語? 國庫署:不罰 》

【崔慈悌台北報導】部落格若出現酒類照片未加警語或針對特定品牌進行介紹可能受罰?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國庫署日前行文部落格業者管制酒類文章的作法失當,要求國庫署立即停止裁罰行為。國庫署則解釋,國庫署是受理檢舉才會調查,部落格只要不涉及販售將不會開罰。

黃偉哲昨天與台灣數位文化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庫署日前發函給部落格業者要他們發放消息給客戶,言明部落格出現的酒類照片中,必須列明「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否則根據菸酒管理法,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內容有針對特定品牌或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各縣市主管機關也可開罰。

黃偉哲質疑,國庫署的作法已侵犯了言論自由。

數位文化協會執行長趙恭岳也認為,國庫署在執行這項措施前,並沒有邀網路相關業者進行溝通,就逕行發函要求規範,不僅造成業者的困擾,也引發網友的恐慌。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該明確標示警語,不過國庫署組長謝志東表示,國庫署只會針對遭檢舉的案件進行調查,而且只查販賣酒品的網站,並不會去查部落格內容,一般網站即使遭到檢舉也不太會構成違法,據統計,今年以來國庫署受理的檢舉案件有二百多件,違法比例不到三成。

他強調,國庫署這次的行文是因為有人檢舉部落格上有酒類圖片未標示警語,為了查明該部落客的身分才會行文給業者,該案在調查中,並沒有開罰。業者發布消息給部落客的訊息不是國庫署的本意。

【中時電子報  2008/03/20】


安姜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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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9 10:31
omg...........
✽ 貓 ✽(fyjen) 於 2008-03-19 20:42 回覆: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