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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2006/01/09 18:00:21瀏覽2055|回應3|推薦9

 

已被承認和公開的「性騷擾定義」是:任何不受歡迎、令人不舒服的眼神、語言、動作或碰觸﹐都可被視為「性騷擾」。很多婦女權益保護團體、機構和個人﹐甚至勸告女性要相信自己的感覺或直覺。比如對方就算是長輩﹐並一再否認對你性騷擾﹐也不能就因此輕信對方的說辭﹐因為性騷擾者常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更有保障的方法﹐是把你的懷疑﹐告訴一個或一個以上會支持你、能幫助你辨別是否受到性騷擾、能成為你的證人並能給你所需幫助的人。

就算對方並非有意性騷擾﹐但只要是令你覺得不舒服的言語行為﹐就可以要求對方停止那麼說或那麼做﹐因為這是人與人之間的基本尊重﹐也是你的基本權利。不是有意性騷擾的人﹐會在你說出你的感受之後道歉﹐並且不會再‘不小心’的又讓事情發生﹔若對方在你抗議之後﹐仍執意那麼說那麼做﹐對方不是不尊重你﹐就是根本有意性騷擾(即使對方否認或以諸多藉口為自己開脫)。在美國﹐甚至有案例是:被告只是不尊重公司的女同事﹐認為自己所說所做的沒甚麼了不起﹐結果卻因此被控性騷擾、吃上官司… 所以﹐更何況是真正的性騷擾呢?當然是更不能等閑視之。

若真的發生性騷擾﹐在事情發生時、在別人知道發生甚麼事和能幫助你之前﹐唯一知道發生甚麼事和能幫助你的﹐是你自己。所以不要保持沉默﹐以為這樣就可以息事寧人(許多性騷擾者都專找那些他認為好欺負或怕事的人下手﹐原因即在此)。對方就算不再騷擾你﹐也可能會轉而騷擾他人。你若鼓起勇氣﹐說出該說的話、做了該做的事﹐不只是為自己討回公道、保護了自己﹐也等於保護了他人﹐使受害者人數不會再有所增加。

當然也有誣賴別人性騷擾甚至是強暴的例子﹐或是性騷擾者反控別人‘誣賴’他性騷擾… 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最終還是會水落石出。誣賴別人的人﹐只怕害人不成反害己﹐只會讓他 / 她因此而多了「作假見證」和「誣賴別人」的罪名。那個被他 / 她誣賴的人﹐到時反而應反過來告他 / 她誣賴了。

所以﹐無論性騷擾、暴力和強暴的事有沒有發生在你身上﹐請選擇「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如果你是受害者﹐那當你「保護了他人」和「將加害者繩之以法」時﹐也等於是替自己討回了公道。傷痛的復原、新的人生﹐也是由這裡開始的。

香港的一項相關調查顯示:有五成的女性曾遭到性騷擾﹐也就是說兩個女性當中﹐就有一個人遭到性騷擾。而這個調查的結果﹐未必真的能說明遭到性騷擾的真正人數﹐因為有太多的性騷擾事件並沒有被揭發﹐許多的受害者選擇的是沉默和遺忘… 但越來越高的性騷擾、暴力(包括家暴)和強暴的統計數字﹐讓我們知道:我們已無法再沉默和忽視﹐也不能真的忘記…

我有一個朋友﹐是約會強暴案的受害者﹐事情發生在她的中學時期、在許多朋友(包括我)認識她之前。但事情發生後﹐她沒有揭發對方﹐也沒有告訴任何人(包括她的家人)… 多年後的今天﹐她雖有了說出來和面對的勇氣﹐但加害者已無處可尋。

當時她沒有告訴別人﹐是以為(希望)自己可以就這樣遺忘﹐也因為她認為那件事成了她生命中的恥辱。所以在事情發生之後﹐她就用一塊叫「不要想起」的布蓋著傷口﹐以為看不到傷口﹐就是遺忘了、沒有了。

但在很久的後來﹐當她發現她的生命因這重大的創傷而漸漸失序脫軌﹐自己也越來越失去本來的面目﹐甚至無法面對自己時(因為她有一部份的自己不斷在怪當時的自己太大意… 這也是有些受害者會開始變得自暴自棄的原因)﹐她才知道傷口其實並沒有痊癒﹐也才知道她並不能真的逃避或遺忘﹔不斷淌著血的傷口﹐在遮蓋著的布掀開後﹐還是血淋淋的﹐那痛楚仍歷歷在目﹐就如昨天才發生的事般。

但在她說出了所發生的事、開始面對過去的自己、原諒並與過去的自己和好後﹐她的生活和生命漸漸的重新上了軌道﹐也比我們剛認識她時開朗、樂觀多了 ——「遺忘」並不能使傷口痊癒﹐「面對」才能。然後﹐隨著時間﹐也許已遺忘﹐也許仍記得﹐但那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痊癒了。所以痊癒之後﹐是遺忘還是記得﹐已不重要了。就像我一個朋友所說的:“面對和接受脆弱的自己﹐是堅強的第一步”。

一本我正在看著的、有關心靈治療的書﹐也這麼說:「世上比我們的悲慘遭遇更悲慘的一件事﹐是我們對這樣的遭遇的處理方式」、「一個被隱藏、被否認、沒有人為它哭泣過、認為是自己罪有應得的創傷﹐是不會得醫治的——既被當作不存在﹐又要如何得醫治?」。所以﹐這本書就說:「我們甚麼時候願意接受負傷的自我﹐那一刻就是得醫治的起點」。

 

延伸閱讀:

被強暴是咎由自取?!

人狼的假面具與真面目

不要自曝短處

因慾生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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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性騷擾 無意、故意或惡意…
2010/06/18 13:15

【聯合報╱隋杜卿/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人事室主任(北縣深坑)】性騷擾,無論樣態如何,對受害人而言,都是「可惡的」。但是,若從行為人的動機來看,確實有無知、無意、故意與惡意之別;對於性騷擾行為的處置,必須綜合其他的因素做出合於「比例原則」的決定。

對於性騷擾的申訴或訴訟事件,目前爭議點幾乎不在性騷擾的定義與事件的認定;唯一的差異是對被告論處「刑責」。也就是說,兩級法院對於共同認定的性騷擾行為,各自做出他們認為符合比例原則的懲處。

高院也認定搭肩摟腰的行為是性騷擾,只是主張僅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廿條,處以行政罰鍰,也宣告「移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裁罰」。因此,各界對於高院判決諸多的批評,似乎都把焦點搞錯了。

高院判決,當然仍有社會公評的空間。不過,國人也應該對「可惡的」行為,是不是都必須採取「殺無赦」的態度有所深思。換言之,本案究竟應否課予刑責,其實跟肩腰部位,是否相當於第廿五條「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認事差異有關。

我國係成文法形式的法律,不可能完全以「列舉」方式規範行為樣態,類如「其他身體隱私處」這種「概括」規範,必然存在著「解釋」空間。顯然,地院採從嚴解釋,對行為人課以刑責,而高院顯採從寬解釋,認為該性騷擾行為僅屬違反社會秩序層次,課予行政罰即夠。但何者方符「比例原則」,無絕對的對錯。

性騷擾常常侵犯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當然應該譴責或懲處,但也不要忽略了教育的模式,包括所有成員對性騷擾的定義、防治與符合比例原則的懲處,都應該有較為精確的認識。

【2010/06/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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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2006/01/12 20:24
不用抱歉,我們就是需要許多會對許多事有感而發並且願意把它大聲說出來的人(社會的其中一個病態﹐就是「冷漠」和「沉默」,就如你所說的情況)﹐還要謝謝你願意說出你的想法。
你說得沒錯﹐理想要被實現﹐實際的許多因素需要被考慮在內﹐包括你所說的社會環境和司法制度﹐而這也是需要我們去關注和努力的一環。
但讓我們不要忘記:世界原本是沒有路的﹐所有的路,都是人走出來的。所以重點不是有沒有路﹐而是有沒有人願意把路走出來﹔也就是因為越沒有路﹐所以才越需要有人把路走出來﹔就如越是身處黑夜﹐所以我們才越需要把燈點亮。而我們每個人若都把手中的蠟燭點亮﹐甚至能把黑夜變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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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
2006/01/09 23:09
其實我想說的是,為什麼很多遭受到性侵害的人不願意向人傾訴、採取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這些論調在理論上來說無疑都是對自己最好的,但也僅只於理論上,因為人大部分時候都不是理性的,特別是受大極大的心理傷害時。有一部電影<控訴>它是依據真實故事改編的,女主角在酒吧公開場合中遭受性侵害,當時旁邊還有其他的顧客,但他們不是視若無睹就是跟著在旁鼓譟,人性可以有多陰暗從這件事就可以看得出來,最後女主角是依循法律途徑起訴那些侵犯她和那些在旁鼓譟的人,但更讓你灰心的是法庭審理過程,她一次次被問起性侵害過程,一次次的,要去聽對方辯護律師所提出的對她行為不簡、建構記憶的指控,還得一次次面對那些侵犯她的人,她很勇敢,勇敢的代價是讓那些人罪有應得,但這樣的過程卻不是一般人能忍受的。我並不是說一個人處理傷口就是最好的,相反的讓犯罪者受到制裁、並面對自己的傷對受害人來說才能算是真的走過去了,只是,這也必須仰賴社會環境及司法程序,這樣才能給受害者有足夠的信心採取行動保護自己。我很贊同你說的要勇敢揭發,因為這樣才能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也給其他受害者鼓勵。很抱歉說了這麼多,只是一時有感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