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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際巡防查緝作為assignment
2010/05/30 11:28:42瀏覽942|回應0|推薦2
主任說我字寫得不錯(別懷疑,以下是墨客先打成草稿後再手抄至作業紙上XD字字血淚啊啊啊)


  我海岸巡防署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之執法機關;對於四面環海、以海洋立國的臺灣,我海岸巡防署辦演著任重而道遠的角色,其重要性自不言可喻。在岸際勤務部分,海岸巡防總局第一線值勤人員雖皆為軍職,然工作性質與內容皆與國防部下轄單位大相逕庭,而是和警察工作較接近的執法者角色。故,在軍職身分與執法者角色重疊的情況之下,內部產生許多問題,亟待內部同仁腦力激盪,進而解決之,如此我岸巡單位將能夠發揮更精壯的執法能量,構築嚴密的海防陣線。由於內部問題相互牽連、錯綜複雜,筆者試圖將之區分為(1)人為因素、(2)裝備因素,以及(3)制度訂定分論之,盼藉此推敲出有效的解決之道。

(1) 人為因素部分:近來由於社會風氣的開放,媒體自由度及權力提升,部分海巡人員遭受不平待遇時,非但不循內部管道申訴,反而轉向媒體投訴,形成一股「爆料歪風」。如此作為,對於自身權益不但沒有實質助益,反而使得事態趨於複雜,盤根錯節,更難解決。反思之:「為何爆料氣燄甚囂塵上,層出不窮?」其主因即是部屬對長官缺乏信任感,認為循內部管道申訴無法直達天聽;亦或者,雖然長官知曉基層的聲音,但卻官官相護、充耳不聞;尤有甚者,對該人員作出不利的處分,雪上加霜。種種不信任感,導致海巡人員遭遇不平待遇時,寧向媒體爆料,也不願循正常管道申訴。然而,爆料之後,還是得回頭解決問題。古云:「解鈴還須繫鈴人」問題的解決,還是得靠層層管制進而處理之,既知如此,若問題甫發生即循線通報,是否能加快解決問題的效率?為重獲部屬對長官申訴事件處裡的信心,長關於接獲申訴的第一時間,必須有所作為,或是查證,或是關懷,讓部屬看得見長官的用心與關心,自然對外爆料事件必然減少。

  此外,人為工作壓力亦是內部問題的來源。人為工作壓力主要因素約略可歸納如下:(一)年資、階級及婚姻狀況均會影響工作壓力(二)個人特質與信念差異影響抗壓程度(三)長官領導風格影響工作情緒及團體士氣(四)睡眠不足、影響身體健康(五)人力不夠、素質不齊,無法滿足勤務需求。而面對上述問題之因應對策為:(一)重視社會支持與家庭生活(二)以正向思考去面對問題與壓力(三)多從事正常休閒娛樂及運動(四)補充睡眠,保持身心愉悅(五)自我充實進修,增進專業素養。如此將有效減低人員心裡上的壓力,提升工作效能。

(2) 裝備因素部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海巡署為執法機關,面對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為求有效執法,當然應善用高科技偵蒐器材辦案。優良的偵蒐器材不但能讓犯罪無所遁形,也可形成一股威嚇之氣,使圖謀不軌者不易輕舉妄動。觀之現行偵蒐儀器琳瑯滿目,舉凡大倍率望遠鏡、電子內視搜索檢查鏡、高性能金屬探測器等,皆為執法幫手。然而,由於安檢所位處高濕度、高鹽分的岸際,裝備保持不易,常見安檢所內的儀器或效能減低、或不堪使用,造成執法人員相當大的困擾;另外,由於高科技偵蒐器材造價不斐,執勤人員為免因使用器材不慎造成損毀,而背負賠償責任及遭受責難,往往造成「手持科學器材不用,而以肉眼執檢」的荒謬現象。因此,如何提升裝備妥善率即是首要課題。除教育海巡人員器材的正確保養方式,「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之外,定期檢討並汰換不良品乃為必要之手段。此外,對於器材操作損壞部分,應明察秋毫,若非故意毀損,操作人員應得免責,如此一來方可增加海巡人員偵蒐器材使用之意願,提升執檢之成效。

(3) 制度訂定部分:目前我國海巡署是由岸巡總局及洋巡總局分別負責海域值法及岸際維安之工作,但此兩大區域緊密相連,實無法確切劃分;然而,由於兩造制度迥異,岸、洋橫向聯繫不足,導致業務協調、整合與推動上的困難,減弱海域執法之完整性;甚至由於績效壓力,導致此兩大單位非但無法通力合作,反因業績而成仇,實非所望;因此,行政院修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等四法,作為組織改造作業之基礎。未來的海巡署將下轄於海洋事務委員會,且不分設岸、洋總局,而將岸、洋能量整合,共組分署,直接受命於海巡署。如此,組織扁平化之後,有助於一統岸海事權,才有可能開創永續經營之契機。

  此外,由於岸巡總局之安檢所皆設立於岸際,其他行政機關面臨關乎海域岸際之事務,皆委由我岸巡總局辦理,且似乎順理成章,理所當然。例如:大陸地區船員之管理,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然而,現況卻是由我岸總局之安檢所人員執行大陸漁工管理工作;另外,對於海洋汙染事件發生時,雖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但卻委由我岸巡部隊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甚至擔任除汙工作。另外,岸巡人員亦不時得處理鯨豚、海龜等保育類動物擱淺之安置及搶救…諸多非岸巡總局主管之法定職掌,卻因「地利之便」而由我岸巡第一線人員成為當然處理者,造成行政委辦事項多於法定職掌,至主從模糊,無所遵循,如此令我岸巡人員疲於奔命、甚至因不具備處理該委辦事項之專業能力而遭輿論撻伐。固然岸巡安檢所具備處理岸際及海域事務之地利,但亦必須加強人員之專業能力,以期達到有效的執行,而非花拳繡腿,流於形式;更甚者,必須加強與該業管機關之協調聯繫:事件發生時,由岸巡人員做成初步處理之後,由主管機關接手,方能收能力分工之效。

  最後也是最須重視的問題,即義務役人員退補頻繁,致執法經驗傳承斷層。根據「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3條」指出:「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目前岸巡總局之積層人力尚以義務役人員為大宗,隨著兵役法的改制,服役年限的縮短,造成人員流動率增加,使得教育訓練及所站管理上發生嚴重的青黃不接的窘況。要通盤解決此困境,必須大刀闊斧,關閉義務役人力來源,全軍皆為志願役人員。然而,為汰劣留優,必須正視海巡工作的壓力所在。壓力主要來源為:(一)陞遷管道狹窄與留營限制困擾(二)工作績效壓力大(三)初任人員專業訓練不足,仿傚對象少,易產生適應不良情形。面對上述壓力,解決方案得為:(一)海巡人事制度宜作整體規劃考量(二)改善生活環境,適度修正執勤時間與休假方式(三)加強休閒需求調查及休閒活動參與,紓解工作壓力。

  海巡署為海域執法之機關,而海岸總局扼守岸、海要衝,是為海岸防衛的守門員,「海域執法、海事服務、海洋事務」更是我單位之核心價值,提升執法能量、有效打擊犯罪亦為海巡人員的理念;然而,「內安而後外壤」惟有先解決內部的問題與歧見,海巡人員方可戮力同心,共同為海岸防衛貢獻最大之心力!
( 創作另類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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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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