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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5 11:56:47瀏覽3345|回應0|推薦3 | |||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公 告 公告編號:10107003號 公告日期:101年7月4日 主旨:請住戶切勿貪圖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逕自使用公用插座充電、煮東西,以免涉嫌觸犯竊盜罪。 說明: 一、近期偶有發現住戶在樓層梯廳使用消防箱緊急電源煮食物、在地下停車場使用公用插座接上電動機車充電或接上吸塵器清理汽車…..等,此種行為均已涉嫌竊用大公、小公之公電。 二、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應即開始偵查,檢附案例如附件。 三、騎用電動機車、腳踏車的住戶,如有充電需求請先至管委會辦公室辦理充電證(每月150元),憑證再至北門、西一門、西二門管理室充電(為利於管制,除管理室外,其它地點不開放充電)。 四、自公告之日起再有發現竊用公電者,管委會蒐證後將報警依法提出告訴、追究法律責任;請住戶切勿貪圖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即逕自使用公用插座充電、煮東西,以免觸法。 張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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