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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住戶切勿貪圖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逕自使用公用插座充電、煮東西,以免涉嫌觸犯竊盜罪。
2012/07/05 11:56:47瀏覽3241|回應0|推薦3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公告編號:10107003

                                                       公告日期:10174

主旨:請住戶切勿貪圖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逕自使用公用插座充電、煮東西,以免涉嫌觸犯竊盜罪。

說明:

一、近期偶有發現住戶在樓層梯廳使用消防箱緊急電源煮食物、在地下停車場使用公用插座接上電動機車充電或接上吸塵器清理汽車…..等,此種行為均已涉嫌竊用大公、小公之公電。

二、依中華民國刑法 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應即開始偵查,檢附案例如附件。

三、騎用電動機車、腳踏車的住戶,如有充電需求請先至管委會辦公室辦理充電證(每月150元),憑證再至北門、西一門、西二門管理室充電(為利於管制,除管理室外,其它地點不開放充電)。

    四、自公告之日起再有發現竊用公電者,管委會蒐證後將報警依法提出告訴、追究法律責任;請住戶切勿貪圖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即逕自使用公用插座充電、煮東西,以免觸法。

                              

 

張貼時間:101/7/4101/7/31

超級噢 偷公電充手機 男省5毛罰金3

 

 

音樂天使 小小喇叭大震撼

【記者丘子亮 / 屏東報導】昨天有篇報導:偷公電充手機 男省10元罰金3千,指新北市一名社區副主委,只要手機沒電,就會用社區的公共插座充電,其他住戶發現後,勸阻無效,憤而提告,涉嫌竊盜;文章說明只是充飽一顆手機電池,電費5元,這名副主委偷電2次,省了10元電費,卻被法院裁定,必須繳交3千元罰金,還留下竊盜的刑事紀錄。

報導說:插上充電器,手機不斷充電,電費也一直跑,算一算充飽一顆電池,電費不過5元,不過就有人為了省這點小錢,用公共插座充電。

其實以現在家用1度電約2.5元計,10元可以買4度電,4度電是1000瓦特使用4小時,一般手機充電器只有5~10瓦特,就以10瓦特計算, 10元可以對手機連續充電400小時以上,約將近17天。

一般手機鋰電池3~5小時就

 

充滿了,報導說法院判決侯姓男子竊盜,偷充2次電,得繳3千元罰金,就算偷充一次10小時計,那該嫌共偷充了20小時再乘以10瓦特的手機充電器,總共耗電200瓦特小時,也就是0.2度電,那究竟是多少錢,是1度電2.5元的0.2倍,也就是那個人總共用了新台幣5角電費。

一時貪圖方便,把手機充電插上公用插座使用5角電費的代價竟是如此的大,難道背後有其他玄機?

 

 

( 在地生活高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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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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