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丙將構成刑法第185之4的肇事逃逸罪,內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可能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某丙的行為又構成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丙在撞倒人後負有將傷者送醫治療的義務,否則將使得受傷以無自救能力的傷者陷於生命危險。兩罪的關係為,肇事逃逸罪為特別規定,所以應該優先適用,丙僅成立肇事逃逸罪,最重可判處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