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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4 02:12:07瀏覽9547|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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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收代付有結餘款之處理。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其收取轉付之間若有結餘款,而未退還委託人, 則屬於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依規定應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且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 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亦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 ,則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但若非屬代收代付性質則依規定應開立發票,所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等 不同情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及如何開立?《賦稅》2008/9/2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該局特予說明如下: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 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 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文章出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dachen1/post/132066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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