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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調動成人球,制度應更周全解紛爭
2016/10/17 10:26:51瀏覽1826|回應0|推薦3

不論是少子化、學校減班出現的超額教師被迫調校,或是教師出於自願而調校,在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是否同意這位老師聘入學校時,其規準為何?主管單位立法宜更周全,免得出現教師被拒絕調入,也無法回原校的人球慘況,以下是血淋淋案例分析:

病假過多拒絕教師調入
某校因為減班出現了超額教師,依該校超額辦法是A老師必須超額調校,但遭B校教評會拒絕,而B校拒絕的理由是:病假過多,恐影響校務運作班級經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而拒絕A老師調入。

曾經被懲處拒絕教師調入
某校C老師因為初任教師,班級經營較沒經驗而遭懲處,經輔導後,多年來表現優良考核都列四條一款,欲調校時,卻遭D校教評會認為C老師曾受懲處而拒絕聘任,其理由也是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以上兩案列,病假過多及曾遭懲處到底算不算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原校認為A老師平常沒請病假來校時,上課表現正常,沒有教學不力,而B校認為A老師常請病假恐影響校務運作班級經營屬教學不力;C老師初任教師教學較沒經驗,輔導後表現優良,D校認為曾遭懲處就屬教學不力而拒絕聘任。到底學校教評會有無完全的判斷餘地?還是這些案例不屬於教學不力事項?主管單位立法宜更周全釐清,讓學校教評會有所判準,以免引起兩校間的紛爭,而調校的教師也淪為人球的堪憐處境。

立法不周嚴教師恐資遺
調校介聘作業,攸關老師的新任工作權,不可不慎,若立法有疏失,還可能產生資遣教師的嚴重後果。以下是桃園介聘辦法中可能產生的狀況,請主管單位注意: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載明「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開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新任學校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可能產生的狀況:E老師介聘成功並調入新校,但三個月內發生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新校重召開教評會拒絕E老師聘入,而E老師的原校又已聘任新教師,等同E老師回不去了!但依教師法第15條又明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一個老師沒有到不適任的程度,也沒有經過不適任教師的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等過程,卻可能因為三個月內發生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而產生沒有適當工作可調任的狀況,進而遭到資遣!

工作權受憲法保障,工作權因立法的疏失而遭剝奪更是不可思議,而「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就有可能讓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所以,建請主管機關此介聘注意事項應修法,以免有上述憾事發生。

可以理解學校面對介聘或是超額欲調入的教師,都是希望其完美無缺,讓學校有好的人才;但若是用放大鏡檢視,可能又會造成老師淪為人球、兩校之間紛爭、甚至教師遭到資遣的命運。該不該聘任、學校教評會權責到底有多大?其實都有賴主管機關能更明確的界定,讓學校有所依循。未來少子化,學校減班超額問題依然嚴重,若不盡速制定更明確規準,可以想見,紛爭必然時起,讓教師的介聘或超額調動,像走在是否保有工作權、是否成功調校的鋼索中,令老師及學校都惶惶不安。

教師調動制度應更周全 才能解決兩校間的紛爭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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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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