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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16:26:53瀏覽7437|回應0|推薦0 | |
最近選舉將至,學校裡的教師集會,人事或校長會說:「要保持行政中立。」到底身為老師,可不可以幫忙站台、可不可以幫忙助選?以下為銓敘部的解釋,讓老師免於茫然並一目了然。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中華民國98年12月修正銓敍部編製http://www.mocs.gov.tw/) Q9、中立法何以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答:依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行為義務本即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規範,復以其兼任行政職務,亦掌有行政權限或行政資源,為避免有不當動用之可能,爰於中立法第17 條第1 款明定其為準用對象。 Q10、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以教師係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並享有憲法保障之言論、講學等自由,且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教師與公務人員已分途管理,而教師之權利義務亦於教師法中加以規範,故如要求其行政中立,宜因其職務特性,於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加以明定。 Q33、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抑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有哪些? 答:公務人員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僅限於「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從事之特定高度政治性活動或行為,其範圍如下: Q44、公務人員違反中立法規定時,應如何處罰? 所以,銓敘部也說明的很清楚,教師分兩部份:兼行政職的教師,為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未兼行政職的教師,就不適用行政中立法。若要要求未兼行政職教師行政中立,必須從教師法、教育基本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中再加以明定。而兼任行政職的教師,無論是否上班或有無請假,均不得從事Q33上述七點之政治活動或行為,若違反了相關規定,則按情節輕重將遭受到如Q44所陳訴的懲戒或懲處喔! 所以如果有人問:「老師可以站台助選嗎?」這得要先問問:「老師,你有兼行政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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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