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4/08/08 23:47:09瀏覽103|回應0|推薦0 | |
| 事情是發生在2000年,陳水扁當總統時,要行政院私自癈除核四。後來有人提出釋憲,大法官也作出釋憲決議。但是釋憲的決議內容卻是荒腔走版,語無倫次,錯誤百出,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此釋憲的決議不旦嚴重的扭曲了我國的憲政體制的運作,也嚴重的敗壞了我國的憲政體制,作了一個非常錯誤的示範。如果按照大法官的釋憲內容去發展,無疑的將使台灣的憲政體制陷入亂七八糟的局面,國會的決議和覆議都會變成毫無效力的情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也會被敗壞,也會使我國走上總統和行政權獨大的道路。憲政體制和憲法都會變成扭曲變形,總統和行政院都可以不遵守而為所慾為,從此使得我國變成了一個獨裁的國家和憲政體制蘯然無存的國家。
於是我寫了以下的評論,撥亂歸正,不旦那一群作出釋憲的大法官們,人人都自己承認錯誤,連同朝野的黨政要員們也全都同意我的評論,而作出了行政院無權私自癈除核四的共識的結論。如果沒有我所寫出的否定大法官的釋憲的評論的影嚮,那麼台灣的政局勢必會依照大法官的釋憲內容去發展,那麼台灣也就勢必會變成上述所說的,行政權獨大,總統可以不依法行政而為所慾為,後患是無窮無盡的。我不是在吹牛,呵呵。不相信我以下的評論有發生這樣的作用的人,可以去問一問當時的黨政要員們和大法官們。 @@@@@@@@@ 大法官是一群無恥的政客 核四釋憲案大法官公佈釋憲文,朝野一致肯定,表示會尊重, 在野黨說行政院私自癈核四,是違憲的行為,核四應立即興建, 執政黨說不違憲,核四依然停建續癈中, 大法官是一群無恥的政客,大法官向下沉淪的情形已經很清楚, 誰能貶低大法官的地位和權威呢??除了大法官自己能以外,別人是一點也不能, 大法官八面玲瓏的,想討執政黨的歡心又想討在野黨的歡心, 結果是豬八戒照鏡子,裏外都不是人,而是一頭貪婪的、宵小的、愚蠢的豬, 唯有堅持公正的立場和行為,唯有清楚的斷定是非, 才能頂天立地,才能經得起考驗,才能播雲見日,才能化解僵局,才能樹立典範, 才對得起國家所賦予的權力,才對得起全民的託付,才對得起自己的職責, 所謂的程序瑕疪,贏得了在野黨的肯定,也獲得了執政黨的承認, 看起來好像是非常公正的、極為英明的、充滿智慧的釋憲結論之重點, 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補正的措施,牽引朝野共同解決僵局,好像很不錯, 建議立法院立個興建核四的法律案,好像是個很好的辦法, 建議朝野對話、辨論、協商,好像很中肯, 建議倒閣然後解散立法院以探究所謂的新民意,好像是一條必須要走的康壯大道, 等....牽引朝野一起起舞亂跳, 其實這是宵小們賣弄小聰明的伎倆,其實這是包著糖衣的毒藥, 釋憲應該是解決憲政爭議的落幕時刻,而不應是另一波憲政爭議的開始和高潮, 但是這樣的釋憲內容是憲政爭議的落幕時刻嗎??已經塵埃落定了嗎?? 好像不是落幕時刻,反而像是塵埃風雲再起的樣子, 2001 1 15 @@@@@@@@@@@@@@@@@@ 核四是國家的重大政策,而且是經過覆議的程序, 行政院想要癈除核四,當然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 這樣的憲政體制的運作是清清楚楚的, 宵小們偷雞摸狗的伎倆應遭全民的唾棄和譴責, 行政院絕對無權私自癈除核四,這是無庸置疑的,不過白癡和宵小例外, 行政院私自的癈除核四的行為是違法違憲的,承上所言,同樣是無庸置疑的, 行政院私自的癈除核四的行為是違法違憲的,所以這樣的行為是無效的, 大法官不敢明言宣示,已經對不起憲法了,也已經褻瀆了憲法的尊嚴和權威了, 而大法官褻瀆憲法的同時也屑瀆了自己, 對於這麼重大的事情,大法官不敢明言的宣示違憲,承先啟後的影嚮至為深遠, 以後每個政黨對於重大的政策,都可以比照此例辦理,豈不是後患無窮, 長久的以後不說,現在就使得朝野各執一詞,違憲與合憲之爭延續, 其所造成的政爭,禍患也數之不盡, 本來應該是爭執落幕的時刻,卻因大法官的不公正、私心、賣弄小聰明, 而使得上述的禍患得以產生,這樣的罪過不小啊!! 大法官可能以為做出所謂的「程序瑕疪」的釋憲,贏得了在野黨的高度肯定, 又贏得了執政黨的承認而沾沾自喜!! 自認為這是非常公正的、極為英明的、充滿智慧的、兩全齊美的作法, 其實立場一旦有了偏私,不能為所當為、言所當言,不務正業的、賣弄一點小聰明, 像個小丑一樣的在耍小把戲,不但想得到的好處會得不到,反而會產生許多壞處, 行政院絕對無權先斬後奏,絕對無權私自癈除核四,這是無庸置疑的, 在行政院私自的作出癈除核四的行為後,還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補正程序」, 同時還說行政院私自癈除核四有效或無效,不是大法官釋憲的範圍和職權, 行政院私自癈除核四有效或無效,怎麼會不是大法官釋憲的範圍和職權呢?? 當然是啊!!怎麼會不是呢??國家養那些大法官就像養一群米蟲一樣!! 不盡義務還理直氣壯,怠慢職責還說合情合理, 在行政院私自的作出癈除核四的行為後,還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補正程序」, 不就等於說行政院有權對核四先斬後奏,這又與上述的法理抵觸,等於自相矛盾, 所謂的程序瑕疪必須具備那些要素才能成立呢?? 行政院有權對核四先斬後奏,而且早就做好了後奏的準備了, 而且是立法院與行政院的立場是一樣的,而且還已經公開的表明同意癈除核四, 只是行政院缺少向立院報告和徵詢同意的行為, 所以才能用「程序瑕疪」和「補正」來形容, 但是事實是這樣子的嗎??很遺憾,事實絕非如此, 行政院不但沒有先斬後奏的權力,而且行政院是打算斬而不奏, 行政院認為自己擁有私自的癈除核四的權力,根本就沒打算徵詢立法院的同意, 而且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意見是不一樣的,立法院已經把續建核四的立場表達得很清楚了 所以判為「程序瑕疪」是大法官自行捏造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就像個犯了罪大惡極的歹徒,他去做了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的事, 他還自認為無罪,直到激起了公憤之後,直到受害者強烈的反彈之後, 才主動的去向大法官求救, 而大法官竟然在法庭上冠冕堂皇的說, 你要殺人放火、奸淫擄掠必須事先伸請,(還沒說錯) 你沒有事先申請就去殺人放火、奸淫擄掠也沒關係,(已經錯得很離譜了) 只要事後再申請後准也可以,雖然你根本就沒打算提出申請, 我不知你提出申請會不會獲准,因為我已經把自己假裝成白癡和瞎子, 我也不判定你去擄掠而來的贓物,是應該還給被害者或是已經屬於你的合法所有, 因為這不是在我的職責和判決範圍, 你所犯的罪只是沒有提出申請的「程序瑕疪」而已, 而不是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的大罪,你有沒有犯法「違憲」我不知道,我也沒有說, 我請世人自己去判決,各黨及全民都有權來判決,我對每一個人都是公平的, 我把審判權還給全民,你們看我是多麼的英明, 這樣的法官主動的在擔任被告的辨護律師 種種的說詞都在為被告脫罪,這樣的法官自毀立場,根本就沒資格穿上法官的制服, 載上法官的帽子,站在法官的位子上說話和審判,這樣的法官與宵小們狼狽為奸, 法官的尊嚴和權威不要了,這還是個小罪過,連法庭和法律也給他們沾污了, 連全民都要因此而承受日後無窮的禍患,這才叫人痛心, 建議立法院立個興建核四的法案, 這樣的建議必須在核四已經遭到合法的癈除之後,針對核四所做的補救措施, 然而,核四根本就仍然處於合法的興建當中,如果還立個這樣的法, 不但是多此一舉,而且還會讓古今中外的人士們笑掉大牙, 台灣的朝野和全民對憲法和法律的常識竟如此的低落,簡直就像一群豬, 建議朝野對話、辨論、協商,建議倒閣然後解散立法院以探究所謂的新民意, 就像一場拳擊比賽,雙方已經打滿了十二個回合了,雙方都已經打得鼻青臉踵了, 雙方都已經打得精疲力盡了,雙方已經準備結束比賽了, 雙方已經在等候裁判的判決了,結果裁判卻說,我分不出勝負應屬那一方, 所以我要求雙方再打延長賽,而且單打獨鬥是美中不足的遺憾, 所以我建議把戰場擴大,雙方的支持者也一起跳進來打群架, 這樣輸的人才能輸得心服口服,贏的人也才贏得轟轟烈烈, 我這樣的判決是最公正的了,也是最公平的了, 核四續建與否公投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在行政院違法違憲的私自癈除, 致使立法院發動倒閣,然後總統解散立法院以重選,然後才來決定核四的存癈, 這就是一個錯誤的發展之道,也是個錯誤的憲政體制運作之示範, 因為以後每個執政黨都可以比照辦理,都可以一意孤行的任意的胡搞亂搞, 這樣的獨裁方式是極為危險的,民主政治、依法行政都將崩潰而無所軌道能依循, 2001 1 17 |
|
| ( 創作|其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