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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
2009/03/12 16:53:07瀏覽1390|回應0|推薦0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年○月○

性別:男

住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台灣彰化看守所

職稱:管理員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

證據: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臺灣彰化看守所彰所人字第0970xxxxxx號獎懲令〈附件〉

獎懲通知送達年月日: 97625

 

請求事項:

申訴人接獲本所中華民國97623日彰所人字第097030xxxx號獎懲令通知,不服機關僅作嘉獎獎勵,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提起申訴。

事實及理由:

      本〈97〉年426日下午330分,一舍禁見區發生人犯集體意圖脫逃事件,禁見5房六名羈押被告利用主管開舍房門取茶水桶及換洗衣服機會,突然全數衝出舍房猛烈攻擊替代役男、管理員與中央台主任,造成四名職員輕重傷和財物損失。

本次脫逃未遂事件,共有整房六名之羈押被告,之中不乏強盜、槍炮、毒品等重刑犯,且預謀脫逃一段時日了,不但預先磨尖數支筷子,更作好縝密計畫,一衝出房門,如同任務編組般,先攻擊制住替代役林○○,接著以拳頭、茶桶往申訴人頭上砸,將申訴人逼至角落,另一組直接衝往中央台攻擊吳○○主任,由於敵眾我寡他們又握有凶器,申訴人警棍損壞〈內勤一直未換新〉致難以近身搏鬥,當時第一念頭是守住鑰匙不要被搶及護衛身體不要遭嚴重傷害,盡量以對峙延遲策略以等待支援,亦即「以空間換取時間」,然而人犯逃獄心切故而攻擊頻率緊湊,雖目睹吳主任受傷倒地,奈何自顧不暇無能馳援,後利用空檔勉強衝至中央台,本欲藉此關閉禁見鐵門將之隔離利於應付,無奈人犯如影隨形追出來,此時反遭六犯齊擊,其中有人拿鑰匙聯結鐵鏈當武器,因該時主任已倒地喪失抵抗力,唯一役男則似作壁上觀,申訴人瞬成眾矢之的,幸二舍程○○主管聞聲下來協助,方稍可反擊,就在備勤警力到援前,人犯猶意圖群力挾持申訴人最後一博,基於顧全戒護人員尊嚴避免成人質,遂奮力甩開挾持暫避至雜役聚集處,六脫逃犯見大勢已去方才俯首就逮。按此情節,執勤人員處理過程完全符合『 發生重大收容人脫逃事件,搶救得宜,有具體效果』要件。

  綜觀事件發生始末,雖說過程檢討不免瑕瑜互見,然在值班人員奮不顧身奮戰不懈下,人犯集體暴力脫逃事件能以「未遂」平和圓滿落幕,可謂處置得宜,整體而言差強人意堪稱「瑕不掩瑜」,至少功過相抵後,敘獎須恰如其分合乎比例原則。長官或許會有如下質疑:1.吳○○主任為何第一時間就失去抵抗能力?2.林○○役男為何毫無反抗作為?3.事發時禁見區鐵門何以未隨手關上?4.開門前有無先從瞻視窗監看動態及舍房門有無打太開?5.為何不使用警棍壓制?以當時之事出突然,任誰皆措手不及,故主任「太早倒下」屬非戰之罪無從苛求也;而替代役平時專業訓練不夠是主因,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故亦無由苛責也;至於禁見鐵門,其實設該道門本意在防串供非防脫逃,長官曾有口諭「假日與夜間虛掩即可」,且不妨反面思考,如若當時門是關著,申訴人與林姓役男極可能因公殉職,舍房鑰匙也可能不保,後續處理恐益加棘手,故反需慶幸門未順手帶上才是!實務上舍房門必須開到足讓收容人探身出來取茶桶,動作久而久之拿捏上難免誤差〈小房間更容易輕敵〉,而逃犯臉上不會寫著「我要脫逃」字樣,表情也善於偽裝,就算察言觀色真查覺有異,難道僅憑個人猜測便拒絕開門或要求調集警力再開?這樣會否被譏笑「防衛過當」罵「神經質」?幹獄警每天反覆戒護工作本就摻雜賭膽識和碰運氣成份,至若當天如果使用警棍,以當時緊急又緊張情狀定然施用失控,不管脫逃者或管理員傷亡,殘局反不好收拾,況且警械使用與否管理員本有「彈性裁量」餘地,故忘了警棍未嘗是壞事。

      這次人犯脫逃或可肇因職務調動青黃不接導致管理鬆懈使然,發生在週休假日,顯示他們計畫周詳,狡滑地選擇警力最單薄時刻行動,值班同仁堅守崗位克盡職責偏不遂其所願,兩分鐘不到控制場面,讓長官放假無後顧之憂暨免受戒護事故究責,防範脫逃表現可圈可點!防逃過程,主任管理員膝蓋骨破裂住院請公傷假,程○○管理員眼鏡被打破,眼角、手足多處傷痕累累,申訴人頭部及身體也遭猛烈襲擊,鈦框眼鏡與極具紀念價值訂婚手錶毀損,醫院掛急診〈假日無普通門診〉X光檢查費數百元,林○○雖無為,就算沒功勞也有苦勞,總比懦弱的躲在外頭只會拉門不敢進來並肩作戰的好,結果竟然事後只獲得一盒水果禮盒慰問,其他慰問金或補償付之闕如,論功行賞也只「嘉獎一次」,好似哄騙小孩一般,心態離譜,他監人員聞之亦咸認不可思議哩!回憶當時宛如殺戮戰場情景猶心有餘悸,頗僥倖能安然度過劫難,錄影鏡頭與身歷其境感受落差太大,申訴人之所以談笑風生輕描淡寫,為的是怕同事往後執勤心頭會存在陰影,完全出於好意,遺憾許多同仁喜好“事後孔明”講風涼話,長官似乎也覺“瞴蝦米代誌”,那天中央台裡面是脫逃犯正以多欺少攻擊主管,非是管理員以優勢警力甕中捉鱉抓逃犯,外頭拉住鐵門的穿制服者也許真替機關保住些許顏面,但瞧在雜役旁觀者眼裡評價卻不是如此,根本是一群不顧自家人死活的懦夫!

在本所,申訴人曾站衛門發覺戒護科電線走火,立即取滅火器滅火未釀成火災,站崗哨也曾多次發現有出所受刑人將大包檳榔丟進圍牆而通報中央台,查房曾查獲紋身器,結果都沒記半支獎,這些過去陳年往事,每思及仍一肚子鳥氣,當初真該讓火蔓延燒掉看守所,後來查房查到東西也就垃圾桶一丟「結案」了事,發現牆外丟包便消極讓「有緣者」去拾獲,穿插這些題外話,目的要說明獎懲不公會打擊士氣,本所曾遭媒體踢爆敘獎浮濫,所謂無風不起浪,的確某些人特別得到青睞,某些獎勵事由牽強到不惜違反函示,某些人拿命換功績卻遭「冷處理」,何故浮濫嚴苛尺度這般厚此薄彼差別待遇呢?!

長官心目中在意仕途無可厚非,爾來在「工作條件」方面確有用心改善,亡羊補牢值得肯定,申訴人也贊成為了機關形象及績效,負面消息盡量超低調。觀之本次人犯脫逃未遂事件危機處理,靠薄弱警力殺出重圍,人員沒被挾持致投鼠忌器,舍房鑰匙也緊握手中未被搶走,歷時九十餘秒即搞定,機關長官應是面子裡子兼顧。人犯要脫逃是早有計畫,舍房門也不得不開,開門也依照規定兩人會同,這種事沒人喜歡碰上,事故既然發生,法務部調查報告充其量「看圖說故事」,天馬行空無法百分百貼近真實,檢討原因切忌吹毛求疵。有道是「時勢造英雄」,只是這英雄代價未免太高了!又看到叫人哭笑不得的小兒科敘獎,“英雄變狗熊;狗熊變英雄”尤讓人無法接受釋懷,制止脫逃有功者辛勞付之流水,爾後需否「賣命演出」豈非進退失據?假設當天申訴人不作頑抗或略作抵抗即“技術性失守”,讓其輩輕易將所有舍房門打開,收容人全部放風出來散步,屆時即使請求靖安與警察進駐,恐難善終,君不見,當日替代役通用鑰匙被搶後他們確已準備從1房開起,那把遭搶鑰匙若換成舍房鑰匙,後果不堪設想!

六名禁見重刑被告同時脫逃,還持凶器傷害管教人員,難道稱不上「發生重大收容人脫逃事件」?90秒“搶救黃金時間”內制伏逃犯,難道不是「搶救得宜,有具體效果」?答案如果肯定,本信賞必罰及依法令行政原則,上級主管機關既訂有具體明確獎懲標準函令供遵循,焉得自創抽象事由敘獎,考績委員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二款為獎懲法令依據,認事用法謬差法規適用錯誤矣!人評會撤銷申訴人「嘉獎一次」違誤原處分,改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三點第二款〈如附件〉──『發生重大收容人脫逃、擾亂秩序、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搶救得宜,有具體效果』改記一大功,以符法制。

 敬陳

 

彰化看守所

                                                                                申訴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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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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