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8寫稿【本文113.11.29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草根民意論壇版刊登】
媒體報導太露白 正義之士可能變烈士
前後任勞動部長把機關搞的舞龍舞獅像廟會熱鬧,打打殺殺像殺戮戰場慘烈,部裡烏煙瘴氣冤〈怨〉氣沖天,部長渾然不知,部長室隔音真好呀,部長上班從不走出辦公室探求民隱嗎?皇帝都會微服出巡,女部長足不出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黃花閨女,講白點,就是霸凌共犯結構,讓人想起美國受暴女子撥打911被忽視導致遇害的都市傳說,前前部長許銘春被控二年前挪用「就業安定基金」365萬元辦私人演唱會,涉嫌貪瀆,北檢已分「他字案」列被告偵辦,筆者愛唱成癡,唱歌要投幣,一首10元不二價,老主顧也沒打折,KTV唱機認錢不認人,365萬可讓我唱一輩子唱不完,當官真好!
事件導火人物是該部北分署長謝宜容,雖說壯士斷腕已二大過將其免職,感覺當機立斷免受其亂,明眼人看是導演一齣詐死苦肉計,必藉行政訴訟借屍還魂演復活記,非年終之平時重大功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茲事體大,考績法有明列8項法定情形,謝宜容沒圖謀背叛國家之確實證據,沒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之證據,沒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之確實證據,沒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之證據,沒連續曠職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調查報告已幫她辯護做證神隱皆有請假在案,至於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她脅迫侮辱的都是下屬,勉強適用的是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這部份有明確證據,另外涉及貪污案件行政責任重大,這部份也有證據司法偵查中。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這一點勞動部似乎蓄意留下翻案伏筆,而故意程序違反,畢竟考績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不只考績獎金掛零,公務員鐵飯碗也會砸了,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認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公務員所為免職處分,直接影響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受處分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釋字第298號補充解釋許受免職處分公務員請求司法救濟。釋字第491號解釋認定受免職公務員既得提起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乃宣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規定違憲。
故而公務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事件復審人仍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或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因之謝宜容免職處分仍有得玩,除非判刑有罪。
大眼睛高鼻樑,一看就是老闆娘,謝宜容趾高氣揚,一眼看就是霸凌慣老闆,新部長要設「部長申訴箱」應該「目的良善」,只是首長信箱如果不是設鎖親自打開,形同虛設,幕僚會攔截蒙蔽,甚至洩露申訴檢舉人身份,首長本身不重視輿情民意的話,官樣文章真的有設比沒設糟糕,吹哨者往往出師未捷身先死,正如媒體報導太露白,正義之士可能變烈士!
曾經報載某女子被綁,靠著冷靜機智暗地裡請工人報警脫險,成功破獲一樁殘暴擄人勒贖重大刑案,經媒體鉅細靡遺解說破案過程,民眾的確滿足知的權利,但相對也灌輸犯者檢討改進「下不為例」之知的權利,雖然媒體沒有指名道姓透露報案者身份,這種指桑「誇」槐此地無銀三百兩作法,跟直接公佈姓名有什麼兩樣,當天歹徒請誰維修對講機心知肚明,紙條求救法也遲早失效,試問孔明如果一再綸巾羽扇擺空城計,司馬懿會再三中計乎?家喻戶曉的「經典」36計見光死,在今天全部行不通也!
看別人英勇事蹟,自己也會想像一旦僥倖撞上,大丈夫當如此也,巾幗也當不讓鬚眉;然而回頭想,萬一曝光遭追殺報復狼狽狀,豈非英雄變狗熊!畢竟鎂光燈榮寵一時罷了,危虞憂懼則長久的,軟弱的公權力保障不了好人,法律制裁尤遙不可及。媒體為了搶獨家頭條及第一手,記者拼新聞像拼命三郎太投入,颱風天淹沒下半身敬業採訪,好像身歷其境SNG才能證明所言不虛,也喜歡扮柯然「重建現場」,一絲不掛赤裸裸報導,有的會打馬賽克若隱若現、有的還找替身上場演,有的卻自以為聰明「露一字」保護法,譬如某XX或X某X或XX某,殊不知三次排列組合便讓隱密證人原形畢露無所遁形,對行俠仗義者歌功頌德純文字版即可,穿插鏡頭之「看圖說故事」就免了,我們不樂見社會正義之士不知不覺淪為烈士。
媒體報導太露白 正義之士可能變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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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前後任勞動部長把機關搞的舞龍舞獅像廟會熱鬧,打打殺殺像殺戮戰場慘烈,部裡烏煙瘴氣冤〈怨〉氣沖天,部長渾然不知,部長室隔音真好呀,部長上班從不走出辦公室探求民隱嗎?皇帝都會微服出巡,女部長足不出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黃花閨女,講白點,就是霸凌共犯結構,讓人想起美國受暴女子撥打911被忽視導致遇害的都市傳說,前前部長許銘春被控二年前挪用「就業安定基金」365萬元辦私人演唱會,涉嫌貪瀆,北檢已分「他字案」列被告偵辦,筆者愛唱成癡,唱歌要投幣,一首10元不二價,老主顧也沒打折,KTV唱機認錢不認人,365萬可讓我唱一輩子唱不完,當官真好!
事件導火人物是該部北分署長謝宜容,雖說壯士斷腕已二大過將其免職,感覺當機立斷免受其亂,明眼人看是導演一齣詐死苦肉計,必藉行政訴訟借屍還魂演復活記,非年終之平時重大功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茲事體大,考績法有明列8項法定情形,謝宜容沒圖謀背叛國家之確實證據,沒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之證據,沒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之確實證據,沒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之證據,沒連續曠職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調查報告已幫她辯護做證神隱皆有請假在案,至於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她脅迫侮辱的都是下屬,勉強適用的是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這部份有明確證據,另外涉及貪污案件行政責任重大,這部份也有證據司法偵查中。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這一點勞動部似乎蓄意留下翻案伏筆,而故意程序違反,畢竟考績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不只考績獎金掛零,公務員鐵飯碗也會砸了,大法官釋字第243號認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公務員所為免職處分,直接影響憲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受處分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釋字第298號補充解釋許受免職處分公務員請求司法救濟。釋字第491號解釋認定受免職公務員既得提起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乃宣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規定違憲。
故而公務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復審事件復審人仍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或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因之謝宜容免職處分仍有得玩,除非判刑有罪。
大眼睛高鼻樑,一看就是老闆娘,謝宜容趾高氣揚,一眼看就是霸凌慣老闆,新部長要設「部長申訴箱」應該「目的良善」,只是首長信箱如果不是設鎖親自打開,形同虛設,幕僚會攔截蒙蔽,甚至洩露申訴檢舉人身份,首長本身不重視輿情民意的話,官樣文章真的有設比沒設糟糕,吹哨者往往出師未捷身先死,正如媒體報導太露白,正義之士可能變烈士!
曾經報載某女子被綁,靠著冷靜機智暗地裡請工人報警脫險,成功破獲一樁殘暴擄人勒贖重大刑案,經媒體鉅細靡遺解說破案過程,民眾的確滿足知的權利,但相對也灌輸犯者檢討改進「下不為例」之知的權利,雖然媒體沒有指名道姓透露報案者身份,這種指桑「誇」槐此地無銀三百兩作法,跟直接公佈姓名有什麼兩樣,當天歹徒請誰維修對講機心知肚明,紙條求救法也遲早失效,試問孔明如果一再綸巾羽扇擺空城計,司馬懿會再三中計乎?家喻戶曉的「經典」36計見光死,在今天全部行不通也!
看別人英勇事蹟,自己也會想像一旦僥倖撞上,大丈夫當如此也,巾幗也當不讓鬚眉;然而回頭想,萬一曝光遭追殺報復狼狽狀,豈非英雄變狗熊!畢竟鎂光燈榮寵一時罷了,危虞憂懼則長久的,軟弱的公權力保障不了好人,法律制裁尤遙不可及。媒體為了搶獨家頭條及第一手,記者拼新聞像拼命三郎太投入,颱風天淹沒下半身敬業採訪,好像身歷其境SNG才能證明所言不虛,也喜歡扮柯然「重建現場」,一絲不掛赤裸裸報導,有的會打馬賽克若隱若現、有的還找替身上場演,有的卻自以為聰明「露一字」保護法,譬如某XX或X某X或XX某,殊不知三次排列組合便讓隱密證人原形畢露無所遁形,對行俠仗義者歌功頌德純文字版即可,穿插鏡頭之「看圖說故事」就免了,我們不樂見社會正義之士不知不覺淪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