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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京華城容積率明顯圖利財團弊案,台北地檢署刻正指揮廉政署展開搜索約談偵辦,有形動作亦為收網階段,案發時擔任市長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8月30日一早住家及黨部即遭兵分多路同步搜索,柯文哲夫婦被廉政官帶回偵訊,馬拉松式訊問後又移送北檢複訊,31日凌晨庭訊過程中柯表示拒絕夜間訊問,逕欲行離開偵查庭,檢察官曉諭其得休息後再問,柯仍堅定拒絕,因訊問程序猶未完成,檢察官顧慮任其離去將使案情不明,審視圖利罪嫌重大且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妨害偵查目的風險升高,乃依刑事訴訟法告知相關權利予當庭諭知逮捕,並交付逮捕通知書,律師認為檢方非法逮捕將向法院聲請提審。

憲法第 8 條是號稱條文最長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規定。柯文哲當然不是現行犯,逮捕拘禁必須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須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方得審問處罰,否則當事人得拒絕,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法院提審,此項聲請法院不得拒絕及先令機關查覆,逮捕機關對法院提審不得拒絕遲延更不在話下,任何機關進行非法逮捕與拘禁,人民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處理。司法機關如何定義,大法官釋字第392號有分偵查訴追之檢察機關,及審問的法院作不同解釋,舊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僅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條件,與憲法規定有所違背而宣告定期失效,至於所謂「檢警共用24小時」,係指客觀上確得為偵查之進行而言,若有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定障礙事由,自不應計入,另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24小時分配是警方16小時、檢察官8小時,故原則上警方應該在逮捕16小時內送地檢署,否則應經檢察官許可,以免壓縮檢方偵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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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柯文哲

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證必要,一般使用通知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才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搜索柯文哲的廉政官居然未雨綢繆隨身攜帶傳票,可見早有「預謀」要強制逮人了,這叫下棋思考三招,筆者原納悶廉政署政風人員那來司法警察權,翻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才知,乃比照調查局組織法,其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人員,依職等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民眾黨集體意志護「柯文哲清白」,理念偏綠名律師黃帝穎認「事證明確」批該黨價值錯亂之法盲瞎挺,身為專業律師,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不曉黨同伐異嗎?

打從政論名嘴細數柯文哲三大案罪狀,筆者即認為柯在劫難逃,回不到從前了,他必將身敗名裂,元氣大傷,畢竟明目張膽圖利利益太大,行徑太誇張妄為,智商157的市長低級犯賤,犯行已然百口莫辯,剩下的只是垂死掙扎困獸之鬥,他現在行使的憲法與法律上權利,仍應尊重,死刑犯臨刑聲嘶力竭喊冤,甚至有槍決後憋最後一口氣長達5分鐘紀錄,落水者求生本能總發揮淋漓盡致,人類潛在能力驚人也!

日出前、日沒後之夜間偵訊,疲勞轟炸類似刑求「科學辦案」,司法警察原則禁止,因為夜間人的注意力難集中,也會因「怕黑症」而理智脆弱,故除非是夜間逮捕到案驗明正身,或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或檢察官、法官許可,情形急迫亦可,柯文哲從日間延續接力訊問到深夜,身心俱疲「拒絕再玩」,依情依理不過份,但已由檢察官親自接手夜訊,拒絕於法則有疑義,柯文哲聲請提審由法院認定,誠屬正確法定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