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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4 17:42:58瀏覽372|回應0|推薦0 | |
前總統官司敗訴,必須民事賠償一千萬且登報澄清,這則新聞在「刑不到士大夫」的台灣頗聳人聽聞,還以為看到韓國報紙呢!聯合晚報十七日社論「判決得體但賠償過高」文,本人認為精神慰撫賠償如何計算「比例」?應是「判決得來不易但賠償可再議」。 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相當,按「最高法院十九上一六一三、四七台上一二二一判例」解釋,係由法院斟酌實際的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的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而決定之。李登輝享優厚卸任禮遇,若妨害名譽判幾十萬賠償對其根本不痛不癢,就像台胞到大陸亂吐痰被罰金20元,立刻掏出100元再吐四次湊足整數道「不用找了」,成何體統!舉凡身體、名譽之類人格權,或著作、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頗難確切估算其價值,生命本無價,名譽、貞操及人性尊嚴,有人視之為第二生命。故不管宋楚瑜提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抑毀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李登輝以卸任元首之尊詆譭在野黨主席,誠如法官所稱,李前總統動見觀瞻,不能任意以未經求證事實影射攻擊別人,而宋先生擔任過官派省主席、民選省長暨執政黨秘書長等要職,曾是政府要員,現又領導親民黨且堪謂泛藍共主之一,難道隨便判賠三、五十萬安撫打發,就合乎比例?珠寶店珠寶有的價值連城之「無價之寶」;網路援交價碼也論「貌」計酬;演藝歌星名模餐桌陪吃,行情排行亦相差懸殊。你毀謗、侮辱我,假使判決我毀謗、侮辱你回去,似乎最合乎比例,其實不然,因有人臉皮薄、有人臉皮厚子彈打不透。問命值多少錢?一百億買一條命一般人未必肯賣,殺人罪法院民事判決皆一、二百萬間「行情價」,合乎比例原則嗎?精神損失這種無形抽象名詞,慰撫賠償不可能精準計算「比例」的! 世風日下,政治風氣尤其污濁,媒體捕風捉影狗仔文化盛行,明槍與暗箭傷人卑劣毀譽傷節戲碼天天上演,前總統一千萬毀謗賠償加上平面媒體刊登澄清啟事,深具殺「虎」警猴作用也完全合乎法律意旨,台灣人應珍惜此得來不易判決,為台北地院郭姓女法官道德勇氣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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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