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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真調 總統僭越大法官權限【93.10.5中央日報全民論壇刊登】
2005/11/17 22:25:21瀏覽231|回應0|推薦0
                
2005/10/24 17:05 瀏覽69|回應0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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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寧靜 (2)

 

     如 果 照 陳 總 統 與 游 錫堃前院 長 對 法 律 的 顢 頇 , 政 治 制 度 不 必 爭 辯 總 統 制 、 內 閣 制 或 五 權 憲 法 制 , 乃 道 地 之 「 總 統 與 行 政 院 長 權 力 三 、 七 拆 賬 分 贓 制 」 。 

  民 進 黨 想 推 動 三 權 分 立 , 看 某 些 考 試 委 員 私 搞 命 題 意 識 形 態 , 違 反 考 試 權 超 然 中 立 、 監 察 委 員 連 個 「 推 動 第 一 夫 人 那 雙 手 」 的 羅 太 太 也 約 詢 不 了 , 御 史 糾 彈 威 信 蕩 然 無 存 , 該 兩 院 名 存 實 亡 早 該 裁 撤 了 ! 又 法 律 草 案 立 院 未 審 總 統 即 預 先 警 告 違 憲 不 准 過 關 , 已 通 過 的 法 律 總 統 也 御 批 違 憲 拒 絕 公 布 不 予 執 行 , 三 一 九 元 首 槍 擊 事 件 有 無 造 假 他 說 了 算 , 阻 撓 司 法 與 政 治 調 查 , 無 異 於 回 到 「 朕 即 國 家 」 天 子 一 語 等 於 法 律 , 既 然 君 主 立 憲 司 寇 , 則 立 法 、 司 法 兩 院 豈 非 也 贅 疣 多 餘 該 撤 了 ? 

  依 憲 法 本 文 暨 增 修 條 文 規 定 , 立 法 院 議 決 之 法 律 案 窒 礙 難 行 時 , 政 院 僅 得 經 總 統 核 可 移 請 覆 議 , 覆 議 失 敗 行 政 院 長 應 即 接 受 該 決 議 , 總 統 也 必 須 收 到 十 日 內 公 布 之 。 有 無 違 憲 之 虞 , 現 行 制 度 關 於 法 律 之 違 憲 審 查 專 屬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權 限 , 乃 獨 占 制 。 而 真 調 會 特 別 條 例 即 使 惡 法 亦 法 , 總 統 依 法 任 免 文 武 官 員 , 即 有 依 該 法 任 命 真 相 調 查 委 員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 故 依 法 任 命 既 是 權 尤 是 責 不 容 便 宜 了 事 。 

  如 今 總 統 兼 起 大 法 官 來 , 對 真 調 條 例 先 事 前 「 警 告 性 宣 示 」 又 事 後 「 抑 制 性 審 查 」 , 顯 然 「 夏 爐 冬 扇 」 顛 倒 無 程 序 且 越 俎 代 庖 ! 就 算 學 法 的 陳 總 統 自 詡 「 法 」 力 高 強 , 造 詣 超 過 「 法 界 最 高 僧 」 大 法 官 , 也 該 顧 及 師 生 情 誼 別 徒 弟 打 倒 師 父 , 讓 身 兼 大 法 官 會 議 主 席 的 司 法 院 長 這 位 恩 師 太 難 堪 , 自 古 常 道 「 有 狀 元 學 生 嘸 狀 元 老 師 」 莫 非 此 指 ?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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