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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2009/10/27 1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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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19294A
號主旨:預告訂定「從事烹飪而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三、訂定草案條文(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
http://w3.epa.gov.tw/epalaw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4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二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41
號。
(
三
)
電話:
(02)23117722
轉
2671
。
(
四
)
傳真:
(02)23810642
。
(
五
)
電子信箱:
cmkuo@sun.epa.gov.tw
。署長張國龍
「從事烹飪而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公告草案總說明廚房烹飪廢氣主要係來自於食材經烤、煎、炒、炸等各式烹飪過程所產生的油煙及惡臭,該二項空氣污染物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範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
目前相關廚房油煙之排放管制,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排放標準及第三十一條行為罰等規定進行規範。
餐飲業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包含餐廳經營、烹飪過程所產生之清洗廢水及廚餘廢水等水污染問題、廚餘及一般垃圾等廢棄物問題、冷氣水塔抽風馬達運轉等噪音問題、烹飪油煙及臭味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
統計分析本署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之公害陳情資料,餐飲業相關之陳情案件數由九十一年八千件,升至九十四年一萬零一百三十件,
其中以空氣污染之惡臭及噪音陳情類別有逐年升高之趨勢。
顯示餐飲業所造成之污染如未能妥善改善,將嚴重影響到附近居民之生活環境。對於一般家庭廚房油煙之處理,目前僅使用抽(排)油煙機,將廚房烹調廢氣直接抽取排放到大氣中,由於家庭抽(排)油煙機未具有去除油煙或臭味之空氣污染防制功能,將造成附近居民臭味污染問題。另對於餐飲業之廚房油煙處理方式,經調查,目前業者裝設檔板過濾器、濾材過濾器、水幕式除油裝置或其他前處理設備之設置比率約為百分之五十一,前處理設備之後再加裝靜電集塵器設備、濕式洗滌設備、活性碳吸附設備、紫外光
-
臭氧處理設備或其他型式之後處理設備的業者,則約為百分之三十二;此外,仍有部分業者未裝設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是將烹飪廢氣直接排放到大氣中,或甚至是把廢氣排氣管連接至雨水排水溝或其他溝渠,而造成排水溝因油垢阻塞妨礙排水功能,或因油垢積結產生惡臭等環境衛生及空氣污染問題。為解決前述因廚房廢氣排放至排水溝所引起之臭味污染及環境衛生問題問題,
本署將優先管制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之廚房廢氣排放至溝渠之行為,
以減少餐飲業及一般廚房所產生之空氣污染問題,並降低民眾公害陳情案件之發生。本公告事項共計二項,玆分述如下:一、 明定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定義。(第一項)二、 本公告施行日期。(第二項) 「從事烹飪而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公告逐項說明公告說明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法源依據。公告事項: 本公告之內容。一、本公告所稱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係指烹飪廢氣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或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使用而未使用等情形。明定「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定義。二、本公告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本公告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主旨:公告「從事烹飪而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所稱無適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係指烹飪廢氣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或裝設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使用而未使用等情形。二、 本公告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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