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檢察官非常不服, 上訴到第三審!
第三審到了 ( 第三審是書面審理而已, 就是看狀紙而已啦! )
第三審的法官, 當然是不用問當事人, 狀紙更沒有看...
猜猜看第三審的法官會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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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的法官裁定駁回, 不受理判決!
理由呢?
依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儘管總統一加一等於二, 答不對 , 法院對於總統在刑事上的責任, 不能訴究, 不然有違憲之虞! 因為, 憲法對於總統的職位, 任期中有其保障性, 就算總統自願拋棄憲法保障, 然而憲法明定之條文, 係對總統職位之保障, 並非總統個人之保障, 因此並非總統個人可以拋棄! 否則破壞憲法體制, 創造壞的憲政慣例, 因此法院裁定駁回!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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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 結論就是檢察官的起訴不合程式, 法院也不能對總統審判!
否則就是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就算包青天也不能違憲!
除非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外,或經罷免或解職, 才可以"威 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