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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15:00:57瀏覽397|回應0|推薦1 | |
https://taiwanfamily.com/cspetition 請各位至此網站連署,這與12/3的抗議連署是同一份。 ~訴求說明~ 一、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台灣若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必須由台灣人民透過全民公投的方式決定。 婚姻制度關係到全國人民與民眾生活、家庭倫理、道德價值、社會秩序,與國家永續發展息息相關,現行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成年人的結合,並且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民法972條中一男一女結合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符合台灣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民法中父母及祖父母用詞也不應隨意更改,收出養也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 立法機關及政府單位應與全國人民一起共同維繫婚姻家庭制度及保障下一代的權益,以維護台灣的家庭延續與全國人民利益。在同性戀者的遺產繼承、合葬、醫院探病權、手術同意書等等,政府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來解決,在不變動一男一女婚姻定義下,可以透過修改醫療法及相關法律的方式來作。讓同性戀者生活、入院、臨終、遺產等事宜有更多的保障。 婚姻及家庭制度關係到每一個人及整個國家社會之延續發展,相關制度的改變應由全國人民充份的討論並交由全民共同決定。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台灣若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必須由台灣人民透過全民公投的方式決定,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婚姻的定義。 二、子女教育、父母決定:在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違反婚姻家庭定義和混淆男女性別的意識型態內容必須退出校園。 依我國已簽署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兩公約)皆提到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而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也提到:「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家長有教育參與權及選擇權。不論法律如何規範同性戀者關係,皆應尊重家長對子女的教育參與權及選擇權,我們堅持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並且也應這樣教導我們的下一代。目前台大教授因考題出現「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即被開罰,在高中職(含)以下學校教科書裏出現恐同症、異性戀霸權、多元性別、性別光譜等不利於孩子成長發展的意識型態內容,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已明顯不適任,必須全面撤換,法定家長團體代表應佔教育部性平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席次。我們堅持在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違反婚姻家庭定義和混淆男女性別的意識型態內容必須退出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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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