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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6 09:26:19瀏覽679|回應1|推薦4 | |
報載,去年全國警察共開了兩萬七千多張的「烏龍」交通違規罰單,以抄錯車號、填錯到案日期、處所及駕駛人資料等居多,致警察機關因而蒙羞,孰令致之,關鍵在員警的執法心態。 筆者於數日前晚飯後,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外出到離住家不遠處倒廚餘,折返時因闖紅燈,卻被臨時冒出的警車示警攔下,告訴筆者未戴安全帽及闖紅燈必須處多少罰鍰,只見其中一位員警即馬上拿著罰單簿填寫相關資料後,即示意筆者盡速簽名欲離開,由於街頭燈光不足,筆者乃端詳許久,竟發現車牌號碼寫錯了,惟仍好意告知請其更正後再簽名。 警政署亦承認「烏龍」罰單凸顯執法品質低落問題,將要求員警加強教育訓練。一般警察執法均為兩人一組,對所開具之罰單,在給違規者簽名前,員警應採相互校對方式確認,同時亦應以溫和態度告知違規者再次詳閱罰單內容後,始請其簽名,相信違規者絕會樂意配合,如此將可有效降低「烏龍」罰單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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