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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08:47:27瀏覽1672|回應0|推薦8 | |
首先感謝各位家人對我們高雄這次氣爆事件的關懷
另外,針對台東事件我有些看法及建議:"法律" 是保障我們在合法範圍內不受到傷害的自由, ⋯⋯各位在接團時,如果碰到客人要全程脫團時怎麼處理,我看很多家人 但是其實大家可以通報,團體觀光簽證是讓她來台隨團觀光旅遊的, 不是讓她八天恣意暢遊寶島,或許大家可以透過通報"非觀光目的來 讓觀光局或移民署來處理這個事件,也可讓她成為不受歡迎的"觀光 以減少下次同業受害的機會.....
以下是節錄法規來讓大家參考一下..請大家善用第23條第三項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8021 號令、
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 0009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中華民國九十月十二月十一日
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8027 號令發布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第 23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
一 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接待報告表,其內容包含接待大陸地區旅
二 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
三 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
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行糾紛,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負責人或導
五 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前項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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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