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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可以行使的公權力與做法!
2014/09/17 08:47:27瀏覽1572|回應0|推薦8
 

首先感謝各位家人對我們高雄這次氣爆事件的關懷

 

另外,針對台東事件我有些看法及建議:"法律"

是保障我們在合法範圍內不受到傷害的自由,

⋯⋯

各位在接團時,如果碰到客人要全程脫團時怎麼處理,我看很多家人建議就讓她走吧,

但是其實大家可以通報,團體觀光簽證是讓她來台隨團觀光旅遊的,

不是讓她八天恣意暢遊寶島,或許大家可以透過通報"非觀光目的來台"

讓觀光局或移民署來處理這個事件,也可讓她成為不受歡迎的"觀光客"

以減少下次同業受害的機會.....

 

 

以下是節錄法規來讓大家參考一下..請大家善用第23條第三項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8021 號令、

 

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 0009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中華民國九十月十二月十一日

 

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8027 號令發布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第 23 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接待報告表,其內容包含接待大陸地區旅客車輛、隨團導遊人員、行程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傳送或持送交通部觀光局,並由導遊人員隨身攜帶接待報告表影本一份。

 

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

 

三 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行糾紛,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應立即通報。

 

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前項通報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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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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