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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16 06:08:34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 玉曆流傳的經過 第二節 辯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五、當兵與當賊戰死的不同報應 凡是陽世時,官餉當兵的人,自從奉令出發剿除叛亂的當日開始,假若能實心努 作戰,從未行犯姦淫、縱火,有害民間的罪事。 這種人雖然戰死,身首分開,屍骨拋棄零散,即使以前曾犯過錯,陰司一概免於 受苦刑。仍然准許完全恢復原體。 從第一殿點名完,立即交給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為女,一輩子平安吉 祥,得到善終。 假如是械鬥打架,互相兇殺而死;或者作賊行凶時,因作亂而死。 此等人死後皆罪加一等,各照生前所犯罪事,進入各地獄去受苦。 平之山人詩讚: 當兵忠勇是忠魂 ,身首分離亦受尊, 械鬥姦淫民訴賊 ,生前犯罪莫伸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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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