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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辯明世間誤傳的部份(五)
2013/07/16 06:08:34瀏覽20|回應0|推薦0
玉曆流傳的經過
第二節 辯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五、當兵與當賊戰死的不同報應

凡是陽世時,官餉當兵的人,自從奉令出發剿除叛亂的當日開始,假若能實心努
作戰,從未行犯姦淫、縱火,有害民間的罪事。

這種人雖然戰死,身首分開,屍骨拋棄零散,即使以前曾犯過錯,陰司一概免於
受苦刑。仍然准許完全恢復原體。

從第一殿點名完,立即交給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為女,一輩子平安吉
祥,得到善終。

假如是械鬥打架,互相兇殺而死;或者作賊行凶時,因作亂而死。
此等人死後皆罪加一等,各照生前所犯罪事,進入各地獄去受苦。

平之山人詩讚:
當兵忠勇是忠魂 ,身首分離亦受尊, 械鬥姦淫民訴賊 ,生前犯罪莫伸冤。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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