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貪汙洗錢案與陳水扁貪汙洗錢案,同樣陷於「司法正義」與「政治效應」的混戰之中。有人認為應先問李登輝有否犯罪,這是談司法正義;有人則先考慮可能誘發的選情操作,這卻是講政治效應。
像扁案、李案這類案子,可能有三種社會反應。一、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而被起訴判刑,司法不正義,因此引發對抗及仇恨司法偵審的政治效應;二、認為當事人罪證確鑿,司法伸張正義,因此引發認同與支持司法的政治效應;三、明明知道當事人罪證確鑿,但拒談司法正義,卻以藍綠撕裂來操作政爭,引發對抗及仇恨司法的政治效應。
對扁案及李案有第一種反應者應居少數,第二種反應也符合因果法則。問題在第三種反應:明明知道罪證確鑿,但硬將司法正當偵審扭曲為政治鬥爭,仇恨司法,撕裂社會。
< p>在李登輝被起訴的同日,職棒明星陳致遠、張誌家等人的假球案宣判。國人皆將假球案視為「司法正義」,而無人認為會有「政治效應」;但扁案和李案卻有「政治效應」,其影響甚且可能高過「司法正義」。然而,在司法的天平上,李登輝及陳水扁豈不應當與陳致遠及張誌家一律平等?
李案起訴,一般判斷,可能對馬英九的選情造成負面衝擊;這是根據台灣政治的經驗法則所作的直覺判斷,但這也正好證明了馬政府不可能介入偵辦及起訴,因為何必給自己帶來負面的政治效應?
看李案,如看扁案一般,應先看是否符合司法正義,再論政治效應。前述第一種及第二種社會反應,皆不足慮,因為皆符合因果法則;可怕的是第三種反應,明知罪證確鑿,但仍要扭曲司法形象,操作政爭,撕裂社會。
就起訴書內 容看,李案的犯罪情節其實較扁案容易明瞭。李登輝「一帳兩報」,下令從外交部拿了錢,由劉泰英交給尹衍樑,又「回捐」給台綜院,再買下尹衍樑在淡水的「安泰登峰大廈」作為台綜院總部;其間,洗錢的動線,及「水果盒」、「七五○○張旅行支票」等跡證,皆無以遁形。倘若沒有這些罪證,而將李以貪汙洗錢罪起訴,這當然會有「政治效應」;但倘若這些罪證皆屬事實,則為何不應主張「司法正義」?
在正當的司法程序下,對李案的認知,一如扁案,首先要看犯罪事實,再視被告是否知錯悔罪,最後才論刑罰。李若沒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自不容司法誣陷;但李若確有侵吞公帑並洗錢自肥的罪行,他應先知錯悔罪,至於「九十歲還要不要關」,可待法官斟酌,卻沒有理由不對嫌犯進行審判。
不論「司法正 義」或「政治效應」,李案似乎皆循著扁案走過的軌跡在進行。事實真相會愈來愈清楚,政治效應也應會愈來愈澄清。可慶幸的是,這個社會畢竟經歷過扁案在「司法正義」及「政治效應」之間的激戰;那種要國人在明知罪證確鑿下,仍無視「司法正義」,而只問「政治效應」者,恐怕已不易引起共鳴。
其實,眾所皆知,李案之所以偵辦起訴,主要是因陳水扁的一再告發所帶動。而李登輝若貪汙洗錢的罪證確鑿而未被起訴,恐怕連對因貪汙洗錢被判刑的陳水扁也交代不過去。現在,反而要看李登輝的表現;扁案發生後,他對陳水扁的貪汙洗錢緊迫誅伐,並責扁不認錯悔罪,又批扁對抗及扭曲司法,更稱扁是「台灣人的悲哀」,甚至說「貪汙者應當切腹自殺」;現在輪到李登輝自己上場,在面對司法審判時,他應當表現 出超越陳水扁的水準與風格。陳水扁說司法迫害不靈,難道李登輝學陳水扁說就靈?
扁李的恩怨情仇,到此亦可作一結算。李以台聯挾持陳水扁執政八年,使陳水扁的「新中間路線」完全覆敗;其間,扁曾在探李病時,出示「洗錢人頭名單」,欲反過來以貪案挾持李登輝而未果。如今李被起訴,對陳水扁而言,可謂是還以公道。這一對政治父子摩西與約書亞,始亂終棄終成仇,已為台灣政治史留下最醜惡猙獰的一頁。
不論對扁案或李案,皆應先論「司法正義」,再問「政治效應」。若是明知罪證確鑿,但仍要污蔑司法,操作政爭,撕裂社會,這樣的Taiwan Next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