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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http://vajraeye0518.com/2012/10/17/淺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以真佛猴戲網為/ 在本文開始前跟大伙說一個呂氏春秋記載的一個典故: [顏回偷吃飯] 孔子窮乎陳、蔡之間,藜羹不斟,七日不嘗粒,晝寢。顏回索米,得而爨之,幾熟。孔子望見顏回攫其甑中而食之。選間,食熟,謁孔子而進食。孔子佯為不見之。 孔子起曰:「今者夢見先君,食潔而後饋。」顏回對曰:「不可。嚮者煤室入甑中,棄食不祥,回攫而飯之。」孔子歎曰:「所信者目也,而目猶不可信;所恃者心也,而心猶不足恃。弟子記之,知人固不易矣。」 故知非難也,孔子之所以知人難也。 孔子周遊列國,來到陳國與蔡國之間,因兵荒馬亂,旅途困頓,三餐以野菜果腹,大家已七日沒吃下一粒米飯,只好白天睡覺來撐飢。有一天,顏回要到了一些白米,下鍋煮飯,飯快熟時,孔子看到顏回掀起鍋蓋,抓些白飯往嘴塞,孔子當時裝作沒看見,也不去責問。 飯煮好後,顏回就請孔子進食,孔子就假裝若有所思地說:「我剛才夢到祖先來找我,我想把乾淨還沒人吃過的米飯,先拿來祭祖先吧!」顏回頓時慌張起來 說:「不可以的,這鍋飯我已先吃一口了,不可以祭祖先了。」孔子問:「為什麼?」顏回回答說:「剛才在煮飯時,不小心掉了些染灰在鍋裡,要是因為這樣全部 丟了太可惜,只好把染到煤灰的部分抓起來自己先吃了。」孔子聽了,感嘆地說:「一般人看到的才會相信,看到的卻未必可以全部相信,一般人所依靠的是自我心 裡的判斷,然而也有判斷錯誤不可依靠的時候。弟子們大家記下這件事,要瞭解一個人,還真是不容易啊!」 現在是二十一世紀,網路已經是家家戶戶必備的民生需求之一,任何人都可以到網路去購物或是張貼文章,網路犯罪卻也同樣的在不知不覺中觸法而不自知, 其中以誹謗罪為大眾最常觸犯,不僅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對名譽受到損害的被害人,也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本文的用意是在於提醒各位自己深思在[顏回偷吃 飯]後人聖孔子的嘆息。 翻開六法全書,首先介紹的是什麼是網路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是一種危險犯,並非實害犯,在客觀上不是看被害人的名譽實際上是否真的受有損害,因為事實上很難去測量名譽是否受到損害,甚至去測量損害的程 度,所以只要有誹謗行為的人,他的行為在客觀上有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危險即可構成犯罪,因此只要社會上一般人在觀念上認為這樣的行為會損害「他人」的 名譽,那就可以用刑法的「誹謗罪」來加以處罰。 現在再來說明何謂[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雖然沒有具體的事實,但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 如果你罵人是豬是狗,如果你舉證不出他人是豬是狗的證據足以說服法官採信,那麼你就已經準備要依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而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卻不同: 1、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2、誹謗是指未指定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誹謗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 以上皆是法律為保障人格權而以刑法來保護的內容。 就算被控方提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卻也有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善意,係指表意人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就被指摘者而言,他人之 指摘,均令其感到不快或自認名譽受損,故極易認定指摘者,並非出於善意,因此,是否以善意發表言論,應依利益權衡理論就具體事件為客觀判斷,尚不得僅從被 指摘者之立場,而為判斷,若表意人因自衛、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且未逾必要限度,即構成本款阻卻違法事由。 在[顏回偷吃飯]的省思下,那些聽來的毫無證據力的道聽塗說的穿鑿附會的..在法庭上法官皆不會採信,情節重大者還會以刑事案件起訴。(案例詳見蕭平實的判決書 http://www.tibet.org.tw/20120910.doc) 我們了解以上後言歸正傳,真佛宗出現的網路誹謗以猴戲網為最,端看[猴戲網]的戲碼已經構成誹謗罪以及公然侮辱罪。 大家試想看看,法律基於一罪一罰原則下,每一件控訴採取一罰,被他所汙辱到的人都採取法律行動,他要關多久?要賠償多少人?敢問在證據齊全下對簿公堂時,諸位誹謗人士敢不敢步入蕭某後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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