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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電信業者須提供7天試用期
2014/02/18 14:56:00瀏覽348|回應0|推薦16

這樣才合乎消費即享有的原則,不然花錢買罪受??

Pemberley View Lyme Park Stock Photo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苗栗縣多山的地形,影響電信業者部分地區行動網路暢通,相對使一些3G無線網路吃到飽的用戶,有時必須「挨餓」且深感不便。經苗栗縣政府消保官反映、建議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責令5大通信業者修正營業規章,必須提供行動上網試用7天168小時服務。

消保官巫志偉指出,去年曾有行動通信系統用戶投訴,4、5年來一直以綁約方式,與電信業者承租3G行動通信網路,雖享有不計流量吃到飽的服務,但居住地可能是無線網路服務的死角,長時間出現「E」或「。」訊號,急需網路時卻跑不動,覺得每月花大錢卻吃不飽,甚至誤事。

去年底,行政院消保處到苗栗執行參加業務考核業務會議時,巫志偉反映在地民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帶回研商後,行文給全國中華、遠傳、台哥大、台灣固網及亞太電信等5大電信公司,要求依電信法相關規定修正行動電信服務業務。

用戶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前,公司須經用戶同意提供試用服務,即由各電信公司服務地區提供7天168小時試用服務,每個證號以1次為限,各通信公司也須於用戶同意後始得開始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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