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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臺北市長也搞MG149?
2014/10/03 10:18:50瀏覽4509|回應21|推薦45

自從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在台大的MG149賬戶被羅淑蕾翻出來之後,柯陣營策略不少,一下子誘敵深入,一下又全面迎戰,又是嗆提告又是搞悲情,但唯一做不到的就是講清楚!除了透過競選辦公室跟網民發了一個含糊其辭的破解包,就想蒙混過關。MG149,真的那麼清白嗎?

如果真要批評MG149,說它違法可能還不至於,但是道德上瑕疵極大。說洗錢可能言過其實,但逃稅目的明顯!柯P自己在自定的管理辦法中寫明「可將錢捐入MG149內,供私人運用。先捐入,再領出,可扣抵所得稅。」、「提供對外服務為洗錢之用,匯入公帳,由私帳洗出現金則扣10%洗錢費用」明顯就是想逃漏所得稅。其它管理辦法中如「軍機處」、「五五分賬」的荒唐用語,更讓人看到柯文哲的領導統馭能力及輕率作風,在台大這樣的公家單位當一個小小主管尚且如此,那麼要是真的當上台北市長呢?柯陣營真的好意思用「幽默」來替柯P開脫嗎?

如果台北市長也來幽默一下,在市政府的公開捐款帳號下,依樣畫葫蘆開設一個MG149賬戶,除了接受承包市府工程的廠商捐款,以作為研究市政建設之用以外,市府高層員工也必須每月繳交一定金額的「會費」,除了可以拿來買便當飲料聚餐喝酒之外,會員還能捐款入公帳,再從私帳領出,只要扣點手續費,就能節稅,市府員工應該很樂意加入會員才對吧?如果是郝龍斌這樣做,大家還會認為這樣的賬戶沒問題?這樣的管理辦法是幽默?

我們真要選這樣一個台北市長,讓他繼續用MG149來幽默臺北市民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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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untaiyu&aid=1769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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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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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3:38
版主:『只能貼在貝勒爺訪客簿!』

多謝!這問題我已經解決,作成圖檔貼上去就是。請看

http://blog.udn.com/romeolee/17879044

貝勒爺就是好漢作風,敢做敢當,令人佩服!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6 14:41 回覆:

好奇怪,我都已經把文中的格式清除乾淨,卻還是不能貼!無論舊版新版都一樣!只好貼訪客簿了!

貝勒爺好樣的!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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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1:47
丹尼爾兄請看訪客簿,幫個忙。

貝勒爺真不是蓋的!

多謝!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6 12:26 回覆:

我也無法貼,先是超過字數,轉換格式後又說我已貼過不能再重複貼文??

怪!!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6 12:49 回覆:

只能貼在貝勒爺訪客簿!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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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5 01:08
19樓. 版主回覆:『我的父親曾經教育我,不管要當別人的朋友或是敵人,你都要先有那個身價!』

令狐沖聽他說於當世高人之中,佩服三個半,不佩服三個半,甚是好奇,亟盼知道他所指的,除了方證之外更有何人。只聽一個聲音洪亮之人問道:「任先生,你還 佩服哪幾位?」……任我行笑道:「抱歉得很,閣下不在其內。」那人道:「在下如何敢與方證大師比肩?自然是任先生所不佩服了。」任我行道:「我不佩服的三 個半人之中,你也不在其內。你再練三十年功夫,或許會讓我不佩服一下。」那人嘿然不語。

笑傲江湖這段話,清楚說明丹尼爾兄的的意思。

19樓. 版主回覆:『台灣阿Q兄的版已經被你們這些人搞爛了,他修養好懶得理你們,我可是以耍賤出名!』

台灣阿Q兄看的很開,別人到台灣阿Q兄的版,是看他寫的文章,有人胡鬧,只是證明台灣阿Q兄寫的文章有影響力,才會有人搗亂而已。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5 01:13 回覆:

謝謝草山兄!

我的時間寶貴,高雄氣爆陳菊仍在打烏賊戰,台北市又有柯P這樣的無德醫師!我實在沒興趣為了一個到處洗版的人浪費時間!


云芸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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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5 00:11

暗藏在台大醫院名義下的Mg149,抵稅的是以台大醫院名義開出的捐款收據,正當合法無逃稅意圖的捐款抵稅當然沒問題,問題在於和賣發票供人逃漏稅一樣的罪行,利用捐款帳戶的掩護以假捐款換取收據逃漏稅之後再將捐款以現金洗出。

ㄧ般人捐款節稅,捐的錢是不能拿回的,若和捐款承辦人共謀先假捐款給該機構抵稅後再以假發票做帳將捐款洗出,雙方約定互享逃漏稅的不當利得,若被機構或國稅局查獲,這兩人或該機構該當如何??而今台大員工柯醫師號稱帳戶裡有幾百個共謀,要查就會動要台大醫院的本,這不很可笑,台大醫院被幾百個員工利用來洗錢,逃稅,這些道德瑕疵的員工被發現了本來就該開除,員工確稱動他們台大醫院會亡,這是很值得玩味的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5 00:21 回覆:

台大醫院是個怎麼樣的單位,恐怕要是把402賬戶整個查一遍,台大醫院沒事的人沒幾個!

這就是柯文哲緊張到口不擇言的最大原因吧?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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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了敵人的同時,也就等於同時消滅了自己!』by毛澤東
2014/10/04 22:23
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16 回覆:
您若是喜歡講廢話,可以到別人的版發表,本版沒興趣陪您浪費時間!

→→
我回應的是版主的話,
版主認為文不對題?

2、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19 回覆:
另外,麥當勞從業人員也有其專業,若是您到麥當勞點牛肉麵或水餃,那麼就請您另請高明,麥當勞也沒有服務您的義務!
→→
版主自比麥當勞嗎?

3、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20 回覆:
最後,這是對您的警告,下次再到本版發表落落長根主題無關的廢話,就請您進黑名單!
→→
版主發表與中華民國法律不符的東西,
不敢讓他人指出來亦無妨。
小廟容不了大和尚,
看到版主慌張失措的樣子,
不禁菀爾,
聽說你們最痛恨綠營搞自閉了,
天要下雨、你要自閉,就由你去吧!
臨別叮嚀,
避免在公共論壇上散佈與法不符的言論比較妥當,
就算你封鎖的了我也封鎖不了所有人,
我不講話也會有別人講話的!
這是公民基本道德!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23:37 回覆:

我已經警告過貴版主,本人很討厭落落長又狗屁不通的回應,現在就正式公告請閣下進黑名單,因為我沒有時間浪費在回應閣下!

台灣阿Q兄的版已經被你們這些人搞爛了,他修養好懶得理你們,我可是以耍賤出名!

就請閣下不用再來了!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23:39 回覆:

若是我發言有違法律,歡迎提告!

但是本版愛放誰進黑名單絕對合法!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5 00:19 回覆:

另外,別人不想浪費時間回蹹你的屁話,並不叫做張慌失措,單純只是不想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

我很久以前回過某位也是被我黑掉的蠢蛋,我的父親曾經教育我,不管要當別人的朋友或是敵人,你都要先有那個身價!如果連朋友或敵人的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麼你什麼都不是!

閣下,就是我父親口中那“什麼都不是”的人!所以不值得我浪費時間!

我也只能言盡于此!閣下好自為之!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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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5:44
四、何謂「契約自由原則」?何謂「強制締約」?及其實例。
(一)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則,在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非國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基於此個人的自由意思,其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有下列四點:
1. 締結契約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 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3.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4. 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二)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實例題:某男子被黑衣人砍傷,向附近醫院診治,醫院怕惹上麻煩故拒絕,男子因未能及時救治導致殘廢。試問醫院能以契約自由原則拒絕診治嗎?

醫療契約屬於強制締約之ㄧ種,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上述強制締約的規定,是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締約義務者,非有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契約,致相對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依此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醫院不能因為怕惹上麻煩,就拒絕診治該男子,且男子因未能及時救治導致殘廢,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
麥當勞不想接的客人,就可以不接,冒犯的是市場力量,不是法律,
版主是學經濟學的最清楚了。

醫師法第 21 條規定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0 條規定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由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
醫療院所的締約自由是受到限制甚至是強制的。
這樣的行政法規規定對麥當勞並不存在。


醫院不可“無故”不接病人,違反的是行政法規,負的是行政責任。
如因此而生的損害被證明可歸責於確因【無故】而起,再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版主是學經濟學出身,簡單的民事法應該有修了,版主亦應該清楚。

如果醫院拒接病人確實無故(沒有正當理由),那麽自然再加上市場力量的制裁,版主是學經濟學出身,再清楚不過了。

那麼什麼叫非【無故】呢?

醫療分化越來越細,健保規範越來與多,
例如我晚上去台北市立婦幼醫院掛眼科,不好意思,沒有眼科急診,敬請另請高明、、即是。

再舉一例,每個科別的醫生都可以合法為孕婦生產,但是健保不給付婦產科醫生以外點數、、即是。

再舉一例,
每個醫生都有自己的專業,不是什麼都會什麼都懂,
就算會好了,醫院也不見得有配合的診斷或治療工具,
在此情形之下,讓病人得到轉診,讓病人有機會得到專業的照護,恰恰是保護了病人的利益,這樣才是符合醫德的作為、、
①美國杜魯門總統丟兩顆原子彈給日本,送蔣介石給臺灣!
②228事件國民黨警備司令柯遠芬説:『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③中正廟牌樓正名先總統石崗一郎紀念歌收尾:『反共必勝,建國必成!』
④如果你是公務員,那能撈就撈,能混就混,拖死政府囉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16 回覆:
您若是喜歡講廢話,可以到別人的版發表,本版沒興趣陪您浪費時間!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19 回覆:
另外,麥當勞從業人員也有其專業,若是您到麥當勞點牛肉麵或水餃,那麼就請您另請高明,麥當勞也沒有服務您的義務!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8:20 回覆:
最後,這是對您的警告,下次再到本版發表落落長根主題無關的廢話,就請您進黑名單!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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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4:28
9樓.版主回覆:『但是目前還沒聽說麥當勞拒絕客人上門!若有,比例絕對比醫院低幾萬倍!』

還是有的,請看

趕唐氏症客引眾怒! 麥當勞台灣營運副總裁盧小慧道歉

姓唐氏症女子到麥當勞高雄右昌店想買冰淇淋,卻遭店家以有礙觀瞻影響生意為由,通報警方要求強制驅離。如此公然排斥身障者的行為引發群眾憤怒,26日持續 齊聚麥當勞,要求公布錄影帶、道歉。台灣麥當勞營運部副總裁盧小慧26日正式出面,表示該事件確實處理不妥,她代表公司向王女及其家人致歉。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26/231725.htm

麥當勞敢趕唐氏症客,就得準備挨批道歉。醫院若有問題,大家就不能批評嗎?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4:43 回覆:
醫院拒絕病人的事每天都有!比起麥當勞,頻率可說是天壤之別!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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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4:18
15樓.所引資料簡單來說,在美國如果治療費用太高,保險公司拒付,病人就可能被被拒收住院或轉往非營利醫院。

這種倒楣的病人多是弱勢者,有報告說黑人及西班牙裔即佔了總數的 89%。

再引一段:“因為推趕病人而造成治療上的延誤,加重了病情,增加後續治療上的困難度,甚至有些病人在轉送的途中死亡,造成了莫大的遺憾。一些有時間性的治療,如急、重症的救治,癌症的治療,稍有拖延即造成預後的變差,甚至喪失生命。”

這是把病人當人球,傷害病人了。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4:45 回覆:
美國醫院是營利事業,醫生的地位也沒有那麼崇高!不像台灣把醫師當神!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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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4:01
9樓.版主回覆:『很抱歉,全世界所有的醫院都會拒絕病人,包括台灣某些以慈善為名的醫院!』

美國醫院推趕病人的情形

  在美國,1986 年就有研究結果顯示,有大量的病人從私人醫院被轉到公立醫院(1,2),Schlesinger 等人亦發現在 80 年代,此種移轉的情形大幅增加(3);Hylton 更進一步指出:每年約有 25 萬人,因為經濟因素而非醫療需要被移轉至其他醫院(4);Schlesinger 等人描述此種從原治療醫院僅因為經濟基礎而移轉病人至其他醫療機構的現象,適於稱為「推趕病人」(3);Relman 則定義推趕病人為「私人醫療機構將無保險之病人因經濟之理由推往公立醫療機構」;並且將推趕病人的定義擴充為「不只是侷限於將病人推往其他醫院,還包括拒 絕治療病人與拒絕病人住院等情形」。

  推趕病人之情形在 90 年代持續的惡化(5),Higginbotham 發現,從 1994 年 4 月到 1995 年 4 月一年之間,全美共有 144 家的醫院有推趕病人行為(6),而 Alwyn 的研究,更指出經過了一年的時間,推趕病人的醫院數即增加到 250 家(7);此外,依據 Silverman 的統計,到了 2000 年推趕病人的醫院家數,則躍升至 527 家(8)。由此可見,推趕病人是美國醫療產業一個既嚴重又普遍的問題,不但增加整體醫療財務上的負擔,同時也影響了病人的健康。

  根據 Berliner 的研究結果顯示,約 20% (4 千萬) 的美國人在生病時有遭受被推趕的可能(9):尤其以黑人、西班牙裔、窮人、失業者、無保險者、愛滋病人、健康照顧與健康補助 (Medicare & Medicaid) 的被保險人、癌症患者、精神病人、病情被診斷為嚴重者以及複雜病歷病人等都是最有可能成為被推趕者(1,3-5,10,11)。而在這些人之中又以少數民 族者,佔其中的 45% 為最大多數(12)。依據一份新英格蘭醫學雜誌的報告:黑人及西班牙裔即佔了總數的 89%(5)。

  一些學者專家亦提出,屬於管理式醫療 (managed care) 的被保險人亦常成為推趕病人的可能受害者(13),當她 (他) 們需要高額的治療時,因為保險機構不願負擔超過其保險範圍之醫療費用,此時,即可能被拒收住院或轉往非營利醫院(14,15)。

http://www.tma.tw/magazine/ShowRepID.asp?rep_id=2021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4:46 回覆:
就算是非營利醫院,也無法救治所有需要的人!這是殘酷的現實!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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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13:50
11樓.版主回覆:『昨天柯辦上民視節目說的理由是,洗錢防制法是2009年通過,MG149成立二十幾年,所以他們不是洗錢?但是洗錢防制法是1996年通過施行,柯辦發言人睜眼說瞎話,極為惡劣!』

洗錢防制法公布日期是1996民國 85年10 月23 日,2009年 06 月 10 日是修正日期。

柯辦硬是把修正日期當作公佈日期,這種人上台的話會如何作呢?

大家自己決定吧!
丹尼爾(Dan In TW)(duntaiyu) 於 2014-10-04 14:33 回覆:

講話極為無恥的就是這位柯辦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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