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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講人權、愛台灣,所以只能辦百姓,不能辦爛官
2011/07/03 16:20:43瀏覽1246|回應2|推薦11
從扁案到國安秘帳案,整個他們那一群的態度,就是他們本身可以幹盡任何喪盡天良的壞事,整個司法體系都不可以動到他們,甚至還要竭盡所能的替其服務,專門用來打擊異己,甚至用來當成欺壓百姓的工具。

因為在所有尚青的眼中,只有他們才準有人權,不是因為他們叫台灣人,而是因為他們叫家畜,因為凡是人皆會有天賦人權,既不用爭也不用搶,更不用在那假藉各種名目與手段,去證明自己才應該擁有人權。

所以當司法辦到他們時,開始在那哭爸、哭媽兼哭妖,卻不曾想過當初他們自己有人利用司法來迫害他人時,人家他人的感受以及是否被受到冤枉。

在他們觀念裡,不是選舉期間是他們政治人物的保護傘,而是整個司法體系都應該是他們保護傘,都要乖乖當他們底下的一條狗,乖乖聽話、乖乖辦事,就如同當初雄檢裡某個非常聽話女檢察官一樣。

講到這,有二個非常明顯對比可以使大家更清楚與明白~
一. 李登輝及律師批評檢方「只傳訊一次就起訴」、「沒證據就起訴」。檢方在5月31日傳喚李,李都推稱「不知情」、「不清楚」、「忘記了」,這樣的答辯,再傳十次也沒用。

二. 雄檢當初對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百姓,一個星期連續傳喚七次,最後甚至採用立即拘補、羈押,甚至叫警方對其上手銬,最後還在地檢署地下室對其進行逼供,而其手中所有證據皆是造假、捏造而來,且還沒有任何律師在場的情況之下所進行。

試問:同樣都是被告,同樣都是檢方在辦案,怎麼會出現那麼大的差別待遇?只不過是因為其一個是有特權、有專門替其服務的檢察官來取證,所以所受的待遇大不相同?

當他們在質疑政治追殺、為明年大選而起訴時,你們自己本身不就時常在用司法追殺、為個人利益而要搞死他人為手段,所以常常叫警方、叫檢察官、叫法官去辦老百姓,而不准辦他們。

要不為何會有二套標準?
為何只會用法律來欺壓百姓,卻放任所有作奸犯科、幹盡壞事之輩?

此外按照犯罪心理學來說:所有的共犯結構裡,當裡面其中一人被抓時,就一定會受到其共犯團體的聲援與支援。由此可知,那些雞貓子鬼叫的那群人,在犯罪行為學裡全都是共犯的一群。

現在是因為檢察官不敢辦,否則這些弊案,隨變抓一把都可以拉出一打航空母艦裡的人出來,且還是每個人與其它案都有關聯,簡單的說就是:辦下去,真的會動搖國本呀!

而有人說:這是受到大陸方面的指示而做。那誰敢保證不是你們自己人接受了大陸方面的指揮而幹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栽贓與嫁禍到國民黨的身上?誰敢拿證據證明不是如此?

你們自己人都常往大陸跑了,誰知道是不是去接受什麼指示,利用合法掩護非法,這在世界各國都是常有的事,誰敢保證你們都不會這樣幹?

光有些錢就可以讓你們每個都貪污成這樣,老共拿些錢給你們,叫你們去賣台,你們會不幹?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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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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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晴晴--好可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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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司法獨立
2011/07/04 22:46
他們企圖用政治干預、逼迫司法,企圖用群眾逼迫司法。
司法不是政治、行政的附庸!台灣要清廉,司法獨立是第一要件!

諷言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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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痴文
2011/07/04 20:31

沒見任何實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