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門號解約須等3天 「盟」發民怨
在這裡先跟大家解說一下什麼是詐欺罪~~~
所謂詐欺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
1.行為人使用詐術: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詐欺之內容必須是現在或過去的事情,因為只有現在或過去的事情才可以驗證真偽。而且不僅僅單純的欺騙可以算是詐術,縱然是利用別人自己的錯誤也可能可以算是使用詐術(間接正犯),甚或僅僅是不為告知亦有可能可以算是詐術(不作為犯)。
2.被詐欺者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
3.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
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而且就算是未成年人甚或精神障礙者,雖然他們沒有民法上財產處分的行為能力,但是他們只要實際上做了財產上的處分,仍然可以是被詐欺人。再者,這裡所說的處分必須要直接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如果還必須做後續的處理才會造成財產上損失,就不屬於此處所指之處分。
4.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被詐欺人本身或第三人之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首先,所謂的財產,係指一切合法的而可以換算為金錢之物品或勞務等;再者,是否有財產損失,則必須判斷被詐欺人的處分財產前後的財產總額,如果是減少了,就有財產損失。
要注意的是,以上各個要素之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
5.主觀犯意:
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開頭第一句話所規定,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而在這裡,電信業者明知可以採用即時的解約,卻蓄意用加盟店有個資及管理疑慮,無法辦理退租或第一時間退租的理由,意圖為自己與第三人詐取財物。
首先,若是加盟店有個資及管理疑慮,無法辦理退租或第一時間退租,那加盟店在民眾身請門號時,就沒有合約上的個資與管理上的疑慮?
倘若是退租就有個資與管理上的疑慮,這顯然與事實不符,且電信業者未將直營店與加盟店做外觀上的明顯區分,用此等理由就是有意圖詐騙消費者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