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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17:09:05瀏覽591|回應0|推薦1 | |
看到這則新聞時,本人以前就曾收到這樣的垃圾簡訊,那時已經是新法實施一罪一罰的制度,因該發送簡訊業者與電信公司態度囂張,當時已經讓對方連續一年365天都在跑法院,求償了4500萬元。 這種垃圾簡訊不能單方面只說是發送簡訊業者的錯,電信公司也要負一半的責任,因為電信公司不能只負責收錢,卻不負責審查這樣的垃圾簡訊,這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這就好比某人想要出租房子,卻不削去過慮來住的房客是什麼樣的人,導致來住的不是煙毒犯或是通緝犯,房東可以只用一句:我什麼都不道,就能撇清關係嗎? 且電信業者這是有鼓勵犯罪之嫌,因為連這種最為簡單的過慮都不去做,這就已經不能算是犯罪體系的共犯結構而已,而是已經成為上下游的股東關係,完全算是犯罪集團的一員。 所以這只能算是用《消保法》第11條互惠平等原則,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是不能授權的,來處理這樣的案子嗎? 雖然《民法》那邊也是規定契約一定是合同的行為,雙方都要一致核定才行,但這已經完全觸犯了刑法的詐欺罪,此外再用點腦筋,後面還可以再衍生出數千條的罪狀出來。 若是只靠消保官來抓那些垃圾簡訊業者,卻放任那些喜歡魚肉百姓的電信業者,不去管理與處理,這是否合理與應該?對廣大所有門號使用者,在情、理、法面前如何安撫其心? 民眾絕不能只要求消保官,去抓那些垃圾簡訊業者,靠現在那無能的政府也沒啥屁用,一定要人民團結在一起,嚴厲控告那些只喜歡魚肉百信的電信業者。 讓那些電信業者也要拿出良心,不要只為了收錢,就啥事也不用管,那這樣直接叫討債公司來就好了,還要你們這些電信業者的存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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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